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掌握灾情,重点放在群众生活方面。一是因灾损失情况,包括农作物受灾、成灾面积,受灾、成灾人口,因灾缺粮人口和需要救济的人口,人畜伤亡,房屋、衣被、粮食、油等生活物资和水利设施的损失情况。二是灾区群众的生活安排情况,包括口粮、衣被、住房和疾病医疗以及其他因灾引起的生活间题的解决情况。三是开展生产自救的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收到的效果等。
2、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是那些?
(1)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
(2)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
(3)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
(4)恢复重建倒损住房;
(5)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6)其它救灾项目支出。
3、救灾资金如何安排、申请和拨付?
(1)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自然灾害以市、县(区)为主筹集资金;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省级予以灾区适当补助;遭受特大大自然灾害时,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2)市、县(区)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应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或市民政、财政部门向省民政厅、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
(3)省级和市应当分别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7日内下达;市级应在收文后10日内下达;县级应在收文后15日内发放到灾民手中。
(4)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救助资金数额,公开发放原则和对象,公开接受救助人员名单和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要建立专账,完善资金申请、审批、领取等手续。
4、救灾资金如何管理、监督和检查?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2)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资金管理严格规范、运行简捷、使用高效。对违法、违规分配使用资金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向上一级财政、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3)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5、春荒和冬令的救济时段是如何划分的?
春荒救济时段为3月到5月,冬令救济时段为12月到下年的2月底。
6、如何确定灾后民房重建对象?
其程序是:(1)灾民自愿申请;(2)灾民所在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3)村民委员会统一审查上报;(4)乡镇人民政府初审;(5)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7、如何统计倒塌房屋间数?
统计时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
8、怎样核定灾民救济对象?
(l)灾民自愿申请;(2)村民小组初评后提名:(3)灾民所在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4)村民委员会审查,并张榜公布后上报:(5)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审核;(6)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9、自然灾害救助对象是哪些?
(1)因灾必须紧急转移安置的;
(2)因灾缺衣被、粮食且没有自救能力的;
(3)因灾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的;
(4)因灾死亡者遗属生活困难或因灾伤病者无力医治的;其中:受灾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重点照顾。
二、城乡救助
10、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程序如何?
11、现行的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多少?采取什么形式救助?如何分类管理?
12、我市现行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多少?如何分类?保障标准每类为多少元?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100元/年。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纯收入和实际支出情况、劳动能力和困难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档差额补助。全市农村低保按现一、二、三、四类进行管理。每个保障类别再由各县(区)实行差额补助。
一类保障对象指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0元的家庭。原则上要把无劳动能力,重度残疾人(指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重度精神病患者(有市级以上精神病专科诊断书),多残户(即家庭成员中多人残疾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困难家庭),纳入此类保障对象,此类保障对象为长期保障对象,在动态管理中原则上不做调整。每月179元/人给予救助。
二类保障对象指年人均纯收入高于1200元低于1400元的家庭。原则上要把重特大疾病户(即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基本生活,或家庭主要成员、主要劳力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家庭),长年疾病户(即家庭主要成员、主要劳力长年患病且子女未成年的特困家庭)纳入此类保障对象,此类保障对象为相对长期保障对象,在家庭收入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动态管理中原则上不做调整。按每月149元/人给予救助。
三类保障对象指年人均纯收入高于1400元低于1600元的家庭。原则上要把变故户(即因突发天灾人祸主要劳动力死亡影响基本生活的特困家庭),上学户(即子女就读大学家庭教育支出增加,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纳入保障对象。按每月129元/人给予救助。
四类保障对象指年人均纯收入高于1600元低于1860元的家庭。原则上要把单亲户(即父母离异,孩子只随一方生活且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特困家庭),其它困难户(因各种原因导致家庭贫困的、群众公认的常年生活贫困的特殊困难家庭,或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的农村贫困家庭,特少民族困难家庭)纳入此类保障对象。按每月109元/人给予救助。
13、城乡低保的入户调查内容是哪些?
