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计算机销售体育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游戏规则。
第二条(7位数)幸运彩3电脑体育彩票(以下简称“幸运3”)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统一发行,北京、天津、河北、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西藏、贵州、云南、重庆、陕西、山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1个省份的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联网31省份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所辖区域内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联合销售。
第三条“幸运3”实行自愿购买,凡购买该彩票者即被视为同意并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游戏方法
第四条将联网销售7位数电脑体育彩票(以下简称“7位数”)0-9十个自然数投注号码分为单双数两类,1、3、5、7、9为单数,0、2、4、6、8为双数。购买“幸运3”时,购买者按“7位数”的投注方式选择投注号码,每注彩票由“单数或双数”的7个结果排列而成。“幸运3”可按“7位数”的方式进行单式或复式投注。购买者可对其选定的结果进行多倍投注,投注倍数范围为2-99倍。
第五条购买者可在联网31省份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设置的投注站进行投注。投注号码可由投注机随机产生,也可通过投注单将购买者选定的号码输入投注机确定。投注号码经系统确认后打印出的兑奖凭证即为“幸运3”电脑体育彩票,交购买者保存。
第六条“幸运3”每注2元人民币。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流通使用。
第三章设奖
第七条“幸运3”只设1个浮动奖级,即一等奖。
第八条奖金分配:
一等奖为当期奖金额的100%,及奖池和调节基金转入部分,多注中奖均分。
第九条单注彩票中奖奖金最高限额500万元。
第四章奖金管理
第十条销售总额的50%为奖金,分为当期奖金和调节基金。其中,49%为当期奖金,1%为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幸运3”设置奖池,奖池由未中出的浮动奖奖金和超出一等奖单注封顶限额部分的奖金组成。奖池与当期奖金中用于一等奖的部分及调节基金转入部分合并为一等奖奖金。
第十二条调节基金包括按返奖奖金2%提取部分、浮动奖奖金取整后的余额、弃奖收入和逾期未退票的票款。调节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设立特别奖。
第五章中奖
第十三条所购彩票与开奖结果对照,符合以下情况即为中奖。
一等奖,单注彩票的投注结果与“7位数”当期全部中奖号码按顺序排列的“单数或双数”一致即为中奖。例如:“7位数”的开奖号码为5437519,则“幸运3”的中奖结果为:单双单单单单单。
第十四条当期每注彩票只有一次中奖机会,不得兼中兼得,另行设立的特别奖除外。
第六章开奖及公告
第十五条“幸运3”每周开奖三次,摇奖过程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通过电视台播出。
第十七条每期开奖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需将中奖号码、当期销售总额、各奖等中奖情况以及奖池资金余额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将开奖结果通知各销售终端。
第七章兑奖
第十八条“幸运3”兑奖当期有效。每期自开奖次日起28天为兑奖期,逾期未兑,视为弃奖。
第十九条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兑奖者应予配合。
第二十条单注彩票中奖金额超过1万元的中奖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机构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凡伪造、涂改中奖彩票,冒领奖金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游戏规则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