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论:在您撰写新个人所得税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制虽已几次做了相应调整,但还在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税制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淡薄、执法不严等问题,致使税款流失严重。因此,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使其更加规范化,符合国际惯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个人所得税税率及税率档次不合理。我国工薪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达45%,这种税率虽然适用者极少,但对于适用此税率的纳税人而言,会严重伤害他们的积极性,另外,绝大多数纳税人只适用5%-15%的税率,而20%-45%的税率基本不起作用,税率档次太多不仅会增加税制的复杂程度,而且增加了偷漏税的机会。还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进行分类计算,即来自不同收入按不同税率方法计算,对工资按5%-45%的累进税率,对稿酬所得按20%税率,对劳务报酬、利息股息、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20%税率。这同样存在不合理之处,例如,同样收入是3000元,如果你把它按工资、薪金计算为:(3000-2000)鄢10%-25=100(元);如果你把它按劳务报酬计算为:(3000-800)鄢20%=440(元),那么纳税人会选择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以达到节税的目。这可以说是个人纳税筹划,实际上是钻法律空子,即法律本身存在漏洞。
二、对策措施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还存在着不少缺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一刀切”不合理,税率及税率档次不合理,以及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的上升,这些对于社会的稳定造成很不利的影响。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设想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渐提高,个人所得税将是一个最有潜力,有发展前途的税种。因此,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2、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目前,国际上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有三种,即:一是分类所得税制,我国现行的税制模式就是分类所得税制;二是综合所得税制;三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从全球各国的实践来看,综合税制已经成为主流,因为综合税制的税率结构简单,纳税人按其收入水平和能力负担税收,体现了税法的公平原则。现在,欧洲各国大部分采取综合税制,所以我国应该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或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3、调整税率即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应以3-4级为宜,这样不仅减少征收成本而且会相应减少偷逃个人所得税现象,减少纳税人的抗税思想。
4、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我国个人所得税款流失严重的重要原因是税源不清。因此,抓住税源的监控是管好个人所得税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这方面美国的税务号码制度值得借鉴。所得税务号码制度实际上是“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即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必须到政府机关领取纳税身份号码并终身不变,个人的收入、支出信息均在此税务号码下,通过银行账户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存储,以供税务机关查询并作为征税的依据。因此,我国也可采用这一做法,尽快建立“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在实行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基础上增强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和银行电脑信用制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漏税款行为。
5、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争取尽快建立一套科学、严密、有效的征管新体系。控制税源,掌握主动;强化个人申报制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健全掌握纳税人收入情况的辅助制度;税务部门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征管力量,建立一支具有权威性、拥有相应技术手段的监察队伍。
为保证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还应加强税务司法体系的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外,要多方面全方位地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让人们理解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
总之,税制的缺陷应统筹加以解决,由于经济是不断发展的,随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以后,由于外资企业的进入、国际先进科学文化技术的冲击,意味着我国整个经济领域都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税制的改革迫在眉睫,从总体上说,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原则,稳步推进税制改革,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综合利用上述方法措施。当然没有一成不变的方法措施,我们要有针对性的改变,即“以变应变”。
【参考文献】
[1]尹承国:从税收公平原则看个人所得税改革[J].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纳税人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产生于1980年9月10日,为了使个人所得税法更好的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多次调整,在全国人民的期盼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月收入低于3500元的工薪阶层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伴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全年收入将减少1600亿元人民币,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也将减少为2400万,伴随着财政收入的减少,这无疑将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建设。由此可见,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个人所得税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个税收入大幅减少的情况下,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更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弊端
1.从纳税人角度看,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不高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个人申报与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制度,此项制度的实施主要由代扣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联合执行,因此容易造成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过分依赖单位扣缴税,形成被动纳税的局面,使得有些纳税人根本不了解自己所缴税费的数额,对纳税程序及税收法律法规的了解更是少之又少。
2.1税务部门的征管手段单一、技术水平落后
2.2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薄弱,对隐性收入缺乏有效地监管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结构呈现多元化,隐性收入不断提高,而我国的税收依赖于发票管理,开具发票在单位报销的现象屡屡发生,加之税务执法人员执法意识薄弱,很难辨别真伪,导致税收的严重流失。
2.3税务部门缺乏合作
2.4代扣代缴质量低下
由于我国代扣代缴制度的不健全,对扣缴义务人的教育培训力度不到位,扣缴义务人的业务素质及思想素质不高,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存在等现象,同时在对违规扣缴行为的处罚方面,不能从严管理、秉公办事,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使得代扣代缴制度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2.5服务不到位
税收征管过程中,税收宣传力度不够、纳税咨询方面的工作欠缺,也是造成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方面。
3.从税法本身角度看
3.1税制本身不完善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较窄,且实行分类课征的税收征管模式,费用扣除标准不够合理,对税和费的界限划分模糊不清,造成税费征收的混淆或重复征纳,极易引发逃税、漏税、抗税行为。另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还存在对有些应纳税项目没有列举、税收征纳覆盖面不全等问题,不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3.2税法的惩罚力度不够