14、城乡低保公示的程序如何?
按照审核公示、审批公示、长期公示的程序对申请家庭的入户调查情况、民主评议和审核情况、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提出审核意见后3日内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家庭重新公示。
长期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应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15、城乡低保的评议环节如何?
(1)市级财政、民政部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政府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将上级补助资金连同本级配套安排资金下拨到各县区财政局、民政局。
(2)县(区)财政部门收到市级补助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上级补助资金连同本级配套安排资金从县级国库调入社保专户;同时,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政府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将补助资金从社保专户调入金融机构的代发专户。
(3)收到县(区)民政局拨款申请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代发金融机构应在收到拨款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按月打到低保户的一卡(折)通账户。经办金融机构不得收取任何开办账户和提取资金手续费。
17、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是哪些?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主要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几类人员: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重点优抚对象;
(4)因患重大疾病住院经济负担过重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其它城乡困难群众;
(5)政府规定的其他低收入特殊困难人员。
18、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为哪些民政救助对象缴纳参合参保资金且程序如何?
19、城乡医疗救助住院报销比例和救助金额为多少?
住院救助实行“零起付线”,取消病种限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救助对象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按50%~70%比例给予救助,具体救助比例由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救助对象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总额上限标准。救助对象个人的年救助总额上限标准原则控制在5000元~7000元以内,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后确定;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各县(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
20、城乡医疗救助的门诊救助如何开展?
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维持治疗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
21、城乡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程序如何?
22、城乡医疗救助中的门诊医疗救助程序如何?
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维持治疗但不需要住院的医疗救助对象,由本人或家庭成员携带户口薄、身份证、低保证或五保证、医疗机构诊断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退回申请人。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医疗救助对象有关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审批意见后,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逐级退回申请人。
23、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病种为哪20类?救助比例如何?
各类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含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冠心病、获得性免疫缺乏综合症、重度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和危急孕产妇抢救等20个救助病种。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的合理费用在1-5万元的(含5万元),按80%给予救助;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的合理费用在5万元以上,按9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由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0万元;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合理费用超过2万元(含2万元),按80%给予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报市级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24、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是哪些人群?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14周岁(含14周岁)以下儿童、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的贫困家庭)中急需救治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确属困难的城乡居民(除按月有工资收入者外)患20种病种范围外的其他疾病,凡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的合理费用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25、什么是临时救助?
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26、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是哪些?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以及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个人。救助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1)因家庭成员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因必须的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3)因遭遇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特殊困难的;
(4)其他当地政府认定的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7、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申请应以家庭为单位,也可以个人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28、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如何确定?
救助标准原则上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参考城乡低保标准,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各县区对一年内同一救助对象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超过2次,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一般情况下,城乡临时救助金的补助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城乡低保对象的年保障标准。
29、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条件?
30、如何申请办理五保供养?
应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给予书面说明理由。
31、农村五保供养具体供养什么?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32、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多少?如何发放?
目前,我市农村五保供养金省级补助每人每月104元,县级补助以棉被、衣服、大米等实物为主,并分敬老院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金拨入所供养的敬老院,分散供养的供养金直接发放到个人。
3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于哪年开始实施?规定了哪几项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于2014年5月1日起实行。《办法》规定了8项社会救助制度,即: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
34、《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于哪年开始实施?并对哪几项救助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共分12章67条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8项救助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三、婚姻登记
35、中国公民结婚的条件及办理结(离)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需提供哪些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均可到男女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
(2)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需提供以下证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需提供以下证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离婚协议书。
36、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通婚,如何办理结(离)婚登记手续?
