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公安局2023年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安徽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四条110报警服务台24小时值守,统一受理群众报警、紧急求助、举报、投诉,受理范围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执行。

二、承办机构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各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消防支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局110报警服务台、各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

2.开展“110”宣传日活动服务指南

1、《安徽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建立110接处警工作宣传机制,引导和规范群众的报警、求助、投诉行为,并于每年1月10日组织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2、《关于大力开展2014年“110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公传发﹝2013﹞831号):为大力宣传110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取得的显著成效,充分展示“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良好形象,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对110的理解和支持,公安部决定将2014年1月10日作为“110宣传日”。

蚌埠市公安局情报支队、宣传科、治安支队、刑警支队、交警支队、消防支队

按公安部的通知要求时限办理

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

3.公民因私出入境记录查询服务指南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现场填写)、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未满16周岁的公民查询出入境记录的,还须交验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件以及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提出查询申请。

2.受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受理后进行查询,对于存在疑问确实无法核实的,报上级机关处理。

3.发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查询确认后,出具《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七、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当日办结,对记录存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4.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剩余签注次数查询服务指南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的通知[公境传【2014】643号];第二项: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在受理接待大厅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自助设备供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持有人查询本人签注的剩余有效次数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

在全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且发证的申请人。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在受理接待大厅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自助设备供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持有人直接查询本人签注的剩余有效次数。

5.家属会见被拘留人员服务指南

1.《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限的会见权利。

蚌埠市拘留所

被拘留人家属

根据公安部监管局印发的《拘留所执法细则》(公监管〔2014〕86号),主要办理流程:

1.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交拘留所核查。

2.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

周一、三、五上午9:30至11:00

6.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

服务指南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拘留人员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被拘留人员委托的律师

1.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交拘留所核查。

2.填写律师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

7.看守所关押的已决犯家属会见服务指南

蚌埠市第一、二看守所

已决犯直系亲属

在看守所被依法羁押的已决犯(法院下达判决并已生效的在押人员)直系亲属。

在看守所被依法羁押的已决犯直系亲属,凭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在看守所接待室登记审核,经所领导审批,予以安排会见。

每月的5号、15号上午8点半至11点,下午2点半至5点。

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值班室

蚌埠市第二看守所值班室

8.开展“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

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市禁毒委其他成员单位

每年的6月26日前后

蚌埠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9.禁毒集中宣传月活动服务指南

四、服务流程

五、服务时限

每年的6月份

六、咨询方式

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10.对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制度工作指导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市公安局各派出所

企事业单位

指导企事业单位根据具体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并督促落实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蚌埠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11.开展“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服务指南

《2010年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工作方案》(公经〔2010〕222号):经公安部批准,每年5月15日确定为全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公安经侦部门作为牵头部门。

市公安厅经侦支队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为了增强全社会对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责任意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的积极性,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经济犯罪造成的危害。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活动期间,通过现场会、新闻媒体等形式,组织开展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经济犯罪的防范意识,识假防骗能力进一步提升,参与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战果得以充分展现,经侦和谐警民关系进一步密切。

五、服务内容

1.选择宣传活动地点。各级经侦部门(市局经侦支队、区县经侦大队),着眼于提高宣传覆盖率、扩大宣传效果,选择广场、车站、商业机构等人流密集场所开展宣传。

3.制作宣传展板。根据所确定的宣传活动地点位置、场地等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设计、制作宣传展板。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设立展柜、展台,展示经侦部门所缴获的实物。

5.拓展网上平台。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专门的集中宣传活动网页,集中发布网上预警提示、开展网络在线访谈、进行网上在线答疑、受理网上举报投诉等等。

6.争取媒体参与。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的优势,同步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等,为集中宣传活动造势,形成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的强大声势。

每年的5月15日前后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12.经济犯罪预警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1、《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关于印发2016年安徽公安经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皖公经侦〔2016〕214号)第5项:市经侦支队以市公安局名义向有关部门发布风险预警通报。

2、《2016年蚌埠市公安经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蚌公经侦〔2016〕36号):市经侦支队以市公安局名义向有关部门发布风险预警通报。

