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4日:孝感市惠民政策宣讲活动
宣讲会现场
主持人: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叶卫华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科长叶幼丹:
社区矫正(Communitycorrection)最先发源于西欧和英国,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行刑方式。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闪耀着人道、民主、效益、和谐等时代精神光辉的刑罚思潮,是人类刑罚文明朝着人道化、轻缓化和社会化方向不断演进的产物,是人类对犯罪与刑罚现象的认识趋于理性化的结论。同时,社区矫正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是一项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中央提出的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
一、非监禁刑与监禁刑的比较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的主要形式。
(一)非监禁刑与监禁刑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
非监禁刑与监禁刑都是刑罚,其本质和目的都是为了教育、感化、挽救犯罪人,使之成为守法公民,避免重新违法犯罪。从刑罚的发展来看,刑罚历经了肉刑、生命刑、监禁刑、非监禁刑的发展过程。非监禁刑是在监狱之外对犯罪人适用的刑事制裁方法的总称,是监禁刑的借鉴、延伸和创新。
(二)非监禁刑与监禁刑的区别
非监禁刑与监禁刑区别主要体现在刑罚执行对象、执行主体、执行地点、改造方式、犯罪人自由度、改造成本及改造功效上。非监禁刑的执行对象为刑罚规定的管制、缓刑、假释等对象;执行主体是司法所,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社区、单位、家庭、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执行地点在社区,不脱离家庭和社会;改造方式以监督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帮困扶助、心理矫治等为主;执行地点和执行方式与监禁刑有较大差别,因而犯罪人的自由度相对较大;其改造成本远低于监禁改造;改造功效也优于监禁改造,能有效避免监禁刑的导致的交叉感染、犯罪人自我评价低、与社会隔阂大等弊病,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社区矫正制度发展概况
(一)国外社区矫正的发展概况
近二百年来,社区矫正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运用,已成为许多国家刑事政策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代表着国际行刑发展的潮流与趋势。社区矫正体系中的某些具体制度,如缓刑、假释等,在19世纪即已经产生,但社区矫正成为系统的思想却是二战以后的事。一般认为,现代社区矫正观念源于二战结束之初对退伍军人的心理辅导。当时西方国家有许多老兵在退役后遭受社会不适应症之困扰,为协助他们完成由军旅生活向社会生活的过渡,一些社会团体和社区志愿人员专为这些老兵提供各种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成效显著,有关司法部门受此启发,遂将此种做法引入刑事司法体系。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社区矫正思想日趋成熟,其具体措施日益丰富,并广为各国刑事立法与矫正实践所认可与接受。
从当前世界刑罚发展趋势来看,社区矫正发展迅速且成效显著,许多国家建立了以社区矫正为塔基的金字塔型的罪犯处遇结构,监禁矫正位于金字塔的顶端,大多数罪犯被放到社区中利用社会力量帮教改造。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统计数字显示:2000年,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罪犯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比例达到全部被判处刑罚者的70%以上,其中加拿大为79.76%,澳大利亚为77.48%,新加坡76.15%,法国72.63%,美国70.25%;就是适用率比较低的韩国和俄罗斯,也分别有45.90%、44.48%的人被适用缓刑或者假释;在日本,目前约有3/5的罪犯在保护观察官的监督下接受社区矫正措施。
(二)我国社区矫正发展概况
2002年8月,上海市率先在三个街道的范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同年,北京市也开始在三个区县进行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通过总结这些小范围试点工作所取得的经验,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6省(市)为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省(市),从而正式拉开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序幕。2005年,试点扩大到湖北等18个省(区、市),另有吉林等9个省(区)在各省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开展了试点。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2009年10月,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并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部署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的试行工作。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纳入刑法。
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起步较晚,同发达国家相比还处在较低的水平线上。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区矫正措施的适用率一直偏低,约占全部被判处刑罚者的30%。二是法制、机制的不健全,社区矫正措施的执行效果不佳。
三、我国社区矫正的定义、适用范围及主要任务
(一)社区矫正的定义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4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三)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
一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公益劳动,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加强心理矫正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探索建立社区矫正评估体系,增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犯罪类型和风险等级,探索分类矫正方法,依法执行社区服刑人员的各项管控措施,防止他们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完善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探索建立日常考核与司法奖惩的衔接机制。探索运用信息通讯等技术手段,创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方法,提高矫正工作的科技含量。
三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社区服刑人员落实责任田。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谋生能力,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四、孝感市社区矫正工作情况
