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徐州睢宁检察院官微发布了一则案例,颇有警示意义。案例讲述的是睢宁一名"脑洞大开"的小偷,以街头路旁的彩票投注站为目标,盗窃无记名即开式彩票("刮刮乐")。这名
近日,徐州睢宁检察院官微发布了一则案例,颇有警示意义。案例讲述的是睢宁一名"脑洞大开"的小偷,以街头路旁的彩票投注站为目标,盗窃无记名即开式彩票("刮刮乐")。这名小偷的"手气"还不错,偷来的彩票中奖8000余元。不过,落网后,令小偷郁闷的是,中奖金额要一一加在他的盗窃数额中。
王某19岁,是睢宁县凌城镇居民。自2014年11月起,王某专门以县城内街头路旁的彩票投注站为目标,先后作案六次,盗窃无记名即开式彩票("刮刮乐")累计面值1万元。
2015年3月2日,王某在毗邻的宿迁市某彩票投注站兑奖时被抓获。王某"手气"还算不错,他拿着这些偷来的彩票已经兑得奖金8000余元。
盗窃彩票后中奖,犯罪数额如何计算呢?围绕着这个问题有下面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盗窃数额应仅限彩票的票面数额,中奖奖金不应计算在内。因为对于被害彩票店经营者来说,其失去的是对被窃彩票本身的实际控制,其财物损失仅限于彩票的票面数额。
第二种观点:与此相反,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行为人盗窃作案所获得的利益,只是中奖彩票的奖金,票面数额再多,只要未中奖,都无法使行为人获利,也就不应当计算在犯罪数额之内。
实际上,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检方表示,犯罪嫌疑人王某盗窃目的明确,就是盗窃彩票,期待能够中奖,从而非法获得奖金。这种情况下,应该以票面价值加上中奖奖金数额来计算盗窃数额,这也意味着他的牢狱之灾会"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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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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