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快乐8”福利彩票巨奖体现的问题
1、巨额奖金规避征税
一注“选七中七”奖金为1万元,投注五万者可获的原始奖金总额高达5亿元。但是,由于2023322期“选七”、“选五”玩法应付奖金达到5.25亿,超过了最大返奖总额限制,福彩中心将“选七中七”奖金数量下调为4475元每注,导致对应奖金总额大幅下降至2.24亿元。
在实操层面,中国福彩中心的“快乐8”游戏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单注中奖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上的中奖人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机构代扣代缴。这意味着,如果单注奖金低于1万元(包含1万元);中奖者通过倍投,最终所获奖金总额高于1万元的,无须缴税。以此规则,该名中奖者哪怕奖金总额超过2亿元,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或许会成为中国历史上首次中奖上亿元而无须缴纳个税的事件!
2、超低概率事件背后存在惊人巧合
同一人投注“选七中七”五万注并中奖,且免征所得税。该事件属于超低概率事件,社会舆论对此广泛质疑。
首先,“选七中七”的中奖概率为1/40979,中奖概率极低。
其次,在“选七”玩法中一次投注五万的情况极少,“选七中七”的数量一般都很低。
快乐8的返奖率为58%,其中当期销售额计提57.5%的奖金,计提0.5%的调节基金。也就是说,购买2元的彩票,预期的回报为1.16元。“选七”的回报期望值是1.1568,在投注选项中大大低于“选十”的1.3289,“选八”和“选三”的回报预期也都超过1.16。
尽管每期购买“选七”彩票的人员数量众多,但投注规模一般都不大。例如,在11月4日至12月1日之间,“选七中七”中奖数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低于1百注,最大中奖数量仅为11月14日的320注。
再次,单注中奖金额设置恰好是免征所得税的最高限一万元。
“选七中七”的奖金设置为1万元,恰好是卡在彩票奖金缴纳所得税的红线之下。尽管福彩中心发布了执行限额赔付的公告,将单注中奖金额下修至4475元。但无论是否下修,中奖所得都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这意味着投注者事先对此因素有过精心考虑。
据江西福彩官网刊登的江西日报新闻(12月5日),大奖的中奖彩民已来兑奖,大奖得主表述:“我就是那个快乐8大奖得主”,自己购买彩票已超5年,家庭经济条件不错,养成了购买彩票的习惯,每周会购买彩票三四次,每次购彩资金在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前几天也连续多次购买了同样号码的快乐8彩票。
如果此言为实,假设每周购买4次,每次一万元,大奖得主五年购买彩票所花费资金为:5*52*4*1=1040万元。
如果不是经网络爆料和潇湘晨报等新闻媒体大量跟踪报道,中奖人在领奖时采用多人分散领奖的策略,公众未必能够得知投注者为同一人。
二、关于“快乐8”福利彩票巨奖事件的思考
在我国制度中,彩票极为重要的属性是公益性。根据彩票种类的不同,国家在彩票销售中提取彩票公益金的比例为20%至37%。2022年我国筹集的彩票公益金高达1153亿元,为国家财政提供了重要的收入补充;我国彩民数量约为3亿人,涉及较为广泛的社会面。
然而,前些年彩票行业出现了不少贪腐现象,频繁爆发信任危机,民众对彩票的销售、摇奖、公证和公益金运用等环节均提出质疑。国家监管部门也随之对行业进行整顿,导致彩票销售下滑。2022年,全国发行销售彩票4247亿元,较2018年的5115亿元减少了17%。
1、优化彩票中奖征税执行细则
根据国税发[1994]127号和财税字〔1998〕12号文件,对购买福彩、体彩的个人,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法规全额征税。彩票的中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适用20%的税率。
2、由权威政府部门调查中奖人情况并回应舆论质疑
国务院颁布的《彩票管理条例》要求“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但是,巨额彩票中奖涉及公众利益,公众在不获取中奖者私人信息的情况下对中奖程序、过程和制度具有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在严谨调查后并未发现问题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无须涉及中奖者个人信息,只对公众披露调查的过程与结果,可以加强公众对彩票制度的信任。
3、加强彩票管理的立法和监管
建议国家以人大立法高标准推动体制变革,改变彩票发行机构隶属于政府部门的现有体制,设立专门彩票管理机构,以政府特许经营的模式将彩票发行、销售与管理进行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