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选宜宾市民中心自助售卖机投放单位项目
二、公告有效期限
三、项目基本情况
序号
投放区域
数量(台)
备注
市民中心一层
市民中心二层
市民中心三层
合计
四、合作原则
(一)合作单位根据市民中心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布局自助售卖机点位,布局点位在报经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本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全部由合作方提供,合作方须具有履行本项目必需的财务、技术、供货、安装调试和运营维护等能力。
(四)合作单位要有优秀的专业设备和技术支持,维修及时,确保售货机始终能够正常使用。
(六)自助售卖机经营者应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自助售卖机经营者在经营期间须为市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所有商品必须明码标价。
(八)自助售卖机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如销售三无产品、过期食品、大包装拆小包装、销售的食物造成人员食物中毒或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自助售卖机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我方有权立即终止合作。
(十)严格执行市民中心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市民中心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安全。
(十一)本次遴选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满后,如中选方无不良经营行为,次年可续签;如合同期内有不良经营行为,我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不承担中选方任何损失,且有权从本次遴选单位中顺位递补。
(十二)若此次参选单位只有一家,在资格条件满足遴选要求的情况下,则直接确定该单位为该项目服务商;参选单位达到两家及以上,则根据本次遴选得分结果进行确定,若第一名放弃或因不诚信等行为被我方取消服务资格,则服务单位从本次遴选单位中顺位递补。
五、意向合作方资格条件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五)具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不接受联合体作为合作意向方;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允许转包、分包。
(七)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八)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方案提交要求
(一)具体要求:
注:提供方案的单位应对本公告载明的全部内容提供完整的方案,未按此规定提供的方案将被否决。
六、方案提交地点及联系人
宜宾市民中心自助售卖机投放单位
评审办法和标准
一、评审方法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遴选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二、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一
企业
综合实力
注:投标文件内须提供自动售卖机系统营业额数据材料,该数据为宜宾市内产生销售额,不提供不得分
技术评分因素
二
三
服务
团队配备
共同评分因素
四
食品多样性和食品质量
五
宜宾市民中心自动售卖机投放合同
甲方:宜宾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铺放地点:宜宾市民中心
按照“全省排头兵,西部争一流”市民中心建设目标,按照标杆型政务服务大厅建设目标,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乙方作为宜宾市民中心自动售卖机投放服务单位。
第二条合作模式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不得无故断电。
(二)甲方不承担自助售卖机及其机内商品的保管责任。
(四)在乙方存在违约或者有本合同约定的提前解约情况下,甲方有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乙方拒不退场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单方拆除并清场,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保证所提供自助售卖机内的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标准及企业技术质量标准,保证不售卖国家法律禁止售卖的物品。一经发现商品安全及经营违法问题,乙方负完全责任。乙方应当保证所售货品的保质期不低于六个月,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二)作为本项目的必要条件,乙方承诺向市民中心提供和安装技术成熟、符合要求的移动支付系统(支付系统无任何知识产权纠纷)并负责合同期内该系统的维修维护与系统升级换代等工作。若因售卖机销售产生的纠纷或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经营性问题及退款事项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经营应保证服务与所售商品的质量,承担其服务及商品的全部法律责任。
(六)乙方经营期间须为市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所有商品均明码标价。
(七)乙方经营期间如销售三无产品、超过保质期食品、大包装拆小包装、销售的食物造成人员食物中毒或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等违规、违法行为,由自助售卖机运营商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有此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乙方的经营须严格遵守市民中心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市民中心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安全。
第五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第六条协议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七条自助售卖机经营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满后,如中选方无不良经营行为,次年可续签;如合同期内有不良经营行为,我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不承担中选方任何损失,且有权从本次遴选单位中顺位递补。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肆份,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时起生效,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