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省对新冠肺炎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有何规定?
2.我省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出台了哪些补助政策?
答:我省先后出台了《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黑财社〔2020〕8号)、《关于转发<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黑政明传〔2020〕2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0〕13号)、《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和特殊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黑卫人函〔2020〕56号),明确了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各项财政补助政策。即:临时性工作补助,特殊补助,对医疗机构一线医务人员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
3.在落实医务人员待遇方面,我省出台了哪些政策?
二是增加绩效工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0〕13号)有关规定,对疫情防控期间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人数,按照人均每天300元标准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重点向勇于担当、表现优秀的一线人员倾斜。将援鄂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核增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三是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0〕13号)有关规定,卫生防疫津贴执行标准和发放办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3号)规定执行。卫生防疫津贴执行范围,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到全体一线医务人员,在疫情结束后恢复至文件规定范围。
4.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对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出台了哪些补助政策?
二、税费优惠
5.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哪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落实国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是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是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6.在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方面,我省出台了哪些政策?
答:《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黑财办〔2020〕4号)规定,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三、其他
7.我省对彩票销售网点出台了哪些支持政策?
答:《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彩票销售网点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政策的通知》(黑财综〔2020〕10号)规定,一是对全省各福利、体育彩票销售网点予以补贴资金300元,用于购置口罩、酒精、消毒液等疫情防护用品,保护彩票销售工作人员、彩票购买者的身体健康。二是在彩票市场开市后3个月(连续90天)内,除竞猜、高频快开和中福在线游戏品种外,按照彩票销量的2%予以补贴,缓解彩票代销者的经营困难。
一、资金支持
1.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使用贷款资金有哪些要求?
答:中央政策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我省政策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贷款,省级财政按照不高于5%的利率(贷款利率低于5%的,按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给予贴息支持。列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产品的企业和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等企业提供主要原材料的无纺布和熔喷布生产企业,根据财金〔2020〕5号文件获得中央财政50%贴息支持的,省级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给予50%贴息支持;未列入国家名单而列入我省工信等部门名单的,以及列入国家名单而未获得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贷款,由省级财政、工信部门按我省政策给予贴息支持。我省贴息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省内疫情解除止。
2.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哪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省贴息政策支持的企业: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产品的企业和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等企业提供主要原材料的无纺布和熔喷布生产企业。
3.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如何确定?
省级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省工信厅和省发改委确定。
4.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如何发放?
答:人民银行向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企业发放优惠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优惠贷款。
全国性银行: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
5.财政贴息条件是什么,贴息力度如何?
答:中央财政贴息条件:一是企业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二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合同申请。贴息力度: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
省级疫情防控财政贴息条件:一是贷款为2020年以来企业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而向银行举借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二是凭借企业与银行机构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入账凭证、付息凭证向所在地市县财政局、工信局提出书面申请。贴息力度:按照不高于5%(包括5%)的利率给予贴息。银行贷款利率低于5%的,按实际发生的利率给予贴息。
6.如何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中央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汇总一并向财政部申请贴息资金结算。
我省工作流程:
(一)申请专项再贷款贴息的企业,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和贴息资金申请表,于每月12日前向所在市县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二)市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后,于每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申请。
(三)省财政厅审核汇总贴息申请后,对截至5月31日前发生的专项再贷款中央贴息资金先行垫付。省财政厅将我省贴息申请于5月31日前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拨付资金后,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5月31日后,财政部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如财政部继续实施贴息政策,省财政厅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7.如何申请省级财政贴息资金,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企业自获得贷款的次月起,向所在地市县财政局、工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县财政局会同工信局于每月月初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合格后,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对市县提报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汇总,履行批准程序后,省财政厅办理拨款。
8.除了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外,对骨干企业复工复产出台了哪些贴息政策?
答:对电力装备、钢铁、煤化工、石墨深加工、石油化工、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交通运输装备、汽车及配套、生物医药、化肥农药塑料薄膜生产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行业中,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2020年1月1日以来新增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省级财政按照疫情期间企业实付利息的50%贴息,单户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9.在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如何申请?
