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同居析产纠纷案,结果是被告许晴(化名)与原告周宇(化名)等额享有所中的500万元(税后400万元)彩票奖金。
假离婚
周宇与许晴虽然是重组家庭,但感情很好,对于妻子许晴,丈夫周宇体贴细心,他们是旁人眼中的恩爱夫妻。婚后两人育有一子。
看着孩子日渐长大,两人便商量着再购置一套学区房以便孩子读书。为了顺利购房,同时又保住公租房资格,两人便决定假离婚。
2018年年初,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到章贡区民政局以性格不合为由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双方各自承担50%;婚姻存续期间无财产分割、无债权债务。
离婚后,双方继续共同生活并在当地按揭购买了一套房产。周宇向许晴支付了首付款19万余元,产权登记在许晴一人名下。双方经济上往来频繁并共同承担着房子按揭贷款。
中奖了
两人虽名义上离婚,但现实中却“难分彼此”,离婚4年多来依然共同生活。直到一场“泼天的富贵”砸中了这个“特殊家庭”。
“最初是周宇发现许晴消费水平提升,甚至还买了一辆宝马轿车。”承办法官介绍,本身两人要养两个孩子,生活支出加上房贷,日常其实并不宽裕。因此对于许晴的宝马车,周宇觉得匪夷所思,并质问了许晴。眼看无法隐瞒,许晴谎称自己前不久中了50万元的彩票。
自己辛苦还着家庭债务,而另一半却隐瞒中奖事实独自享受,这让周宇的内心十分受伤。争执之下,两人的感情出现了信任危机,并最终分道扬镳。
既然已无法共同生活,2022年8月,两人进行了协商,约定由许晴支付25万元给周宇,周宇则退出房产不再居住,房屋所有权归许晴,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当天双方履行了协议,许晴支付了款项,周宇搬离了房子。
然而就在许晴以为一切都已经尘埃落定之时,周宇的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
原来,许晴说谎了。
分道扬镳的周宇最终还是得知了全部真相,一气之下,决定与许晴对簿公堂。
怎么判
法庭上,周宇称离婚是为了购房,为了给妻儿更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而办理的假离婚行为,离婚后双方还照常共同生活。
而许晴辩称,周宇存在家暴行为,之所以同居是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并否认了两人离婚后经济混同,坚持认为购彩是个人行为。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双方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经济往来频繁,有共同的生意、共同偿还贷款以及收取另一处房产的租金用于家庭开支等。且双方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居期间,也未对财产归属达成书面协议。
因此,该院对于同居期间双方没有经济混同的抗辩不予采信,同时根据提交的聊天记录,也可看出两人在离婚前无感情纠纷。而两人分居时签订的书面协议,法院认为是双方基于新房房产首付款以及支付按揭贷款等方面的结算,且被告许晴并未向原告披露其中奖500万元的事实,仅告知中奖50万元,原告基于错误信息签署了协议,不能作为分割双方同居期间财产的依据。
由于许晴出资购彩的2元,无法区分是来自谁的个人财产,或是双方共同财产,因此对该笔奖金,应当视为原、被告等额享有。最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各享有奖金200万元(税后)。
许晴不服判决,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说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或结束婚姻关系后仍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在同居期间,双方可能会共同购买一些财产,如房屋、汽车等。但是,如果双方分手或者结束同居关系,如何认定和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呢?
东华理工大学法学博士文竹认为,由于该案法官调查后发现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经济往来频繁,有共同的生意、共同偿还贷款以及收取另一处房产的租金用于家庭开支等,认定双方之间虽然离婚但在经济上仍存在共有财产的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因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因此视为按份共有。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由于二人对彩票奖金400万元(税后)没有约定份额,应视为等额享有,遂判处一人一半,每人200万元是合法的。
文竹还表示,在我国司法裁判的实践中,有规则的情况下优先适用规则裁判案件,假如没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法官则可以运用法律原则判案,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一章基本规定中的公序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等原则,本案仍应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作出同样的合法合理的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