(1)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需提供以下证件:中方边民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境外边民应提供本人有效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由本国边境地区的乡镇一级以上政府出具的本人无配偶婚姻状况证明。
(2)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需提供以下证件:中方边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境外边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本人的有效护照、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或边境地区出入境证件。
(3)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手续。
37、港澳台居民同内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同中国公民结婚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38、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39、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40、港澳台居民同内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同中国公民离婚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41、结婚登记当事人身份证丢失或身份证与户口本不符如何处理?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42、对婚前检查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没有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前必须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因此婚前医学检查并不是婚姻当事人必尽的法律义务,但是,当事人如果从自身的健康考虑,自愿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完全是个人的事情,他人不得干涉。
四、优抚、安置
43、国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44、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应办理什么手续?
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在30天内,持本人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区兵役机关(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到民政局报到接受安置。
45、目前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役金标准是多少?
退役金标准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目前,部队按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退役金4500元,云南省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士兵在部队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的80%(3600元)进行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比例增发。
46、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有哪些类型?免哪些费用?
有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可免试入学。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费、交通费给予补助。
4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什么税费减免优惠?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还可以享受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8、士兵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入伍后还保留吗?
士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其中,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政府不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49、入伍前已被大学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上大学的士兵,在退役后几年内可以入学或者复学?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50、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
51、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交接续手续找哪个部门?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52、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怎么处罚?
5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的,能不能按入伍时的政策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54、目前临沧市在退役士兵安置上主要有那些优惠政策?
55、目前享受国家和地方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有哪些?
目前享受国家和地方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有:伤残人员(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指服义务役军人家属),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参加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18岁前没有享受过抚恤待遇的烈士子女和错杀平反子女现年满60周岁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军人等。
56、义务兵家属有什么优待?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
57、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荣立三等功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什么奖励?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荣立三等功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应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其家属给予一次性奖励,其金额不低于以下标准:
(1)被中央军委授予英雄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给10000元;
(2)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3)荣立二等功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4)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奖励300元;
(5)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奖励100元。
58、如何界定“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在什么条件下不享受待遇?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已经从部队退役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军队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其中,“作战保障人员”是指在作战环境下进行后勤保障的人员。“参试退役”人员是指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的退役人员。目前国家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实行生活补助。
“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属于以下三类人员则不享受生活补助待遇:一是属于国家机关工作和离退休人员;二是属于企事业单位工作和离退休人员;三是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人员。
59、如何界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在服役期间患病(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住院证明的军队退役人员。
60、符合申请评残的条件是人员包含哪些?
申请评残人员应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和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4)、(5)、(6)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61、对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猝然发病的情形如何认定因公致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形式在立法上是准用性规范,即没有直接转达因公致残情形的内容,而是规定在这个问题上引用其他条文的法律规范。因此,因公致残的情形是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故致残的)。但是,由于医学上只有因病猝然死亡的定义,不存在因病“猝然残疾”的提法,因此,对第二十条规定指引的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的因公致残内容,排除了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导致残疾,只有因医疗事故导致残疾。但对于由于突发可导致意识、肢体障碍的疾病,进而导致工作程序紊乱以致负伤致残,可视同在执行任务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确认为因公致残。
比如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中风,如果死亡了且符合医学上“猝死”条件,可确认为因公牺牲。如果导致残疾(如偏瘫),则不能认定因公致残。但是,如果发病时正在从事驾驶等工作,由于突发疾病导致行为失控无法控制车辆,进而发生交通事故而致外伤性残疾,可视同在执行任务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确认为因公致残。如果在工作中突发精神病,因自发的狂躁行为(如跳河、跳楼、自残等)导致的残疾,则不属于工作程序紊乱致残,不予认定因公致残。
62、如何认定是在上下班途中致残
63、出差期间是否都可视为执行任务
整个出差期间不能都视为执行任务。如果在出差期间正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发生意外,可按“在执行任务中”进行认定。否则,不予认定。出差期间,在散步、旅游、个人购物等时候发生意外,不能按“在执行任务中”认定因公致残。
五、老龄工作
6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何时开始施行?何日为老年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共九章八十五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第十二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6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赡养、扶养老年人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二十三条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义务”。
66、《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方面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67、《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作了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68、国家24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优待项目和范围是哪些?