(一)近五年工作情况
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全省第二批试点地区,于2006年正式启动,选定孝南区广场街作为全市试点,然后在全市全面推行。截止2016年底,全市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7528人,累计解除矫正5548人,在矫1980人。全市共建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室12个,其中达省标心理咨询室5个;建立教育基地34个,就业基地25个,社区服务基地82个。五年来,我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可喜成绩,为维护孝感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领导体制、组织网络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我市成立了市、县、乡三个层次的由党委、政府领导任组长,法院、检察院、公安等20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机构,村、社区设有社区矫正工作站,形成了自上而下、层层组织健全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部门具体负责,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网络,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机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不断提高。2009年市、县两级司法部门新的三定方案均增设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市司法局抽调3名监狱干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各县市区社会志愿者队伍日益壮大,截止目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已达1496人,其中,“五老”社矫志愿者共511人。同时,各地多途径多形式开展培训,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断提高。
三是工作机制日益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实行目标责任制,将社区矫正纳入综治考评层层签订责任书,力促工作目标责任落实;建立协调衔接机制,出台了《孝感市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孝感市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制度》、《孝感市社区矫正衔接意见》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各成员单位之间协调配合的工作关系;启动信息共享机制,市、县、乡三级开通了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了网上报送社区矫正业务信息。
四是落实管控措施,社区矫正工作的刑罚效应和社会效应日益凸显。五年来,各地认真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狠抓衔接摸排,强化教育矫治,加强安置基地建设,开展心理健康辅导,加大帮困扶助力度,有效提高了教育矫正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二)几点工作体会
一是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正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下,我市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不断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建立完善,工作推进力度不断加大,经费保障逐步得到落实。
二是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基础。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性质和工作对象决定了这项工作依靠个别部门是难以推动的。近年来,我市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定位,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支持,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是加强调查研究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手段。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在全国还是全面试行阶段,其任务的复杂性、艰巨性和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工作中必然面临方方面面的困难和问题,只有加强调查研究,才能明确工作的重点,找准工作的着力点。
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2.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3.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4.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服刑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5.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6.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服刑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9.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10.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11.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15.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服刑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市公安局反电信诈骗中心副主任方鑫:
一、什么是毒品?什么是新型毒品?
《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具有依赖性、非法性、危害性三个特征,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才称之为毒品。
所谓新型毒品是指相对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是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有人说“新型毒品不上瘾”,是这样的吗?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也是极其危险的。吸食新型毒品数小时后,毒品带来的愉悦、迷幻感等逐渐消失,会出现全身疲乏、精神压抑和嗜睡等症状,这些效果使吸食者渴望再次得到精神刺激从而再次吸食毒品。像冰毒(麻果)、氯胺酮(K粉)等都具有极强的依赖性、成瘾性。
三、“新型毒品对人体危害不大”,是这样的吗?
新型毒品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吸食后会产生强烈的生理兴奋,大量消耗人的体力和降低免疫功能,严重损害心脏、大脑组织甚至导致死亡。吸食成瘾者还会造成精神障碍、表现出妄想、好斗等,容易滋生暴力倾向。
四、吸毒的危害有哪些?
(1)吞噬社会巨额财富,危及国家经济发展;
(2)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3)诱发多种犯罪,影响社会安定;
(4)严重危害年轻一代;
(5)传播疾病,祸及他人。
五、当前孝感禁毒工作面临怎样的形势?