蚌埠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有关企业、部门、单位

为了增强全社会对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责任意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的积极性,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经济犯罪造成的危害。按照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向有关部门发布风险预警通报

向有关部门发布风险预警通报

每年发现有经济犯罪风险时通报

市公安局督察支队

根据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办理举报投诉事项工作规范》(公督〔2016〕20号)以及《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办理举报投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皖公督察〔2016〕64号)。主要办理流程:

3.核查反馈: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对案(事)件核查,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及时。对于举报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或者核查结果,应当向举报投诉人反馈或者答复。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对实名举报的,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在收到举报线索7日内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办理完毕后,应当在15日内将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反馈的,应当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办理进展情况。反馈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并做好记录。

4.查纠整改: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核查发现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存在过错,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予以纠正。对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确需采取行政措施或者追究责任的,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的,依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办理。

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

14.公安机关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提供必要的

便利和保障服务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2.《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市公安局宣传科

新闻媒体记者

持有记者证

3.中央、省级媒体记者到市局及区县公安机关进行涉案采访,必须报经市局审批。市局宣传科根据活动的不同情况,合理安排。

八、联系方式

15.安徽公安网“刑事案件状态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侦查机关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公安部“三回告三告知”制度》:更好地使互联网平台为执法办案所用。

3.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要求:要出台更多便民利民措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4.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开通全省“刑事案件状态查询”服务系统的通知(皖公办〔2016〕175号):为大力推进执法公开、警务公开,落实好公安部“三回告三告知”制度,决定在全省上线启动“刑事案件状态查询”服务系统,并依托“安徽公安便民服务e网通”为当事人提供刑事案件状态查询服务。

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案件被害人、报案人

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

2.受理。公安机关受理案件,记录被害人、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3.提供案件状态查询密码。安徽公安网后台自动发送短信,提供案件查询密码给被害人、当事人,被害人、当事人登陆“安徽公安网”,可以适时动态查询,知悉自己报警的立破案情况等。

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经审查立为刑事案件后,72小时内,安徽公安网后台自动发送查询密码给报案人、被害人,报案人、被害人凭密码登陆安徽公安网“刑事案件状态查询”页面。

八、收费及标准

16.开展“6.01”打拐日宣传活动

省公安厅《关于“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反拐宣传活动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517号:结合本地实际,在“六一儿童节”期间以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会同妇联等单位开展主题为“关爱儿童,反对拐卖”的反拐宣传活动。

群众

1.设立宣传咨询服务点:市区在中荣街设立宣传点,三县在县城公共繁华场所选择并设立宣传咨询服务点。

2.拉横幅:主题是“关爱儿童,反对拐卖”。

3.展板陈列:展示各级党委政府保护女儿童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定决心,公安机关近年来打击拐卖违法犯罪活动取得的成果。

4.发放宣传单:反拐常识,涉拐犯罪法律规定,群众发现疑似妇女、儿童、女学生等易受侵害人群失联失踪情况报警求助方式。

“六一儿童节”期间的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接合。

17.开展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

活动服务指南

1.《关于举办“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公刑〔2015〕4088号):经国务委员、国务院联席会议召集人、公安部长郭声琨批准,定于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举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

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了全面提升群众防范意识,有效遏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增强全社会对打击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责任意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的积极性,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人民群众财产损失。按照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活动期间,通过现场会、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形式,组织开展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识假防骗能力进一步提升,参与打击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提高,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战果得以充分展现,进一步和谐警民关系。

1.以“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为主题,编写简明扼要、切中要害、朗朗上口的防骗口诀、短信,制作宣传手册、卡通宣传片,录制电视教育短片等,通过揭露作案手段和诈骗话术,解析案例,以案说法,教授防骗措施等,在宣传周期间集中对外发布。

2.以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组织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充分利用本行业优势和便利,针对本地区、本行业高发多发的电信诈骗规律特点,开展全民宣传防范活动,营造良好的防骗反骗氛围,力争做到人人有防骗意识、事事有防骗措施。宣传、广电、网信等部门要组织电视台、报纸和网络等开展形式多样的防诈骗宣传。电信运营商和金融机构要针对用户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以及群发短信提醒等多种方式发布防诈骗提示。