老年人优待是政府和社会在做好公民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在医、食、住、用、行、娱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2013年12月30日国家24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优待项目和范围有:优待的基本对象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本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率先在政务服务、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维权服务等六个方面,对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拓展同等优待范围。
69、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国务院和云南人民政府出台了哪些文件?
国务院2013年9月6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9月28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云南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30日出台了《云南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4号)。
70、如何申请办理《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
属本辖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交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小一寸),到县(区)民政局或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办理《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71、《临沧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实施办法》对老年人持《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有何优待规定?
《临沧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发的《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主要享受下列优待:
老年人在政府投资主办的各医疗机构就诊,优先办理就医、检查等手续,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乘座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优先购买长途汽车票、火车票、飞机票;老年人免购门票进入向公众开放的公园、图书馆、文化馆等,并免费办理借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厕;老年人到各级有关部门咨询的,应当优先接待和解答;公证机关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
72、我市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标准是多少?如何申请补助?
根据《临沧市民政局临沧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标准的通知》(临民联发〔2011〕24号),从2011年1月起,对全市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发放保健补助,每人每月45元,全年540元;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每人每月500元,全年6000元。办理程序: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向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申请,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2份及近期免冠小一寸彩色照片2张,填写补助审批表,张榜公示7天,确认无异议后上报乡镇民政办审核后转报县(区)老龄办审批,补助资金推行社会化发放。
73、对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有哪些优惠政策?
六、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7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程序?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一般遵循如下程序:
(1)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2)救助站核实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
(3)救助站决定是否实行救助,并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安排救助;
(4)终止救助。
75、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内容?
根据《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疗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七、民间组织
76、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那些条件?
77、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有那些?
成立社会团体,须经过申请名称预核、提交筹备成立资料和申领证书三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1)发起人提交成立申请和名称预核表;(2)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核批预核名称;(3)发起人向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成立有关材料;(4)民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报批,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同意成立登记批复;(5)发起人在3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会后一星期内向发起人提交有关表格和会议资料,申领社会团体登记证书;(6)民政部门在12个工作日内审查报批,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制发社会团体登记证书;(7)社会团体领取证书后,应当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开立银行账户、税务登记证书等,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78、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如何管理?
79、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条件有哪些?
80、成立行业协会的条件有哪些?
81、社区社会组织主要有哪几类?
社区社会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类:(1)公益类。义务工作者协会、志愿者协会、科普协会、困难群众互助帮扶组织等。(2)慈善类。慈善会、慈善超市、献爱心组织等。(3)服务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民办幼儿园、科普夜校、老年人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咨询机构等。(4)文体类。社区文化服务中心、艺术团、表演队、体育组织等。(5)参与类。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红白理事会等。各种利益诉求群体、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列入社区社会组织。
82、申请成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农村扶贫互助社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1)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①登记范围: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区域内,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科技等领域服务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②登记管理机关:县(市、区)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均为县级民政部门。
④登记程序: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可以适当简化程序。具备成立条件,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对乡(镇)、村区域内的协会可免于公告。
(2)农村扶贫互助社
农村扶贫互助组织是由贫困村村民自愿参加成立的非营利性互助组织,名称统一为“农村扶贫互助社”。扶贫互助社一般设在1—3个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内,不得跨行政村设立,可登记为社团法人。
农村扶贫互助社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县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除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①指导扶贫互助社起草章程;②指导符合条件的扶贫互助社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③指导扶贫互助社建立财务、印章管理等制度;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了解掌握扶贫互助社情况,检测和检查扶贫资金运行状况;⑤组织开展扶贫互助社管理人员和社员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能力、水平和社员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能力。
成立登记扶贫互助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30个以上的社员且全村贫困户入社率超过50%,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扶贫互助社不得吸储、不得从事其他未经许可的金融和经营活动。
八、地名
83、安装门牌有什么作用?