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取消反担保要求。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企业可向其合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全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贷款应提供“免抵押信用反担保”“零担保费”政策性担保增信服务。鼓励省内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相同性质和内容服务,并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报备,在组织2020年兑现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政策时给予奖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体娱乐、旅游等重点行业小微企业,纳入政府生活保障的“菜篮子”“米袋子”以及肉蛋奶等供应的“三农”企业,新增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在原有标准基础上下降50%,对上述企业办理展期贷款的免收担保费。省级再担保机构对同业合作机构承做的省内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代出保函业务和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的疫情防控重点项目,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同业合作机构开展的符合国家担保基金报备条件的省内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级再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从20%提高到40%。
10.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疫情防控期间有无相应支持措施?
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稳产保供的意见》(黑政办﹝2020﹞4号)和《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稳产保供的政策意见实施细则》(黑农厅联发〔2020〕32号),对疫情防控期间的蔬菜生产、生猪屠宰、生猪养殖、牛奶加工企业恢复生产给予一次性补贴奖励。对养殖场和蔬菜、肉蛋奶保供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贷款利息按照不高于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
11.疫情期间为支持中小企业缓解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出台了哪些财政政策?
答:为支持企业按时还贷续贷,省级财政在现有企业贷款周转金10亿元规模基础上,再安排10亿元短期借款,用于疫情防控期间增加贷款周转金规模,为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续贷倒贷提供应急周转支持。为降低贷款企业成本,贷款周转金手续费减半收取;根据企业需要,贷款周转金单笔业务使用期限可由原30天延长至60天。中小微企业可向本辖区内地市委托的担保机构申请周转金借款。
12.我省企业获得“财政补贴型”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补贴有哪些条件?财政的补贴比例是多少?
省财政对符合条件投保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的企业给予70%的保费补贴支持。
13.我省“财政补贴型”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的保险金额、费率、保费是多少?保险责任如何规定?
答:“财政补贴型”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保险金额分三档,分别为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费率为1.2%;保费对应分三档,分别为4.8万元、2.4万元、1.2万元。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企业应政府要求停工停产,造成在产品(限制造企业)损失、雇员工资及隔离费用支出。
14.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中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答:省内各地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含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与当地市(地)或县(区)工信、发改、科技、住建、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文旅、商务等部门联系,填报《省级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企业融资需求申报表》,金融机构将依据企业申报情况主动与企业对接,并联系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企业发放贷款。
15.在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方面,出台了哪些措施?
答: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比如医用N95口罩、医用防护服等,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解除企业生产的后顾之忧,鼓励重点企业保质保量增加紧缺医疗物资生产。物资调配工作具体由发改委、工信部等负责实施,财政部积极配合发改委、工信部做好工作,进一步细化兜底收储方案,推动兜底政策落实落地。
16.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扩大产能和转型生产设备购置给予财政补助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
答: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和电子测温仪的企业和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等企业提供主要原材料的无纺布和熔喷布生产企业新增的生产设备,省级财政按新增生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17.省级财政补助企业扩大产能和转型生产设备购置的条件是什么?
答:企业于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1月25日)以来,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和电子测温仪的企业和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等企业提供主要原材料的无纺布和熔喷布疫情防控物资而新购置且已投入使用生产设备。补助期限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省内疫情解除为止。
18.如何申请企业扩大产能和转型生产设备购置财政补助政策?
答:企业购置生产设备并投入使用后,即可向所在市县财政局、工信局提出书面申请,附加企业购置生产设备合同、发票(需与合同金额一致,可后补齐)、入账凭证和市县明确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市县财政局会同工信局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合格后,通过垫付资金的方式兑付投资补助资金。市县财政局会同工信局于次月初,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对市县提报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履行批准程序后,省财政厅办理拨款。
19.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给予财政补贴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
答: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加班加点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产品的企业和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等企业提供主要原材料的无纺布和熔喷布生产企业员工加班工资超过职工正常工资的部分,省级财政按照企业职工加班加点获取工资报酬的50%给予补贴。
20.省级财政补贴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的条件是什么?
