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中奖500万的彩票,自己去领奖犯不犯法的关键是该彩票是否实现了“确权”。
彩票作为一种有价凭证,如果丢失,当然也属于“遗失物”的范畴,也适用于上述《民法典》对遗失物的处理方式,理应归还权利人。但是,彩票又不同于其他物品,因为彩票具有不记名、不挂失的特点,也正是因为如此,对“权利人到底是谁”的确定就具有很大的难点。再结合500万彩票的兑奖流程,所需资料只包括兑奖人身份证以及与身份证相对应的一类银行卡,并不需要兑奖人提供购买彩票时的支付凭证。也就是说彩票兑奖“只认票,不认人”,那么如何确定“失主”就是最大难点,捡到者如果拒不承认彩票是捡来的,那么理论上也能兑奖。
但是,倘若遗失彩票的权利人能充分地证明彩票确系他丢失的(比如之前拍了照片,照片上彩票的流水号与丢失彩票的流水号完全一致),那么即便他丢失了彩票,彩票的所有权仍然归他所有,并不会因为彩票不记名就会发生所有权上的转移。如果彩票确权成功后,拾得人仍然拒不交出彩票,那么就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甚至是侵占罪,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根据数额大小以及情节严重程度,可处以2年以下或者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然,假设拾得者拒不承认彩票是捡拾而来的,权利主张人又拿不出切实的证据,鉴于彩票“不记名”的特点,实际上没有切实有效的方式阻止拾得者兑奖,在彩票、身份证、银行卡都提供齐全的情况下,彩票中心没有不予兑奖的借口。
首先,可以明确一点的是,倘若没有人来认领,或者认领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那么即便这张彩票“价值”500万,任何人都没有兑奖的权利,包括司法机关在内;
再者,彩票的兑奖有效期是60个工作日,如果超过兑奖期限还没有人来认领、兑奖,那么彩票自然作废,即便后期权利人来认领了,彩票中心也不予兑奖;
第三,根据《民法典》第318条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一年后早就超出了彩票的兑奖期限,所以即便归国家所有,价值几乎变为0了。
写在最后:
综上所述,在街上捡到中奖500万的彩票,假设失主能够提供切实证据证明这张彩票归自己所有,那么拾得者必须归还彩票,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甚至是侵占罪,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是鉴于彩票“不记名”的特点,权利主张人又很难拿出切实证据证明该彩票确系他所有,因此拾得者如果拒不承认该彩票是捡来的,按照兑奖流程,他凭票是可以兑奖的,只不过道德层面会受到谴责,而且后期一旦有新证据证明他的彩票是捡来的,那么还是逃脱不了法律层面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