受全球毒品泛滥和国内、省内涉毒因素影响,我市毒品问题在打击中发展,毒品形势又出现了新的变化,并且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
一是吸毒人员不断增多,消费市场急剧扩大;
三是毒品种类不断增多,新型毒品发展迅速;
四是娱乐场所不断增多,涉毒问题极易反弹;
五是外流贩毒逐年增多,毒品中转问题突出;
六是毒品案件不断增多,诱发犯罪危害社会;
七是涉毒涉恶涉枪增多,缉毒侦查面临挑战。
六、为什么吸食毒品人群大部分是青少年?目前,我们孝感有在校的中小学生吸食毒品的吗?对他们吸食毒品的行为怎么处理?
青少年缺少社会阅历,辨别能力差,而且精力旺盛,追求新奇、寻找刺激强烈,所以青少年容易受到毒品的诱惑成为毒品的受害者。
目前,在我们孝感已经出现了在校中学生吸食毒品的现象。对于在校学生吸食毒品的,我们本着教育的原则,以帮教为主。
七、家长怎样教育孩子不沾染毒品?
(1)家长本身应该充分认识到毒品的危害;
(2)教育孩子无论什么原因都不能去沾染毒品;
(3)教育孩子慎交朋友;
(4)教育孩子从小不接受陌生人礼物;
(5)教育孩子不去治安复杂场所;
(6)发现孩子性格和行为有异常表现,应引起警惕。
八、有人说毒瘾很难戒除,毒瘾真的能戒除掉吗?
毒难戒,是指戒毒是一个非常艰辛与漫长的过程,俗话说“一朝吸毒,十年戒毒,终身想毒”就是这个道理。然而,毒瘾是可以戒掉的。国内外大量事实表明,已有10-30%的吸毒者已经完全脱离毒品,重返社会。如果吸毒者能痛下决心、持之以恒,彻底打消“再吸一口”的念头,坚决脱离以前吸毒的环境,断绝与毒品有关的一切联系,积极寻求政府有关部门和禁毒工作者的支持,积极争取家庭的谅解与帮助,绝大部分是可以成功戒除毒瘾的。
九、戒毒分为哪几种?
分为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和自愿戒毒。
强制戒毒是指为了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毒,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由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依法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的强制性行政措施。强制戒毒的期限为2年
社区戒毒是指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责令其在社区接受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础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由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
自愿戒毒是指吸毒人员自动或者在其家人的带领下,到经过国家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去进行戒毒脱瘾康复治疗的行为。
十、毒品预防教育的重点对象是什么?
青少年是毒品预防教育的重点对象。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据统计,全国现有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35岁以下青少年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中,绝大多数青少年是在不了解毒品危害的情况下染上毒瘾的。所以,把青少年列为毒品教育重点对象是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是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的关键。
十一、对于初次和多次吸食毒品是怎么处理的?
对于初次吸食毒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2000元的罚款及行政拘留15日的治安处罚;对于多次吸食毒品的,除了给予2000元的罚款及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外,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收容强制隔离戒毒2年。
十二、为什么娱乐场所涉毒现象屡禁不止?公安机关采取了那些相应的措施?
娱乐场所涉毒现象在我们孝感比较突出,公安机关多次进行了专项了整治,但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贩卖毒品存在巨大利润,不法分子不惜走而挺险;二是吸食人群有扩大趋势,毒品消费存在市场;三是娱乐场所隐蔽性、娱乐性较强,给毒品交易和吸食提供了空间;四是部分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法制观念不强,对涉毒现象起到了纵容和包庇作用;五是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禁毒职能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十三、如何看待吸毒者?
吸毒者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这个群体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与受害者。从法律的角度看,吸毒者是违法人员,不同于一般的病人,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依法科学戒毒。从医学的角度看,吸毒者是一种反复发作的脑疾病病人,又是毒品的受害者,全社会都有责任、有义务对他们实施帮教。《禁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十四、禁毒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四禁并主、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是禁毒工作的方针。“四禁”,即禁止吸食毒品、禁止贩卖运输毒品、禁止种植毒品原植物和禁止制造毒品。
十五、为实现禁毒工作的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禁毒部门要牢牢抓住哪几个关键环节?
(2)遏制毒品危害;
(3)遏制吸毒人员滋生。
十六、遏制毒品危害方面要抓住的关键环节是什么?
