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福利彩票社会渠道辅助销售站是指经福彩机构批准,主要布设在银行、通信、邮政、石油、商场、社区、婚姻登记场所、写字楼、餐饮、超市、影院、车站和候机楼等人员停滞较多的繁华地区,利用终端设备开展跨行业合作,以及填补农村乡镇、村屯空白、弥补传统站点不足等灵活售彩的场所。
第四条各市地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市地福彩机构)受省福彩中心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渠道辅助销售站的审核、管理及全省统一要求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五条社会渠道辅助销售单位代销者(以下简称单位代销者)与省福彩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后,在省、市福彩机构监督管理下,负责社会渠道辅助销售站的渠道推广、建设,日常运营、设备维护、销售站销售员的培训及配合市地福彩机构组织所属销售站进行全省统一要求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社会渠道辅助销售站的设立、迁移和撤销
第六条社会渠道辅助销售站布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电脑型社会渠道辅助销售站布设原则:(一)封闭空间销售场景﹝如写字楼、大型品牌酒店及连锁机构、交通枢纽(火车站、客运站、机场)、影剧院、超千米的大型连锁商业场所(含大型超市)、加油站、通信公司、邮政营业厅、银行储蓄网点、龙江网络自有营业大厅、高端娱乐休闲场所、小区物业活动中心、无人值守的智能便利店及火车、汽车、轮渡等特定人群消费场所和移动销售场所。﹞不受销售网点间的距离限制;如封闭空间销售场景中已设立福利彩票销售站,待设立的社会渠道辅助销售站需保持适当距离,具体距离依据当地市地福彩机构的实际规定。
(二)其它销售场景的销售站应与现有福利彩票投注站保持适当距离,具体距离依据当地市地福彩机构的实际规定。
(三)不同单位代销者所布设的销售站不可在同一地址。
第七条社会渠道辅助销售站设立程序:
(一)经省福彩中心公开征召的电脑福利彩票社会渠道辅助销售单位代销者,在与省福彩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后与市地福彩机构进行对接确认;
(二)单位代销者根据社会渠道辅助销售站布设原则及当地市地福彩机构规划进行选址,逐站填写《社会渠道辅助销售站申报表》,并上报省福彩中心市场部。
(三)省福彩中心市场部收到单位代销者的申报表后,填写《社会辅助销售站预审单》,并转至申报表中网点所属地市福彩中心市场部。
(四)市地福彩机构市场部收到预审单后,按申请表中的销售站地址逐一勘察审核,并将最终审核结果填写《社会渠道辅助销售站审批单》上报至省福彩中心市场部。
(五)省福彩中心市场部收到审批单后,将审批结果转至单位代销者,单位代销者将审批合格的销售站填写《社会渠道辅助销售站开通申请表》上报到省福彩中心市场部,并报市地福彩机构备案。
(六)省福彩中心市场部收到开通申请表后,填写《社会渠道辅助销售站上线审批单》,并交省福彩中心技术部注册上线。
(七)单位代销者制定的社会渠道代销者代销合同须报省福彩中心审核,并严格按照省福彩中心审核通过的代销合同范本与社会渠道代销者签订代销合同,并培训合格后,由省福彩中心统一发放代销证,单位代销者发放销售终端进行销售。
第八条社会渠道辅助销售站因故需要迁址的,单位代销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地福彩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地福彩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迁移,同时要及时报省福彩中心市场部门备案。
市内销售站只可在市内迁移,县市销售站只可在县市内迁移,不允许跨区域迁移。
第九条如发生以下情况,单位代销者代销合同予以撤销:(一)单位代销者自愿放弃代销资格的;(二)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作协议的;(三)单位代销者违反合作协议,被取消合作资格的;(四)单位代销者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因涉及民事纠纷无法继续销售的;(五)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导致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三章销售管理
第十条单位代销者应严格执行与省福彩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单位代销者制定全省性的市场开发拓展计划、营销宣传方案及应急预案,应报省福彩中心审批,做到全省统一,不得随意改动。
单位代销者可以与市地福彩机构签订补充合同,约定相应事项,在市地单独开展的营销宣传方案需报当地市地福彩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单位代销者布设的社会渠道辅助销售站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省福彩中心统一颁发的福利彩票代销证。
第十四条单位代销者布设的社会渠道辅助销售站应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未成年人购买彩票和理性购彩等宣传提示语。
第十五条单位代销者布设的社会渠道辅助销售站不得销售互联网彩票、不得销售未经省福彩中心批准的彩票品种或非法彩票。
第十六条单位代销者布设的社会渠道辅助销售站应按彩票面值销售彩票,不得溢价或折扣销售彩票。不得向投注者收取彩票投注款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单位代销者布设的社会渠道辅助销售站应积极宣传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和公益理念,不得进行虚假性或误导性宣传。
第十八条单位代销者布设的社会渠道辅助销售站应按时开关机,不得无故停止销售;市地福彩机构及单位代销者应建立日常销售监督机制,如发现销售站连续超过15天不销售或连续60天达不到单位代销者要求的日平均最低销售额的,应立即责令整改,整改无效的一律取消其销售资格,并重新布设。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单位代销者所设立的销售站实行全额预缴款制。
第二十条单位代销者原则上不得向布设的销售站收取任何费用(包括设备抵押金、维保费等);如单位代销者因特殊原因,确需收取设备抵押金等费用的,需向省福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福彩中心同意后,将所收取的所有费用存入双方共同建立的监管账户中,共同管理,双方均无权擅自使用。
第五章兑奖管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代销者布设的销售终端必须满足使用现用的热敏彩票纸,按照票面设计标准列印彩票,并保证列印的彩票能够实现省内通兑。兑奖方式与传统销售站兑奖方式一致。市区内销售站到当地市地福彩机构领取热敏纸,县区、乡镇销售站可联系辖区内专管员,并到专管员指定地点领取。
省福彩中心会根据各地市销售情况,增加打印纸的发放数量。
第六章技术系统管理
第二十二条单位代销者提供的销售终端(以下简称销售终端)入网前必须通过中福彩中心检测,接入省福彩中心社会化渠道管理平台由省福彩中心统一监管。
第二十四条销售终端发生故障时,销售站应及时向单位代销者报修。销售终端丢失或因人为原因损坏的,由社会渠道辅助销售站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五条社会渠道辅助销售站负责销售终端的日常保养,做好防火、防盗、防尘等工作。
第七章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单位代销者及社会渠道辅助销售站违反福利彩票有关规定,由省福彩中心、市地福彩机构依据权限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停机、撤销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单位代销者布设的社会渠道辅助销售站不得私自转让或倒卖销售终端,违者取消其销售资格,并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单位代销者及其渠道代销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黑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为一年。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