门、楼牌是由民政部门按照地名管理科学设置的城市单位院落、居(村)民庭院、平房、楼房的法定标志和住址代码,是政府实施公共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在人们对外交往、邮政通信、紧急救援、户籍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也使用门牌号作为家庭住址。
84、门楼牌有什么规律,怎样应用?
门楼牌包括4种牌子,即:门牌、楼牌、单元牌和居室牌。它是根据不同情况来设置安装的,如单家独院的只设置安装一块门牌就可以了,而同一个院落内有几幢楼房的就需要设置安装多种牌子,其中进人院子的门牌一块,是整个院内住户共用的,然后按一定顺序编排不同的楼号,也就是第几幢,每幢楼房又分不同的单元,幢号和单元号都是同一幢或同一单元住户共用的,每套居室又有自己的居室号。从而实现每套房屋都有不同的而且有规律的地址代码。作为祥细住址使用,每户都应该是下列4种类型的其中一种:(1)xx路x号或者是xx路x号附x号(即一飞号);(2)。路x号x幢x单元x室;(3)xx路x号x幢x室;(4)。路x号x单元x室。当然对外通信还需在前面加上xx县xx乡(镇)xx社区。门楼牌的编排有一定的规律,居民主要需要掌握的是,门牌是依据不同路、道、街、巷名称按顺序分别编排号码(沿街商铺也编排),其中沿道路一边为单号,另一边为双号,多为北边单号,南边双号,西边单号,东边双号,并本着衔接易查“瞎子摸迷宫”的原则编排,中间不间断,遇空地预留空号,门牌一般安装在编号由小到大方向的第一个门柱上,视情况距地面2米至3米位置。安装门牌实行收费。
九、基层政权
85、村民委员会组成和性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的单数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86、怎样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启动罢免程序。程序如下: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说明罢免理由;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罢免要求;被罢免对象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公布罢免结果。
87、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有哪些?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权列席村民委员会。
88、村务公开的内容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接受村民监督。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1)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2)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3)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4)国家扶助、补贴款物和捐赠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5)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6)享受政府或者社会救助的人员名单;(7)水电费收缴情况;(8)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9)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89、居民委员会的组成和性质是什么?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居民户数较多的,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代表3至5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主要政策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
90、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是社区组织。主要包括党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中介组织建设等;二是社区服务。主要包括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优抚对象和社会贫困户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三是社区卫生。主要包括社区的疾病预防、医疗、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四是社区文化。主要包括社区群众性文化、教育、科普、体育、娱乐等活动;五是社区环境。主要包括社区的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绿化美化等;六是社区治安。主要包括社区的安全保卫、民事调解、群防群治、法制教育、法律咨询、流动人口管理和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十、收养登记
91、对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有哪些规定?
按照《收养法》规定,(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5周岁。同时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二)以下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三)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92、什么情况下不能送养?
(1)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送养其子女;
(2)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不得送养;
(3)未成年人的父母虽然已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精神病),但只要不是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4)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5)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6)禁止转送养。
93、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根据办理收养登记内容的不同(收养、解除收养、撤销收养、补领证件),一般由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持有关证件(如身份证件、户口簿)、证明材料(卫生、计生)、照片(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单身照片)等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按照申请—审查—报批—登记—颁证的程序办理。在民政部门要接受调查询问、填写相应的表格,并由办理人员见证签名、按手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登记前要进行公告60天,同时需捡拾证明和捡拾地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证明应有出具该证明的警员签名和警号)。目前办理收养登记收费标准为:收养登记每件手续费20元(外国人50元)、收养证工本费10元(外国人20元)、调查费220元(外国人750元),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证100元,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际缴纳。
十一、殡葬管理
94、临沧市出台了哪些殡葬管理政策法规?