要紧紧抓住对吸毒人员的发现、戒毒、康复和巩固四个关键环节。
十七、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的治本之策是什么?
全面提高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广泛发动、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战争,是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的治本之策。
以“打团伙、摧网络、破大案、抓毒枭、缴毒资”为主要工作目标。
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赵芳:
一、电信诈骗犯罪的定义
二、我国电信诈骗犯罪趋势演变
三、电信诈骗的犯罪特点
从我国公安机关破获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看,此类犯罪团伙成员众多,互相之间并不谋面,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分工精细,组织严密,各司其职,隐密性极强。主要呈现犯罪手段的多样化、手段隐蔽、查控困难、犯罪团伙化、集团化、涉案范围越来越广等特点。
(一)犯罪成员组织化
(二)犯罪活动国际化
从近年来破获的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分析,作案团伙的组织者往往都为台湾人或境外人员,他们在国内招募一批人员后专门组织培训,并将主要实施犯罪的地点安置在缅甸等我国边境地区,留在国内的仅为少数专门实施ATM机提款、转存的低层次作案人员。此类境内外相互组成的作案方式,隐蔽性极强。
(三)作案手段多样化
犯罪分子利用受害人缺乏法律常识的特点,针对不同受害群体精心设计骗术,冒充各种身份人员,不断翻新诈骗花样,具有很强的欺骗性、迷惑性,令人防不胜防。
(四)作案工具高科技化
(五)作案目标不特定性
(六)作案过程非接触性
(七)作案地域分散化
(八)赃款流动快速化
(九)诈骗金额最大化
犯罪分子一旦诈骗成功就会千方百计扩大诈骗金额,诱骗受害人将所有钱款转移到其诈骗账户,因此受害人一旦被骗往往数万、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元,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社会和谐造成了较大的不利影响。
A型:冒充政府职能机关
2、包裹藏毒诈骗。犯罪分子以事主包裹内被查出毒品为由,称其涉嫌洗钱犯罪,要求事主将钱转到国家安全账户以便公正调查,从而实施诈骗。
3、医保、社保诈骗。犯罪分子冒充社保、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谎称受害人医保、社保出现异常,可能被他人冒用、透支,涉嫌洗钱、制贩毒等犯罪,之后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公正调查,便于核查为由,诱骗受害人向所谓的“安全账户”汇款实施诈骗。
7、购物退税诈骗。犯罪分子事先获取到事主购买房产、汽车等信息后,以税收政策调整,可办理退税为由,诱骗事主到ATM机上实施转账操作,将卡内存款转入骗子指定账户。
B型:冒充公共服务部门
C型:冒充各类企业
3、娱乐节目中奖诈骗。犯罪分子以“我要上春晚”、“非常6+1”、“中国好声音”等热播节目组的名义向受害人手机群发短消息,称其已被抽选为节目幸运观众,将获得巨额奖品,后以需交手续费、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等各种借口实施连环诈骗,诱骗受害人向指定银行账号汇款。
4、解除分期付款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专门渠道购买购物网站的买家信息,再冒充购物网站的工作人员,声称“由于银行系统错误原因,买家一次性付款变成了分期付款,每个月都得支付相同费用”,之后再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诱骗受害人到ATM机前办理解除分期付款手续,实则实施资金转账。
D型:冒充特定关系人
2、虚构车祸诈骗。犯罪分子虚构受害人亲属或朋友遭遇车祸,需要紧急处理交通事故为由,要求对方立即转账。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便按照嫌疑人指示将钱款打入指定账户。