由于受暴力抗税行为的影响,税务执法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往往左顾右盼、怕这怕那,不能严格执法,对偷逃税、抗税行为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无疑纵容了税收犯罪行为。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的方向
我国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之一,其增长规模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发挥,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提高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水平,建立起与计算机相结合的税收征管体系,开发运用功能齐全、安全可靠、精确的税收管理软件,扩大计算机系统与其他部门的联网范围,提高信息的传递速度与准确度。
2.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定期培训和考核,不仅包括技术层面的考核,还应包括道德素质方面的考量。要求税务人员既要熟练掌握税收法规、财会制度、查账技术等专业知识,还要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思想素质,要廉洁奉公、从严执法。
3.加强社会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如强化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海关、银行、证券交易所、居民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护税、助税作用,以充分了解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4.认真落实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双向申报制度,这要求扣缴义务人不仅要申报扣缴单位的总体纳税状况,还要及时申报扣缴单位的每个人员的明细纳税状况。
5.切实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服务水平,为税收的征管提供后续保障。如加强对新出台的所得税政策等的重点宣传讲解,让纳税人熟悉操作流程;开通纳税服务热线建设,积极为群众提供及时的纳税服务。
6.在税收制度上,应该简化税制,建立起新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进一步改革现行分类课征的税制模式,向分类与综合课征的税收模式演变。拓宽税基,缩小各级应纳税额的差距,对于税法中没有列举而又应该征纳的税款应该分情况处理。
7.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税务执法队伍,加大对偷税、逃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对依法纳税行为予以表彰奖励。具体来说,对不依法纳税或延迟纳税的纳税人可通过媒体、报纸等途径通报批评,或者将其计入信用档案,强化信用机制对纳税人的约束;对依法按时纳税的纳税人给予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
参考文献
2022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最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应退或应补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2.税负不平等现象加剧。新个人所得税制度规定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月减除3500元,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变,这样导致改革前和改革后相同的收入所交税款出现变化。由于现行税制中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外,其他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都是20%的固定税率,难以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例如:居民买彩票中奖所得2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40万元,实际税收负担为20%;如果200万元为年薪制企业工人的工资,则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1.17万元,实际税收负担为35.6%;如果200万元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则应纳税额为63.3万元,实际税负为31.56%。由此可见,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实际税收负担远远高于偶然所得的实际税负。而获得勤劳所得的纳税人大多是中低收入者,较高收益获得者多为高收入者,所以新的税法难以对高收入者进行有效的调节。
3.工薪阶层的税负较重。税负,是指纳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比重。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后与改革前相比较,工薪阶层的实际税收负担变化不大(最大变化4.8个百分点),月工资38600元以上的高收入阶层税负变化很小。工薪阶层仍然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
4.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可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已经扣缴但未缴纳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应扣缴未扣缴的税款,且税款的纳税义务人仍是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已扣未交”和“未扣未交”是两种类型的违法行为,且前者的法律责任大于后者。虽然,法律对于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违法行为的纳税人作了不同处罚的规定,但是扣缴义务人在其中的法律责任并不十分明确。另外,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补交税款时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这在《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中都难以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文,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时全凭主观意愿采取不同的措施,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税收负担产生差异。
二、改革建议
1.拓宽现有税基,扩大征税范围。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设计中有关费用扣除减免的项目过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免税项目过多,主要包括国际组织、省级以上军政机关单位和外国组织发放给个人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奖金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这些规定不利于公平税收负担,缩小了税基,只宜将部分合理的减免税项目列入扣除项目,不宜将这些项目全部予以减免。二是对外籍人员的特殊规定不妥,如对外籍人员取得的利息、股息、房补等费用予以扣除的例外规定,不利于公平竞争和我国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
2.消减累进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主要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其中,自2011年9月起工资、薪金所得实行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世界上许多国家仅规定了三到六级的超额累进税率,而我国个人所得税低税率级距过小、税率级次太多、级距不合理、结构复杂以及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使得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成为被调控对象,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5%,高于一些非劳动所得最高边际税率,有失公平。因此,在确定项目适用税率时,建议:①取消45%层级税率,最高边际税率定为40%;②取消15%、25%、35%三档税率,将应纳税所得额的第一档的1500元调整为2000元,将第二档和第三档、第四和第五档合并;③适当拓宽中低收入税率级次。具体可如表3所示:
(4)加强源泉代扣代缴及中介制度。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主要有源泉代缴和中介两种形式,应进一步明确规定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另外,可对依法履行代缴义务单位给予一定的鼓励措施,对不履行义务的单位处以惩罚。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填写税务机关规定的各种申报表,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人纳税编码实施缴税,按相应法律中规定的代扣代缴程序进行缴税。
二、所得额扣除标准的确立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调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百姓仍觉得偏低。据此,许多学者指出,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给高收入群体带来更多的税收好处,并不利于收入差距的缩小。免征额取决于税基的扣除项目和扣除额度。本文认为,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不利于收入差距缩小,原因在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和级次的设置不合理,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缺乏公平性、合理性。一般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要经过三种扣除。一是成本费用扣除,二是个人免税扣除,三是家庭生计扣除。鉴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经验不足,征管能力有限,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应尽量简单化,并使规模和构成各异的家庭纳税义务人趋向于平等。本文选择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允许夫妻联合申报,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是单独申报还是联合申报模式,因此,可以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简化为三类:一是成本费用扣除;二是生计扣除;三是抚养和教育扣除。