3.要在车站、码头、超市、公园、集贸市场、商业步行街、银行网点、电信营业厅等人流密集区和社区小区,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讲解,提高群众的防骗意识,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

18.公安备案网站可信查询服务服务指南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

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1.进入“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或经由安徽公安“便民E网通”引导进入)。

2.点击公安备案网站可信查询。

3.输入需要查询的域名即可查询。

五、办理时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咨询方式

19.公安备案网站域名可信查询服务指南

2.点击公安备案网站域名可信查询。

3.输入需要查询的公安备案网站域名即可查询。

20.公安机关备案号查询服务指南

2.点击网站公安机关备案号查询。

3.输入需要查询的公安机关备案号即可查询。

21.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方许可证和身份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经营单位在查验购买方提供的许可证和身份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经营单位。

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分局禁毒大队

安徽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系统内、蚌埠市辖的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无条件

1、接受要求核查的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

2、对于能够当场核查给予当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核查的经营单位;

3、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核查的经营单位

全年工作日

22.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承运人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承运人。

安徽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系统内、蚌埠市辖的有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人)

1、接受要求核查的承运人的申请材料;

2、对于能够当场核查给予当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核查的承运人;

23.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服务指南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社会流浪、乞讨人员

1、接受报警,及时出警到达现场;

2、对于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强行乞讨、滋扰生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按法律规定开展处理;

3、对于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流浪乞讨人员,劝说、引导其向所在地救助管理站寻求帮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及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护送到救助管理站进行救助,填写《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附介绍信办理交接手续;

4、对于流浪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及时通知120急救或护送至医院救治,填写《生活无着的流浪危重病人医疗救治登记表》,附介绍信办理交接(移交)手续;

5、协助救助管理站,开展受助人员身份信息核查。

24.新生儿重名查询服务指南

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2012)对群众为新生儿取名的,派出所根据群众需要,免费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2.点击“便民服务”,再点击“新生儿取名指引”进入。

3.输入新生儿拟取姓名即可在全省或指定市、县(取)查看重名人数。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25.对公民是否同一人的协助核查服务指南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一、(三)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向派出所书面申请;

(3)系统信息或档案材料查询;

(4)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开具证明。

三个工作日

26.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一、(三)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27.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8.注销户口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被查询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派出所的历史户籍档案能够反映的除外),向派出所书面申请;

29.亲属关系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30.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向事件(案件)发生、发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2、民警受理、查验申请人身份,进行信息查询;

3、对申请人、知情人询问,形成询问材料;

4、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开具证明(仅用于办理户口),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

31.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4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开具证明,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

32.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4、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开具证明,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

33.临时身份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1、申请人到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

3、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开具证明,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

34.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向居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

35.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服务指南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

2.点击“便民服务”,再点击“身份证申办进度”进入。

3.输入受理号、验证码,点击查询,查看该受理号当前办证的进度情况。

36.机动车登记证书补领换领服务指南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机动车所有人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属于补领、申领登记证书的,交验机动车,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四)属于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领的,提交原登记证书原件。

五、办理流程:

二、办理换领登记证书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

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3〕72号)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本。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37.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补领换领服务指南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属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行驶证补换领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号牌补换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

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3〕72号)规定,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5元/本,号牌:汽车100元/副,挂车50元/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40元/副,摩托车70元/副。

38.驾驶证损毁换证服务指南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

机动车驾驶证损毁的,驾驶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代理人申请驾驶证换领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驾驶人的书面委托。并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3.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受理之日起一日内;。

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3〕72号)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39.驾驶证遗失补证服务指南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代理人申请驾驶证换领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驾驶人的书面委托。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

40.机动车违章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令)第三条第四款: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2.《关于做好下半年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应用工作的通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第427号)