3、虚构手术诈骗。犯罪分子虚构受害人子女或老人突发急病需紧急手术为由,要求事主转账方可治疗。遇此情况,受害人往往心急如焚,按照嫌疑人指示转款。
E型:冒充违法犯罪分子
1、虚构绑架诈骗。犯罪分子虚构事主亲友被绑架,如要解救人质需立即打款到指定账户并不能报警,否则撕票。当事人往往因情况紧急,不知所措,按照嫌疑人指示将钱款打入账户。
五、常见短信诈骗类型(共2型9种)
A型:广泛群发短信
1、伪基站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伪基站向广大群众发送网银升级、10086移动商城兑换现金的虚假链接,一旦受害人点击后便在其手机上植入获取银行账号、密码和手机号的木马,从而进一步实施犯罪。
2、引诱汇款诈骗。犯罪分子以群发短信的方式直接要求对方向某个银行帐户汇入存款,由于事主正准备汇款,因此收到此类汇款诈骗信息后,往往未经仔细核实,即把钱款打入骗子账户。
3、贷款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群发信息,称其可为资金短缺者提供贷款,月息低,无需担保。一旦事主信以为真,对方即以预付利息、保证金等名义实施诈骗。
4、刷卡消费诈骗。犯罪分子群发短信,以事主银行卡消费,可能个人泄露信息为由,冒充银联中心或公安民警连环设套,要求将银行卡中的钱款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或套取银行账号、密码从而实施犯罪。
5、假冒银行网站链接短信诈骗。犯罪分子以银行网银升级为由,发送带有网站链接的短信,要求事主登陆假冒银行的网站,进而获取事主银行账户、网银密码及手机交易码等信息实施诈骗。
6、复制手机卡诈骗。犯罪分子群发信息,称可复制手机卡,监听手机通话信息,不少群众因个人需求主动联系嫌疑人,继而被对方以购买复制卡、预付款等名义骗走钱财。
B型:特定点发短信
1、机票改签诈骗。犯罪分子冒充航空公司客服以“航班取消、提供退票、改签服务”为由,诱骗购票人员多次进行汇款操作,实施连环诈骗。
2、高薪招聘诈骗。犯罪分子向具有求职意向的群体发送信息,以月工资数万元的高薪招聘某类专业人士为幌子,要求事主到指定地点面试,随后以培训费、服装费、保证金等名义实施诈骗。
3、冒充房东短信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房东向租房户发送短信,称房东银行卡已换,要求将租金打入其他指定账户内,部分租客信以为真将租金转出方知受骗。
六、常见网络诈骗类型(共3型16种)
B型:钓鱼网站
4、低价购物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发布二手车、二手电脑、海关没收的物品等转让信息,一旦事主与其联系,即以“缴纳定金”、“交易税手续费”等方式骗取钱财。
6、电子邮件中奖诈骗。通过互联网发送中奖邮件,受害人一旦与犯罪分子联系兑奖,即以“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账手续费”等各种理由要求受害人汇钱,达到诈骗目的。
7、二维码诈骗。犯罪分子以降价、奖励为诱饵,要求受害人扫描二维码加入会员,实则附带木马病毒。一旦扫描安装,木马就会盗取受害人的银行账号、密码等个人隐私信息。
C型:虚假投资交易
七、常见信函诈骗类型(共2型5种)
A型:寄信式
1、冒充知名企业中奖诈骗。犯罪分子冒充三星、索尼、海尔等知名企业名义,预先大批量印刷精美的虚假中奖刮刮卡,通过信件邮寄或雇人投递发送,后以需交手续费、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等各种借口,诱骗受害人向指定银行账号汇款。
2、收藏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各类收藏协会的名义,印制邀请函邮寄各地,称将举办拍卖会并留下联络方式。一旦事主与其联系,则以预先交纳评估费、保证金、场地费等名义,要求受害人将钱转入指定帐户。
3、PS图片实施诈骗。犯罪分子收集公职人员照片,使用电脑合成淫秽图片,并附上收款卡号邮寄给受害人,勒索钱财。
B型:张贴式
1、重金求子诈骗。犯罪分子谎称愿意出重金求子,引诱受害人上当,之后以诚意金、检查费等各种理由实施诈骗。
2、ATM机告示诈骗。犯罪分子预先堵塞ATM机出卡口,并在ATM机上粘贴虚假服务热线告示,诱使银行卡用户在卡“被吞”后与其联系,套取密码,待用户离开后到ATM机取出银行卡,盗取用户卡内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