21.如何申请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财政补贴政策?
22.黑龙江省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在支持农业备春耕生产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
23.暂时没有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如何申请纳入名单和贷款?
答: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改、工信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24.为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用工出台了哪些财政政策?
答:一是对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调度派遣的务工人员,省级财政按接收企业员工的基本工资等额奖励派出地政府,用于资助所派遣的务工人员。二是对纳入用工需求管理台账的企业,生产运营期间从社会保险补贴、以工代训补贴和培训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
25.疫情防控期间,我省有哪些支持外贸企业境外参展和短期信用保险项目补贴政策,具体支持的内容与标准是什么?申报时限有何要求?
答:(一)补贴政策内容与标准
2.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鼓励中国信保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以在线投保和自动续转方式简化业务流程,引导企业综合利用出运前风险保障、进口预付款保险等产品,提振信心,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一是利用外贸发展金加大对企业投保的扶持力,对一季度开展防疫物资进口的企业,给予保费70%扶持,单一企业上限为10万元;二是对一季度进出口增幅超过3%的自主投保企业,保费支持比例由70%提升至90%。
(二)申报时限要求
26.省级财政对彩票销售网点出台哪些支持政策?
答:一是对全省各福利、体育彩票销售网点予以补贴资金300元,用于购置口罩、酒精、消毒液等疫情防护用品,保护彩票销售工作人员、彩票购买者的身体健康。二是在彩票市场开市后3个月(连续90天)内,除竞猜、高频快开和中福在线游戏品种外,按照彩票销量的2%予以补贴,缓解彩票代销者的经营困难。
27.为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我省创新出台“以工代训”政策主要内容?
答: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将所有参保企业纳入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对所有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省级财政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以工代训天数计算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解决。
28.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予以支持,支持对象有哪些,港澳台地区航线航班是否参照执行,通航企业执行的疫情防控任务如何确定?
答:有两项支持政策,分别是对国际定期客运航班给予奖励和对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班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如下:
一是对疫情期间执飞(或复航)往返我境内航点(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境外航点间的国际定期客运航班给予奖励。港澳台地区航线航班参照执行。支持对象不分国内还是国外航空公司,均一视同仁。
二是对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对象是国内航空运输公司。对于通航企业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按照现行《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2〕111号)有关规定执行。
29.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予以支持,支持标准如何确定?
答:一是国际航班奖励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疫情影响程度、航班平均运行成本等因素统筹确定。奖励标准分为共飞和独飞两档,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独飞航线,奖励标准向独飞航班倾斜。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共飞航班的奖励标准为每座公里0.0176元,独飞航班的奖励标准为每座公里0.0528元。
30.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予以支持,具体申报审核程序有哪些,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资金申报程序:一是国际航班奖励资金申报程序。各航空公司于每月7日前根据上月国际航班执行情况,向民航局、财政部报送资金申请文件。资金申请文件应包括执飞航线、班次、机型、可供座公里、物资清单以及有关成本和收入数据等内容。外国航空公司同时还需提供接收资金银行账户的具体信息。二是重大运输飞行任务补助资金申报程序。疫情结束后,国内各航空公司根据疫情防控期间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情况,向民航局、财政部报送资金申请文件。通航企业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补助资金申报程序按照《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2〕111号)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下达程序: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的资金列入中央企业本级预算,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其他国内航空公司的资金通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外国航空公司的资金纳入民航局部门预算,由民航局转拨。
3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国家出台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三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改、工信部门确定。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国家出台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政策
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等。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3.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复工复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一是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经省政府同意,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纳税人通过“以申报代申请”方式办理免税手续。
34.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出台了哪些税收补助政策?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我省出台了以下税收补助政策: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通过财政支出方式减轻税收负担。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名单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电子测温仪、消杀产品、无纺布和熔喷布(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等企业提供主要原材料的)产品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由企业所在地市县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全额补助。
35.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哪些鼓励社会各界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为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捐物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出台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36.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出台了哪些免税政策,如何申请?