蚌埠市机动车车主

五、申请材料

网上自助查提交号牌号码、发动机号后六位。

六、办理流程

实时查询。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科技管理中心

41.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2.《关于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2〕25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总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机动车车主

机动车所有人网上输号牌号码、车架号后六位。

公众通过安徽公安网(www.ahga.gov.cn)点击“服务e点通”,进入“安徽公安便民服务e网通”,点击“查询”、“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选择号牌号码,填写号牌号码、车架号后六位及验证码,点击“立即查询”,即可显示机动车基本信息。

42.驾驶人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1、《关于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2〕25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令)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蚌埠市驾驶人

驾驶人输入档案编号、驾驶证号。

公众通过安徽公安网(www.ahga.gov.cn)点击“服务e点通”,进入“安徽公安便民服务e网通”,点击“查询”、“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选择发证机关,填写档案编号、驾驶证号及验证码,点击“立即查询”,即可显示驾驶人基本信息。

43.机动车非现场处罚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关于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2〕25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非现场信息查询”功能。

蚌埠市机动车所有人

网上自助查提交号牌号码、车架号后六位。

公众通过安徽公安网(www.ahga.gov.cn)点击“服务e点通”,进入“安徽公安便民服务e网通”,点击“查询”、“机动车非现场信息查询”,选择号牌种类,填写号牌号码、车架号后六位及验证码,点击“立即查询”,即可显示机动车非现场信息。

即时办理。

44.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公告服务指南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十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新建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详细路口点位清单。

1、新建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详细路口点位清单统计在册。

2、点位清单报宣传科,请宣传科选择大众媒体发布公告。

媒体公告费用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22指挥室

45.开展“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第二十一条: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3.活动后续宣传期(12月3日至4日):各部门从多个视角开展延续性报道,并与春运交通安全宣传有机衔接起来,进一步深化“全国交通安全日”长效宣传机制。

每年12月2日前后

0552-3059330

46.交通路况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通〔2015〕69号):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平台,面向社会各界发布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安全提示、警示信息、典型事故案例,引导安全文明出行。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曝光等形式公开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持续开展

47.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

四、申请材料

本人驾驶证

支队办理点直接出具驾驶证办理

六、办理时限

当场

0552-3056369

48.交通紧急疏导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交通参与人

1、公众发现提供线索

2、交警各大队巡查时发现

1、公众发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按照先急后缓的情况分别办理

49.开展“无记分,有奖励活动”服务指南

2.《关于印发〈安徽省“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2015)〉的通知》工作措施第四项:继续开展“无记分,有奖励”活动,激励和引导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养成遵章守法、文明驾车的良好习惯,构建平安、畅通、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蚌埠市文明办

无交通违法记分记录的驾驶人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民警、交通协管员不得报名参加活动。

1.活动发布。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公布“奖励活动”有关信息。

2.动员报名。加大持续宣传力度,积极动员符合报名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报名。

3.资质审核。活动组织单位和市公安交管部门对报名的机动车驾驶人资质进行审核和公示。

4.抽奖颁奖。活动组织单位举办“奖励活动”抽奖仪式。

每年下半年

50.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公众有奖举报

受理服务指南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印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公交管〔2015〕421号)第二条:各市、省直管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要明确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公众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和线索分办处理、奖金发放等项工作。

公众发现或提供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线索,报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1.举报:公众通过互联网点击“安徽交管e点通”网页链接的“有奖举报”按要求填写即可进行举报。

2.受理:通过网上平台由全省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受理。

3.发放:通过全省高速公路交警部门的审核后,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支队统计核实后,对公众有效的举报进行话费补贴发放。

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

0551-62801580

51.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通〔2015〕69号)第四项:深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六进”活动,大力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好做法、好经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道路安全形势变化,有针对性地确定阶段性宣传重点,近期重点宣传公安交警部门整治旅游客车、“营转非”客车、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统一行动及“酒驾”、“毒驾”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政府应急办

深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六进”活动,大力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好做法、好经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道路安全形势变化,有针对性地确定阶段性宣传重点开展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持续推进

