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现役年限12年以内(含)的,每服役1年计3分;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4分。
(二)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B:奖励和表彰计分
(一)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
2.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
3.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4.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二)战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
2.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
3.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
4.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
(三)表彰
1.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
2.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
一年多次或多年连续获得奖励和表彰的,累计计分。
C:残疾等级计分
(一)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50、40、30、20、10、5分。
(二)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40、30、20、10、5、2分。
残疾等级计分以退役时的残疾等级为准。
D:其他情况计分
(一)连续在艰苦边远地区、海岛等艰苦条件下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连续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津贴一年(含)以上的计分。
1.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
一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05分;
二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1分;
三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15分;
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分;
五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
六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3分。
2.在西藏地区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
二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分;
三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
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3分。
3.在海岛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
驻地在三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05分;
在二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1分
在一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15分;
在特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
(四)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上述四类情形中,符合两类(含)情形以上的累计计分。
E:减分
(一)处分减分
1.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5、10、30、60、100分。
2.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降衔等军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3、5、15、20、40、60分。
因同一违纪行为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最高标准减分;因多次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受到处分的,退役士兵档案中应当具备《处分登记(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
(二)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
1.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属违规增加计分材料的,该材料项目不计分,并按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5倍扣分。
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解读
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
为便于军地基层准确理解和执行,《办法》在重申原来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基础上,专门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4类退役士官作出详细界定: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为突出量化评分作用,《办法》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由安排工作的重要依据调整为主要依据,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能够优先选岗。对于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八一勋章和荣誉称号的,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以体现对他们突出贡献的褒扬和优待。
完善奖励和表彰计分
2018年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对军队表彰工作作出规范。按照全军性表彰附加待遇一致性原则,《办法》将原来仅对士官优秀人才奖计分调整为对所有全军性表彰计分,并细化为两类: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同时对认定材料作出明确: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表彰通报(通令)名称和文号(编号)。
《办法》还对原来奖励计分进行了完善,将平时个人三等功分值由每次3分提至10分;新增战时嘉奖计分,每次3分,以激励士兵聚焦打仗、专谋打赢。
调整其他情况计分
强调服役、残疾等计分
考虑到士兵服役年限、残疾情况以及是否为烈士子女是其退役后享受安排工作的重要条件,《办法》对上述三项情形的计分予以保留和强调,并适当调整了服役满12年后多服役1年以及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值。
关于充实减分项目内容
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治军要求,按照依据事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办法》对原处分和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进行了补充完善,新增违反党纪和违规抽取减分材料两项内容,并将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扣分由3倍调至5倍。
违反党纪减分方面。《办法》规定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5分、10分、30分、60分、100分。因同一违纪行为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最高标准减分;因多次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严格档案材料登记和归档管理
退役士兵档案材料是了解和考核士兵服役表现的重要依据。基层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地方后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情况。
健全公开公正审档评分工作机制
加强责任追究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4日起施行,民政部、原总参谋部2015年10月13日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民发〔2015〕195号)同时废止。同时考虑到2018年秋季和冬季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兵有的需在2019年进行安置,退役军人事务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印发的通知指出,2018年秋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退役手续的,量化评分工作由地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实施,部队配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