答: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规定的免税进口物资范围、免税主体范围、受赠人范围等,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关于申请方式,由受赠人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37.对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如何处理,如何申请?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减免税申请人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含当日)向其所在地海关补办减免税手续后,办理退税手续。
38.对免税进口物资,如何快速办理通关?
39.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
答: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出台了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具体如下:
二是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三是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40.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出台了哪些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措施?
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配合有关部门制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指导地方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自2020年2月起,湖北以外各省(区、市)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以下统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财政部配合有关部门制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我省落实国家政策,省财政厅配合有关部门制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20〕6号),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对应属期内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对应属期内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4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否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为落实国家政策,省财政厅配合有关部门制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20〕6号),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42.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出台了哪些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措施,各地如何操作,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规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中长期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省统筹考虑安排。为应对疫情,此前医保局已发文明确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延期缓缴医保费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二是要指导统筹地区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三是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的地区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医保发〔2020〕6号文件精神调整政策,但不得叠加实施降低费率和减半征收措施。
国家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我省落实国家政策,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13号),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由各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实施减征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及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
43.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享受哪些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答: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
44.经认定的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可否与职工协商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政府采购
在支持中小企业纾困方面,《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规定:加大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采购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对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将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比例,由6%-10%统一调整为10%,按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6.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20〕3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黑财采〔2020〕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已具备电子化采购及评审的市县,应优先采取电子化的方式组织政府采购。
48.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应注意哪些方面?
49.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黑财采〔2020〕4号)规定:因疫情导致政府采购合同无法如期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无过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
50.国有金融企业如何确定疫情防控捐赠事项,如何提高捐赠的精准性?
答:一是国有金融企业应在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自身职能定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结合疫情防控需要,确定疫情防控捐赠事项,包括捐赠金额、捐赠对象、使用方向等。二是为提升捐赠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将疫情防控捐赠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在关键处,鼓励国有金融企业实施精准捐赠,国有金融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可在捐赠时明确具体要求,包括资金使用对象、使用条件、使用方式等。
51.国有金融企业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采取哪些方式实施捐赠?
答: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需要,除现金捐赠外,鼓励国有金融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实施捐赠:一是鼓励大型国有金融企业强化工作统筹,充分发挥境外机构作用,组织采购境内短缺的防疫物资,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以及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二是鼓励保险机构立足主业,发挥风险保障功能,向一线医务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捐赠保险产品。
52.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等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
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可采取全流程网上办理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及年度备案业务,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不见面审批”,同时各地区行政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审批时限。
53.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支持政策是什么?
答: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企业(或以自然人身份承租用于中小企业经营)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标准是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
54.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减免房租申请流程是什么?
一、支持机关事业单位方面
(一)税费优惠
1.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出台了哪些免税政策,如何办理?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有关进口单位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机构补助
1.疫情防控期间,对医疗机构出台了哪些补助政策?
答:加大对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保障力度。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黑财社〔2020〕8号),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
2.疫情防控期间,对易发生新冠肺炎交叉感染的人员集聚单位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人员集聚单位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保障力度。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人员集聚单位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保障的紧急通知》(黑财社〔2020〕22号),要求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紧密配合卫生健康、民政、司法等有关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看守所、拘留所、市属监狱等易发生新冠肺炎交叉感染的人员集聚单位,加大疫情防控专项经费补助力度。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迅速采取核定专项补助、先预拨后结算等措施,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同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改善医务人员工作和休息条件,最大限度减少院内感染。省财政厅将视情况予以补助。
(三)资产管理
1.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统筹调配、捐赠按规定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疫情防控资产,如何快速办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捐赠疫情防控资产,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原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先行调配,待疫情结束后报财政部门补办调配手续。
2.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如何管理疫情防控资产?