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52.开展“119”消防宣传日活动服务指南

1、《安徽省消防条例》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

面向社会各界群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服务

1.咨询:消防部门接受群众咨询,开放各级消防站供群众参观学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2.培训:深入社区、农村和社会单位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指导提升群众灭火逃生能力。

11月9日

53.灭火救援服务指南

1、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面向社会和人民群众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1.灭火救援任务接受:根据群众报警需求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命令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2.组织救援:根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针对具体灭火救援任务类型,调集组织适当规模人员力量及物资开展灭火救援。

根据需要

54.应急救援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面向社会和人民群众开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应急救援工作。

1.应急救援任务接受:根据群众报警需求,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命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救援:根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针对具体应急救援类型,调集组织适当规模人员力量及物资开展应急救援。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5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信息公开服务指南

1、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

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建设单位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其他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做好信息公开。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网站等渠道,及时公开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工程情况及检查公告。

及时公开

56.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信息公开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消防机构备案。

1.信息收集:收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开展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情况信息。

2.信息发布:市公安消防支队将已经备案的竣工验收工程信息向社会公告。

20个工作日

57.“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服务指南

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关于建设“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的通知》(皖消防〔2011〕117号)为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打好“清剿火患”战役,畅通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渠道,全面消除火灾隐患。根据公安部《全国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要求,总队决定在10月底前建立全省统一的“96119”火灾隐患举报热线,各市要积极做好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和投诉举报受理、查处、奖励等各项工作,确保抓出成效。

根据省消防总队印发的《安徽省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工作制度》(皖消防〔2011〕117号)。主要办理流程:

(一)受理登记。

受理人员在接到举报后如实记录,规范录入,及时处理,确保举报投诉线索无遗漏、不拖延。

(二)举报转送。

(三)举报查处。

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的要求,承办单位在接到《举报转送核查记录》后按规定时限查处。

(四)举报反馈。

核查结束后,举报受理人员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

(五)资料归档。

举报投诉处理结束后,各单位将有关资料收集归档,同时由支队防火处统计查处台帐,及时办理奖金申领、实施奖励。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主要办理流程:

5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遗失补发服务指南

实际工作中确实需要,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建设单位、公民

四、补发条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遗失的,建设单位或公民在公告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1.补发证件申请书;

2.补发许可证件的,应提供原证件遗失公告。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公安消防机构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

2.受理:公安消防机构原发证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核。

3.发放:核准后,公安消防机构原发证机关补发相应证件。

60.日常中小学、幼儿园“法制教育课”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章安全教育第四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章安全教育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中小学幼儿园

1.督促中小学、幼儿园落实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工作。

2.指导、检查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工作。

0552-2089254

根据《安徽省公安厅关于推行全省机动车管理五项便民措施的通知》(皖公通〔2016〕18号),主要办理流程:

3.信息反馈:“96598”工作人员将具体联系、通知情况及时反馈申请人。

62.购买散装汽油证明服务指南

《关于迅速采取超常措施建立完善严控严查散装购、销汽油制度的通知》(公传发[2014]129号)

单位和个人

1、对单位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经办人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

2、对个人需要散装汽油的,购买人需提供由所在居(村)委会同意的申请(注明用途、数量)、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

63.《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审核意见书》补办服务指南

《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持申请设立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互联网接入服务意向协议书等材料,向公安部门办理安全审核意见书。

(一)经营人员的合法身份证明;

(二)安装经公安部安全检测合格并经省级公安部门登记认证的安全管理软件;

(三)网络拓朴结构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领取《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后,将登记表及有关附件逐级提交当地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进行安全审核。当地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表及有关附件之日起,分别在5日、10日、15日内依据各自审核内容,签署安全审核意见。经三级安全审核合格的,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者颁发《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蚌埠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

网吧业主在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安全审核意见书》换发工作时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网安部门核发的上一年度《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原件;

2、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上一年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一份或者近期出具的《消防监督监督检查记录表》;

3、和安徽江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上一年度网吧安全管理系统(Pubwin)维护协议复印件一份;

4、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市区网吧业主到辖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办理,三县网吧业主到所在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办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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