(1)2006年2月,临沧市监察局临沧市委组织部临沧市人事局临沧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临市监发[2006]1号);
(2)2006年12月,中共临沧市委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发[2006]76号);
(3)2006年12月,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办发[2006]110号);
(4)2010年7月,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临沧市调整火化区文件》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84号);
(5)2012年9月,临沧市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印发《临沧市殡葬改革中有关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发放领取办法》的通知(临民联发[2012]85号)。
95、临沧市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人员(除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外)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对拒绝火化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临沧市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人员(除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应接受以下处理:
(1)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一是在火葬区内,毁林造坟,占用耕地、林地,为本人或直系亲属建活人墓或家族墓的;二是在火葬区从事土葬用品生产、经营销售的;
(2)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一是在火葬区内,参与偷运尸体违法土葬的;二是为应当火葬的死亡直系亲属进行土葬的;三是对依法执行公务的殡葬管理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诽谤、侮辱人格的;四是为应当火化的死者提供土葬用地的;
(3)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一是对依法执行公务的殡葬管理人员进行围攻、殴打、防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二是拒不执行殡葬管理法规,并策划、煽动、组织群众集体闹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6、临沧市哪些公民死亡后实行火葬?对火葬和土葬有哪些规定?
临沧市火化区内的公民和土葬改革区内的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人员(除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外)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城镇居民死亡火化后的骨灰进经营性公墓安葬,也可进行撒葬、鲜花葬、树葬和草坪葬;农村居民死亡火化后的骨灰或土葬改革区的农村居民死亡后的遗体安葬在公益性公墓,只立碑,不垒坟头。禁止将遗体火化后骨灰装棺土葬,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应当进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违者,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97、临沧市划定火化区的区域有哪些?
2010年7月,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临沧市调整火化区文件》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84号)。我市七县一区共有60个乡(镇)、农场及人口密集的地区划入火划区,其中:
(1)临翔区9乡(镇):凤翔街道办事处(含市、区政府所在地)、忙畔街道办事处、蚂蚁堆乡、博尚镇、圈内乡、章驮乡、马台乡、南美乡和帮东乡;
(2)凤庆县8乡(镇):凤山镇(县政府所在地)洛党镇、大寺乡、小湾镇、鲁史镇、勐佑镇、三岔河镇、雪山镇;
(3)云县10乡(镇):爱华镇(县政府所在地)、茂兰镇、漫湾镇、涌宝镇、大朝山西镇、大寨镇、幸福镇、忙怀乡、茶房乡、晓街乡;
(4)永德县10乡(镇)和农场:德党镇(县政府所在地)、永康镇、小勐统镇、勐板乡、班卡乡、大山乡、崇岗乡、亚练乡、乌木龙乡、大雪山乡和辖区农场。
(5)镇康县6乡(镇):南伞镇(县政府所在地)、勐捧镇、勐堆乡、凤尾镇、忙丙乡、木场乡。
(6)耿马县9乡(镇)和农场:耿马镇(县政府所在地)、勐永镇、勐撒镇、贺派乡、四排山乡、芒洪乡、大兴乡、孟定镇、勐简乡和辖区农场。
(7)沧源县5乡(镇)和农场:勐董镇(县政府所在地)、勐省镇、糯良乡、勐角乡、勐来乡和辖区农场;
(8)双江县3乡(镇)和农场:勐勐镇(县政府所在地)、沙河乡、勐库镇和辖区农场。
98、哪些是特殊困难群体对象?特殊困难群体对象死亡后,按照国家殡葬改革政策实行火化和安葬的,如何申请1000元的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
(1)特殊困难群体对象:是指城乡低保、五保、重点优抚对象;
(3)申请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当地村委会(社区)开具证明,再到乡镇(街道)办理申请手续,由乡镇民政办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再上报市民政部门批准核拨兑现资金。
十二、福利彩票
99、在云南省上市销售的福利彩票种类有哪几种?
