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第二部分:应用指南案例分析和总结
【例48】甲公司是一家旅行社,从航空公司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折扣机票,并对外销售。甲公司向旅客销售机票时,可自行决定机票的价格,未售出的机票不能退还给航空公司。
总结:
1.航空公司负责飞行任务,而旅行社承担了向客户转移乘坐飞机的“权利”的主要责任;
3.旅行社可自行决定机票的转移价格。
通过上述分析,旅行社是主要责任人,收入应按机票价格确认。
【例49】甲公司经营某购物网站,在该网站购物的消费者可以明确获知在该网站上销售的商品均为其他零售商直接销售的商品,这些零售商负责发货以及售后服务等。甲公司与零售商签订的合同约定,该网站所售商品的采购、定价、发货以及售后服务等均由零售商自行负责,甲公司仅负责协助零售商和消费者结算货款,并按照每笔交易的实际销售额收取5%的佣金。
1.零售商负责发货以及售后服务,购物网站只是一个销售平台;
2.购物网站按照每笔交易实际销售额收取佣金,采购、定价、发货及售后均由零售商负责;
3.商品在转移给消费者之前,购物网站没有能力主导这些商品的使用,存货风险不由购物网站承担;
通过上述分析,购物网站是代理人,收入应收取的佣金确认。
【例50】甲公司向客户销售某餐厅的代金券,购买了该代金券的客户可以使用该代金券在指定的餐厅用餐。该代金券一旦售出,不可退还。客户无需提前购买该代金券,只需要在消费时购买即可。根据甲公司和该餐厅的协议约定,代金券在销售给客户之前,甲公司不必要、也没必要承诺预先自行购买该代金券。代金券的销售价格由甲公司和该餐厅共同制定,甲公司在代金券出售时有权收取代金券价格的10%作为佣金。甲公司会协助购买该代金券在餐厅用餐的客户解决与用餐有关的投诉,并对客户进行满意度调查;餐厅负责履行与该代金券有关的义务,包括对不满餐厅服务的客户进行补充等。
本例中,向客户提供的特定商品为代金券,该代金券代表了客户可以在指定餐厅用餐(即享受该餐厅提供的餐饮服务)的权利。甲公司不必要、也没有承诺预先自行购买该代金券,只有当客户向其购买代金券时,其才会同时向指定餐厅购买该代金券,对于甲公司而言,该权利仅在转让给客户时才产生,而在转让给客户之前并不存在,甲公司并不能随时主导该权利的使用并从中获益。因此,甲公司在将代金券销售给客户之前,并未控制该代金券,甲公司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代理人。
1.甲公司并非提供用餐服务,仅提供代金券为客户在餐厅用餐的服务,且甲公司不必要预先自行购买该代金券;
2.甲公司按代金券出售价格按比例收取佣金;
3.用餐服务的主要义务无需甲公司承担,由餐厅负责。
通过上述分析,甲公司是代理人,收入应收取的佣金确认。
本例中,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的特定服务是写字楼的保洁服务,除此之外,甲公司并没有向乙公司承诺任何其他的商品。根据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甲公司能够主导丙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包括要求丙公司代表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保洁服务,相当于甲公司利用其自身资源履行了该合同。乙公司无权主导丙公司提供未经甲公司同意的服务。因此,甲公司在丙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保洁服务之前控制了该服务,甲公司在该交易中的身份为主要责任人。
1.保洁服务从服务协议角度分析,已由甲公司利用自身资源履行,甲公司能够主导丙公司所提供的服务,而乙公司无权主导丙公司提供未经甲公司同意的服务;
2.从付款角度分析,无论乙公司是否向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必须向丙公司付款,更说明了两项协议的商业实质,分别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上述分析,甲公司是主要责任人,收入应按合同约定价格分期确认。
2.甲公司主导丙公司的制造服务,在转让设备前控制了专用设备。
通过上述分析,甲公司是主要责任人,应该合同价款确认收入。
第三部分:瑞华研究案例解析
问题2-1-72(购买彩票或购买彩票额度后再销售的收入确认问题)
问题:公司通过先购买彩票或先购买额度后再对外销售彩票的收入确认应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背景:
(一)即开型(即现场刮开涂层确定是否中奖)体育彩票
1、即开型彩票按本装订销售(每本10张,其中至少有一张中奖彩票),A公司需先按彩票面值整本购入(某些时候也可能应彩票机构要求采用扣除佣金后的价格采购,此时彩票机构不再另行支付佣金),然后通过自有设备按彩票面值对外销售,彩票中心根据销售情况按约定比例支付佣金。
3、退票:根据了解(合同未约定退货事宜),一是彩票本身不存在过期、变质等情形,二是该行业这种购销方式尚未发生销售不出去彩票中心会给予退票的情况,三是由于不同时期彩票佣金点可能不一样(如正常情况下给8个点佣金,彩票中心促销时可能给10个点佣金),彩票中心无法确认退票属于哪个佣金段的彩票,因此也不存在退票。
(二)电脑型(即客户自行选定号码,根据号码确定中奖情况)彩票
解答:
对两种类型的彩票,我们均建议仅确认代理佣金收入。理由如下:
2、A公司向彩票中心提供代销服务,这项服务属于收入准则规范的“商品或服务”的范畴,因此提供服务取得的代理佣金收入属于收入准则规范的内容。
3、即使将彩票本身看作商品,在本案例所述的业务模式下,A公司作为彩票代销机构,历史上从未发生过购入的实物彩票或电脑型彩票额度无法售出的情况,表明尽管存在无法退票的风险,但从历史经验看该风险显著不重大,不应将其承担“一般存货风险”作为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主要考虑因素;彩票的兑奖由彩票中心负责,A公司并不是向中奖者兑奖的首要义务人;同时A公司只能向彩票中心购入实物彩票或者彩票额度,也不能自主决定彩票的购入和对外销售价格,所获取的是固定比例的佣金收入。对这些因素的分析也同样指向A公司应采用“净额法”确认彩票代销业务收入的结论。
基于2017版收入准则的处理意见:
与“基于2006版收入准则(或建造合同准则)的处理意见”一致。
第四部分:百货商场实战案例
百货商场联营扣点模式下的新收入准则下的收入确认问题。
2.分析百货商场联营模式下收入确认:由于联营模式下,百货商场在将商品转让给最终顾客之前不控制该商品,所以百货商场应属于代理人身份。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即“净额法”)确认收入。
5.实务中,仍待解决的问题:由于百货商店的结算模式为消费者在商场消费,由商场开票给消费者,由于供应商不是直接收款,无法直接按总额开票给消费者,所以造成商场联营收入按净额确认收入,但是按总额纳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