(二)生计扣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该将个人所得税的覆盖范围放在中等收入家庭以上。根据《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每一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为1.94,并且收入越低,负担的人数越多。因此,生计费用考虑家庭人口负担是很有必要的。2009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中等收入户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11309.73元/年,通过参照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情况的人口负担数(约等于2),则可以算出生计费用的扣除标准为1885元/月。如前文所述,新制度下以一对夫妇为一个纳税单位,对于一个家庭有两对夫妇以上的采用拆分的方法。假设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人数为2,根据测算,具体申报单位的扣除标准见表3-1。
三、综合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级距的设计
(一)税率的档次“减少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适当调低税率”是学界普遍的看法,本文也支持这一观点。特别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的课征模式之后,如果按照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的计算方式依然比较复杂,减少级次的方式调低税负会使个人所得税更加简便。就国际比较而言,我国的税率档次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也明显偏多。自1995年以来,各类型国家税率档次的平均数量一直维持在4—6个。2005年,大约有23%的国家设置1—3个税率档次,32%的国家设置4—5个税率档次。因此,我国实行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档次不宜过多,以4—6个税率档次为宜。
(三)累进税率的级距设计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重最高,影响也最大。按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进行计算,将每一级征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最高值(级距限)除以人均国民总收入(以2009年人均国民总收入25575元进行计算),我国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最低级次,应纳税所得额在不超过6000元的部分,级距上限相当于人均国民总收入的0.23。那么,从最低边际税率级次到最高边际税率级次,每一级应税所得额上限与人均国民总收入的比值区间为0.23-46.92。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专项附加扣除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手段,在我国税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2019年1月1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我国个人所得将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目前我国居民的纳税意识普遍较低,其主要原因是纳税人对税收改革政策的认识不到位,尤其是对税收具体政策的内容不了解,普遍缺乏纳税意识,大多数人缺乏纳税筹划意识,不能进行合理合法的纳税设计筹划。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筹划思路与实例
三、个人所得税筹划注意问题及意义
随着个人所得税法不断完善与建立,做好合理的个税设计和筹划是个人合理减少纳税、增加实际收入的有效途径。新税法中关于个人专项扣除的扣除方式是各种各样的,为个人合理合法纳税筹划提供了多种选择,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专项附加的扣除方式,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帮助纳税人少交税款。纳税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是纳税人在合法的前提下,提前对家庭情况进行合理规划,同时灵活运用现行多项抵扣政策,尽量实现减少应纳税额。但整个筹划过程需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于纳税人来说,纳税筹划可以帮助其减少应纳税额,因此可以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税金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每个人的到手实际收入。因此合理利用个税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对每个纳税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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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新个税法;纳税筹划;筹划策略
一、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下的税率分析
新个人所得税法在保持原来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的调整和改变,最大的变化就是调整优化了部分税率的级距,将基本减除费用由之前的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并扩大了3%、10%、20%三挡低税率的级距,即不超过30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3000元到1.2万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超过1.2万元到2.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超过2.5万至3.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2660;超过3.5万元至5.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410;超过5.5万元至8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7160;超过8万元的部门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5160。可以说,这样的调整,有助于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负担,有助于更好的调节居民的收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二、新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影响
(一)大大降低了中等收入群体的纳税负担
(二)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得以优化
之所以说,新个人所得税税法的颁布和落实使得工薪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得以优化,是因为,大部分工薪阶层的群众都面临着买房和还房贷的压力,而且上有老、下有小,需要面对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将基本扣除费用由之前的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并且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并且优化调整了部分税率级距,这样一来,工薪阶层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有所下降,就拥有了更多的收入去进行调节分配,所以说,新个人所得税税法的颁布和落实能够优化工薪所得税税率结构。
(三)促进税负均衡和公平
三、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下纳税筹划的策略
由上述分析可知,新个人所得税税法的颁布和落实对纳税人的税负压力有了一定的影响,而如何在新税法下高质量地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就需要探索出一些有效的纳税筹划策略。
(一)提高纳税筹划人员的专业水平
可以说,纳税筹划人专业水平的提高是确保纳税筹划工作得以高质、高效展开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保障性措施。而这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纳税筹划人要加强对新税法学习和研究的程度,明确其中的细则和规范,能够根据纳税人身份、工作、实际生活的不同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第二,要加强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学习程度,掌握最前沿的信息,接触最新纳税筹划的案例,在不断学习中更好的展开纳税筹划工作;第三,要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明确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各种失误和错误。
(二)理解并利用国家优惠政策
(三)规避个人所得税交纳中的不良影响
事实上,纳税人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都是国家规定的,任何人不能改变,因此,在实际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坚决避免个人所得税交纳中的不良影响,不规范操作,而是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后,运用合法的手段来减少纳税人的纳税额,减少多余费用的扣除,从而达到降低纳税人纳税负担的目标。而这样的纳税筹划才有价值、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