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赌吗?赌100万,破3000我输,不破你输。”
结果李某输了,拒不支付“打赌”约定的50万元,胡某将李某诉至法院。据了解,本案中输了赌约的李某是一位知名物理学家,因为在这一事件中拒不履行赌约,受到诸多质疑。
“打赌”有没有法律效力?
对这个问题,第一个争议点在于打赌是不是赌博。参与赌博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打赌就是赌博,是否意味着赌约无效?
对此法律界有不同看法。著名法学家张明楷认为,赌博与打赌不是等同概念,参与打赌者的动机与目的在于确认彼此间互相对立的意见争执,至于赌赢的赏金则不是重点,也不是打赌本身的目的,因此不属于赌博犯罪行为。也有不少人认为,打赌具有赌博性质,因此赌约无效。
“其实,还有很多内容材料不方便公开报道,让法官裁决。胜负难料,交给法律公开对待。”赢得赌约的胡某在与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沟通时表示,这代表他的观点,并推荐记者联系其代理律师王怀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谢鸿飞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认为,他从报道内容中看到的涉诉双方更符合戏谑意思的表示,也就是开玩笑。如果认为赌约是严肃认真的,有背离双方真实意思的可能。
并且,谢鸿飞认为该赌约反映出来的行为更符合社交行为特征,可以理解为法律调整以外的社会行为,一般可用社交的规范去调整。
《上海证券报》报道中称,李某先说“赌100万”,输掉赌约后说过“你赢了”“等我赚钱还你”。后来在被胡某提出先象征性支付一部分资金后,李某提及“财迷”“小肚鸡肠”“再追我就赖账”等。
胡某认为是“对方刚硬、蛮横、耍赖的态度,让我决定坚持诉(讼)到底”。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明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认为,对于民间“打赌”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如果不带有较大经济利益输赢,通常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带有较大经济利益输赢,则一般会认为该“打赌”行为不成立或者无效。由于“打赌”情况实践中千差万别,因此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投资对赌协议可以,这个凭什么不行?
王怀涛说,“对赌协议”经常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出现,虽然对赌协议也仅限于股东等个人身份之间,但也占一个“赌”字,法律既然允许这个“对赌”,那么他当事人胡某与李某订立的赌约也应该被支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蕊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认为,投融资交易过程中的对赌协议是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与这种以股市变化作为标的而设立的赌约不同。
经查询以往与“打赌”有关的判决中,有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虽具有打赌性质,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符合民事行为的主体构成要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打赌协议也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双方都有理由相信对方是具有订立协议的意思表示,并订立了书面协议,双方当事人的该意思自治不属于赌博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打赌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属于有效协议。
还有法院在以往判决中认为,打赌订立的契约属于射幸合同,虽是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愿,但所约定的内容具有赌博性质,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赌约无效。
王怀涛认为,彩票甚至保险都是以射幸合同为基础的“赌”,其当事人胡某与对方订立的带有“赌”性质的约定也应属于合法范围而应被认定合法有效。
李蕊则认为,许多射幸合同无明文规定,只要射幸合同不违背公序良俗,一般就能获得法律上的正当性。但是以股市变化作为标的而设立的高达50万元的赌约显然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还有第十条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都有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赌股市走势违背公序良俗吗?
李蕊认为,公序良俗不仅包含公共秩序还有善良风俗。
两个人对股市变化的判断谁也不服气谁,订立赌约,然后还设下50万元之巨的打赌金额、相对正式地立下赌约,这善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