答:行政事业单位通过配置、调入等方式新增疫情防控资产时,应建立疫情防控资产登记台账,并按规定登记财务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同时,严格按照资产管理规定,完善疫情防控资产的验收、保管、领用、报损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流向可查。
3.疫情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处理疫情防控资产?
答:疫情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回收可重复使用的疫情防控资产,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权限统筹调剂使用、公开拍卖或捐赠;报废、报损的疫情防控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审批。已建立“公物仓”等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管理平台的地方,鼓励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疫情防控资产进行集中统一处置。
(四)政府采购
2.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何区分轻重缓急?具体如何操作?
3.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何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答:按照财政部要求,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20〕3号)具体规定:防控期间确需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需求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无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避免近期有湖北及较重疫区旅行史,或有与发热病人接触史的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
4.疫情防控期间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如何开展?
答:对确需开展、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
5.疫情防控期间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如何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
二、支持基层政府方面
(一)资金支持
1.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五保”(保基本民生、工资发放、机构运转、企业养老金发放和债务付息支出),是推动政府履职和各项政策实施的基础条件,如何进一步压实责任?
答:在国家确定的“三保”基础上,我省自我加压,加上保企业养老金发放、保政府性债务利息偿还,确定了“五保”目标。此次疫情对地方财政“五保”造成了较大影响,这种情况下,我省坚持县级为主、省级兜底的原则,省级落实“审核、监控、激励、兜底、问责”工作机制,强化年初预算审核,组织逐县摸排,监控分析支付风险,综合考虑政策性减收和市县落实疫情防控增支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政策措施;市县要严格落实保障主体责任,特别是市(地)本级要落实对区级保障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五保”与疫情防控及经济恢复并重的政策导向,充分认识巩固基层“五保”在确保社会稳定、维护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方面的关键作用,坚持“五保”支出在财政支出的优先顺序,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工资发放、机构运转、企业养老金发放和债务付息支出落实。
2.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支持基层政府“五保”,在资金拨付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3.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五保”,省级财政在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4.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五保”,在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方面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省级财政鼓励市县政府加大资金统筹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和“五保”方面急需支出。一是强化财政资金统筹,全面梳理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年度部门预算、中省专项资金以及实有资金账户等存量资金,按照“大口不变、小口调整”原则,及时盘活用于本部门、本领域新增疫情防控资金需求和保障重点支出。二是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制定更加严格的盘活存量资金措施,对于预计年内难以形成实际支出的各类专项资金或存量资金,收回财政统筹用于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加大暂存暂付款项清理收回力度,严控新增暂付性支出。三是合理确定财政支出顺序,坚持“五保”支出在财政支出的优先顺序,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工资发放、机构运转、企业养老金发放和债务付息支出落实;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加强对支出政策的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全面优化支出结构,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安排落实。
5.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五保”,在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方面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受疫情影响,2020年基层“五保”难度将会加大。对此,省财政厅制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节支增收措施支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黑财明传〔2020〕1号),以特急明电形式下发,要求各地各部门,积极采取增收节支有效措施,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省级在年初预算非刚性、非重点项目支出压减18%、公用经费压减15%、办公用房维修压减20%的基础上,继续对非必要、非急需、非重点项目进行压缩,按不低于20%比例压减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因公出国(境)费和公务接待费,重点管住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和场馆建设,要求市县比照执行,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勤俭节约、厉行节约的原则,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可办可不办的培训坚决不办,尽可能把宝贵财政资金节省用于急需领域,为兜牢基层“五保”底线提供有力支撑。
6.如何调整和优化财政扶贫资金使用,重点支持哪些方面?
7.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如何统筹中央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支持疫情防控?
(二)督促检查
1.如何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到实处,我省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有哪些?
2.如何强化财政监管,确保疫情防控财政资金用在实处,我省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有哪些?
3.如何做好绩效评价,提高疫情防控财税政策和财政资金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