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案件详情:
被告:1、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转让合同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签订合同时未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双方自愿签订的。2、对原告要求返还118000元,被告认为不应该全部返还,原告方已经经营了7个月,这7个月的费用应当扣除。现由于原告方表明不经营该投注点,不继续履行合同,原告经营不善导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应该要求被告承担。
反诉被告刘刚辩称,1、合同本身是无效的,无效合同以恢复原状为原则。2、关于利润,原告投入了相应的人力、物力等无形财产,被告方要求返还造成的损失,原告方是没有过错的。
三、法院审理查明:
另查明,被告飞琼兰转让给原告刘刚的财产有,体育彩票机一台,惠普电脑一台,平板彩电一台,桌子一张,玻璃柜一个,香烟销售柜一个,凳子五个,活动椅子一把,代销证一张,布沙发二条、被告飞琼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告飞琼兰的62×××32银行卡一张及被告飞琼兰在体彩中心的押金25000元。原告刘刚在彩票经营过程中,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22日,共销售彩票170730元(不含即开型彩票),销售佣金按9%提取。2015年1月未完成即开型彩票任务,管理部停机,(2014年12月30日,施艳华上报停机、开机)。
庭审中,原告刘刚认可体彩机每月的上网费为70元。转让后,原告刘刚现尚欠被告飞琼兰刮刮卡中奖金额、房租、香烟等款项共计5000元。
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即开型彩票的具体销售任务,销售总量及销售佣金的提取比例以及水电费、房屋租金的具体金额。
四、争议焦点: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彩票投注机器转让合同”是否有效。2、若合同为无效合同,双方过错的过错程度。
五、法院认为:
针对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本案中,被告飞琼兰转让给原告刘刚的“代销证”背面第二条也注明“代销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代销证”。原告刘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被告飞琼兰认为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本院认为,《彩票管理条例》已作出了相应规定,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代销证”也注明“代销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代销证”。原、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因此,对原告刘刚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飞琼兰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六、审理结果:
1、原告刘刚与被告飞琼兰签订的“彩票投注机器转让合同”无效;
2、由被告飞琼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刚转让费113000元(已扣除欠款5000元);
3、由原告刘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飞琼兰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22日的彩票销售利润7682.85元(170730元*9%*50%=7682.85元);返还转让财产:押金25000元,体育彩票机一台,惠普电脑一台,平板彩电一台,桌子一张,玻璃柜一个,香烟销售柜一个,凳子五个,活动椅子一把,代销证一张,布沙发二条、被告飞琼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告飞琼兰的62×××32银行卡一张;返还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的体彩机上网费490元;
4、驳回原告刘刚的其他诉诉讼请求;
5、驳回反诉原告飞琼兰的反诉请求;
杨博律师
专职律师,曾供职于某地监察委,专注专长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刑事案件的办理。尤其擅长贪污、行贿、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新型网络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串通投标、逃税、虚开增值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型案件以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诈骗、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类型案件。
部分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北京张XX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获不起诉。
北京陈XX强奸案,成功不予批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天津某超大型重工企业员工盗窃企业资产案,成功获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