刮刮乐、双色球、3D、七乐彩、天天乐、快乐十分共六种。
“刮刮乐”即开型彩票是即买即开即兑奖的一种福利彩票,彩票通俗易懂,返奖率高,玩法多,趣味性强,彩票面额有2元、5元、10元、20元4种,不同面额最高奖设有1万元、3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
“双色球”大奖大、小奖多,是全国彩票玩法中最受彩民喜爱的一种彩票,彩票由33个红色球选6个加16个篮色球选1个组成,以投注者所选单注投注号码与当期开出中奖号码相符的球色和个数确定中奖等级,2元一注彩票,中奖奖金分为5元至1000万元六个不同奖级。
“七乐彩”是全国联合销售30选7电脑福利彩票的简称,采用组合式玩法,从01—30共30个号码中选择7个号码组合为一注投注号码,每注金额人民币2元,七乐彩设七个奖级,一至三等奖为高奖,四至七等奖为低等奖。
“福彩3D”是福利彩票中最简单最易中的一种彩票,由百位,十位,个位三个数字组成一注。个十百三位上分别从0-9中任意选择一个号码,组成一个三位数进行投注,如:123,122,111等,彩票2元一注,投注方式分:直选,组选3和组选6三种,奖金设置分别为1000元、320元、160元三个奖项。
“天天乐(22选5)”是从01—22号码中任意选择5个不同的号码作为一注进行投注,“天天乐”(22选5)每注2元,设一、二、三等奖。
十三、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100、怎样认定“孤儿”?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18岁以下)是孤儿。父母双亡的认定依据是:死亡证明、法院依法宣判失踪、死亡等证明。
101、政府怎样保障孤儿基本生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云民福[2011]5号)等文件规定,对18岁以下的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的养治教康。逐年提高保障标准。2014年散居孤儿人月标准912.53元,其中,中央、省级财政补助761元,县区财政补助151.53元。机构供养儿童1520.9元人月,中央和省财政补助761元,市级财政补助759.9元。
艾滋病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也纳入保障。2014年标准与散居孤儿标准同。
102、政府怎样保障艾滋病感染儿童的基本生活?
经县级以上疾控部门确诊为艾滋病感染者的儿童(18岁以下),政府在2013年前,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和营养补贴150元,2013年起,改为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与孤儿相同。
103、福利彩票公益金扶持的项目有些什么要求?
福利彩票公益金扶持的项目,主要是公益性、公共服务性的项目。如社会福利中心、县乡敬老院、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要求项目建成后,在显著位置悬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牌或文字,接受民政部门绩效评估和其他管理。
104、怎样申请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
按照项目申请。先向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县区民政局申请转报。申报项目的要求,与其他类型的项目申报基本一致。
105、民办养老机构有哪些优惠政策?
《临沧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规定:民办养老机构(含城市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可以得到“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建设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区)按比例承担。民办城市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每张一次性补助1500——2500元,建成后投入使用的,每年每张床位补助600院的运营补贴。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属城市的,每新建一个(20个床位以上),一次性补助建设资金30万元,租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10万元;属农村的,每新建一个(10张床位以上)一次性补助15万元,租赁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民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后投入使用的,每个每年补助2.4万元运营费。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4号文件规定,2015—2017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省补助50%,每年安排补助资金5000万元(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补助资金3000万元,省民政厅筹集、调整资金2000万元),其余50%由州、市、县、区承担。
106、社会福利中心(院)提供哪些服务?
社会福利中心(院)主要为城市“三无”老人和社会上有入住需求的老人提供养老、护理、康复服务。城市“三无”老人经批准可以免费入住。社会上有入住需求的老人,属于“自费”入住。
107、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108、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应当负有哪些相应法律责任?
(1)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2)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9、为什么要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
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有利于灾区、农村贫困地区恢复生产,推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扶贫帮困、团结友爱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有利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根本宗旨,使广大群众安居乐业,逐步达到共同富裕,更好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主要政策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市、县(区)民政局设立社会捐助接受工作点,随时接受社会捐助。
十四、社工政策
110、什么是社会工作者?
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112、社会工作者什么时候报考?考试的科目有哪些?
113、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有什么待遇?
按照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00号)精神,全市民政系统对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注册登记的民政干部职工,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一律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