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梅诉被告王**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金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梅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原告在巢湖市汽车站开店销售彩票,被告常去购买彩票,有时赊欠彩票款,一般均能及时归还。后于2015年5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彩票,主要参与玩法是福彩快3玩法和部分体彩,被告在下午五点时,显示为福彩快3玩法50期时,双方对之间购买的彩票中奖和欠款进行结算清结,之后被告继续购买彩票时未再支付彩票款,累计欠彩票款36034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能给付,致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欠款36034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均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陈**在巢湖市汽车站开设中国体育彩票竞彩专营店(站点号:02543)、中国福利彩票第34015057号投注站销售彩票,王**于2015年5月7日下午前往原告处赊账购买玩法为快3的福利彩票和部分体育彩票,后于16点43分47秒进行到福利彩票快3玩法第49期时陈**与王**就购买彩票中奖和赊购的彩票款进行结算清结,之后王**继续购买了票面金额为34292元的彩票未能付款。王**本次购买的彩票均未中奖,王**借故离开了陈**处,并带走了福利彩票快3玩法第60期价值6484元的纸质彩票。后陈**多次找王**要求付款,王**至今未能给付,致原告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书证载卷佐证,其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王**在陈**处购买彩票,陈**为王**提供开奖等服务,双方就形成了一种彩票服务合同关系。2015年5月7日下午,王**要求赊账购买彩票并开奖,陈**为王**提供了开奖服务,则王**对陈**已形成了合同之债,经本院对陈**提供的证据相比对,陈**诉请中的彩票款中仅有34292元可以确认,故陈**要求王**支付所欠彩票款34292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陈**主张自起诉之日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陈**彩票款3429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23日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公告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