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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函【2024】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11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服务指南(试行)

婴幼儿期(0-3岁)是儿童生长发育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大脑和身体快速发育,良好的营养和科学的喂养是促进婴幼儿体格生长、机体功能成熟及大脑功能形成的重要保障。在这一时期加强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指导养育人掌握营养喂养科学知识和技能,保障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营养物质摄入,保障营养状况良好,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疾病,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为一生发展打下坚实的健康基础。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服务。提高可及性和规范性,提升儿童营养和健康状况,降低贫血率、生长迟缓率,减少超重肥胖的发生,制定本指南。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的0-3岁婴幼儿及其养育人

三、服务内容

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提供,有利于提高目标人群覆盖率。服务内容包括健康教育、喂养行为评价、营养状况评价和咨询指导

(一)健康教育与喂养行为评价、营养状况评价

针对0-3岁婴幼儿养育人,开展营养喂养科普宣传,讲解知识、传授技能。

围绕0-3岁期间母乳喂养、辅食添加、合理腾食、饮食行为培养等内容,应用《3岁以下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表》(附件1表2-表4),评价养育人喂养行为。重点询问养育人各个关键月龄喂养情况,分析养育人存在的喂养问题,结合婴幼儿生长发育情况,给予喂养行为评价。询问养育人过去24小时喂养情况,以此反映每日喂养情形。由于婴幼儿存在个体差异,服务提供者应根据婴幼儿健康检查、喂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得出喂养行为评估结果

1、满6月龄前(满月、3月龄)

(1)健康教育

母乳是婴儿最理想的天然食物,0-6月龄婴儿提倡纯母乳喂养。母乳含有丰富的营养素、免疫活性物质和水分,能够满足0-6个月要儿生长发育所需全部营养,不需要添加水和其他食物。母乳喂养经济、方便、省时、卫生,有助于婴儿达到最佳的生长发育及健康状态。母乳喂养可以降低婴儿患感冒、腹泻、肺炎等疾病的风险,减少成年后肥胖、糖尿病和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的发生,促进大脑发育,增进亲子关系。母乳喂养还可减少母亲产后出血乳腺癌、卵巢癌的发生风险。

养育人喂养知识缺乏、喂养方式不恰当易引发婴幼儿营养不良。喂养不足将导致低体重、生长迟缓和消瘦。这些要动儿早期常表现为体重不增长,继而出现体重逐渐下降,身高开始时影响不明显,如得不到有效干预,婴幼儿生长将进一步减慢,身高逐渐低于正常。喂养不足导致的长期营养不良,将累及婴幼儿全身各个系统发育,出现精神萎摩、食欲减退、免疫力下降、反复感染等问题。

如过度喂养、身体活动减少易引发婴幼儿超重肥胖,有延续至儿童期、成年期的可能,引起成人期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风险增加

(2)喂养行为评价

针对满月、3月龄婴儿,重点询问养育人是否纯母乳喂养。对于纯母乳喂养者,评估每日哺乳次数;对于混合喂养和人工喂养者,评估喂奶量。

①纯母乳喂养情况评估。在哺乳次数上,应做到按需喂养,3月龄内要儿每日母乳喂养8-10次或以上。

对于纯母乳喂养者,能够做到不添加水和其他食物,且3月龄内要儿每日母乳喂养次数达8次及以上,评估为“母乳喂养合理”。

对于添加水和其他食物的,或者3月龄内婴儿每日母乳喂养次数低于8次的,评估为“母乳喂养不合理”。

②混合喂养和人工喂养情况评估。对于未纯母乳喂养的母来,了解具体原因及婴儿体格生长发育情况,询问每日母乳喂养次数,以及哺喂配方奶的量,并鼓励纯母乳喂养。

对于混合喂养和人工喂养者,满月时每日喂奶约600-700ml,3月龄时每日喂奶约800-900ml,评估为“喂奶量适宜”。

满月、3月龄时未达到或超过上述喂奶量,存在喂养不足或喂养过度风险,评估为“喂奶量不适宜”。

(3)营养状况评价

针对满月、3月龄婴儿,测量身长(身高)、体重,评价婴幼儿营养状况。

①评价方法。通过测量婴幼儿身长(身高)、体重等数值,使用标准差法、百分位数法等评价方法,参考WHO儿童生长标准,结合婴幼儿同月龄标准人群年龄别体重中位数(见附件2)、标准人群年龄别身长(身高)中位数(见附件3)、标准人群身长(身高)别体重中位数(见附件4)、标准人群年龄别体质指数(体重/身高,BMD)中位数(见附件5)等评价指标,对婴幼儿个体营养状况作出评价。

个体营养状况评价结果包括正常、低体重、生长迟缓、消瘦、超重、肥胖等。

②评价标准。

1)低体重:婴幼儿年龄别体重低于中位数减2个标准差或第3百分位数值时,评估为"低体重"。

2)生长迟缓:婴幼儿年龄别身长(身高)低于中位数减2个标

准差或第3百分位数值时,评估为“生长迟级”

3)消瘦:婴幼儿身长(身高)别体重或年龄别体质指数,低于中位数减2个标准差或第3百分位数值时,评估为“消瘦”

4)超重:婴幼儿身长(身高)别体重或年龄别体质指数,处于中位数加1个标准差和加2个标准差之间,或第85百分位数和第97百分位数之间时,评估为“超重”。

5)肥胖:婴幼儿身长(身高)别体重或年龄别体质指数,高于中位数加2个标准差或第97百分位数时,评估为“肥胖”

2、满6月龄至满24月龄(6、8、12、18、24月龄)

6月龄后母乳喂养已不能完全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需求,应当在继续母孔喂养基础上添加辅食。婴幼儿辅食添加种类、频次不足,将明显影响生长发育,导致贯血、低体重、生长发育迟缓、智力发育落后等健康问题。6-8月龄婴儿,每日需要添加辅食1-2次;9-12月龄婴儿,每日添加辅食增为2-3次。1-2岁幼儿鼓励每日与家庭成员共同进食3餐,期间加餐2次,每日3餐食用的辅食单独制作。制作辅食的食物包括谷薯类、豆类和坚果类、动物性食物(鱼、禽、肉及内脏)、蛋类、含维生素A丰富的深色蔬果、其他浅色蔬果、奶类及奶制品等7类。养育人每日给婴幼儿添加辅食种类应不少于4类,且至少包含1种富铁动物性食物、1种蔬菜和1种谷薯类食物,保障辅食的多样化,保障每日必需营养素的摄入。

针对6月龄、8月龄、12月龄婴幼儿,重点询问养育人给婴幼儿添加辅食的种类和频次,婴幼儿是否进食富铁的动物性食物(鱼、禽、肉及内脏),并询问婴幼儿饮奶量。

针对18月龄、24月龄幼儿,重点询问养育人给幼儿添加辅食的种类,幼儿正餐和加餐次数,是否吃富铁动物性食物,同时应询间幼儿饮奶量。

①辅食添加种类评估。养育人每日从谷薯类、豆类和坚果类、动物性食物、蛋类、含维生素A丰富的蔬果、其他浅色蔬果、奶类及奶制品等7类食物中选材给婴幼儿制作辅食,每日添加的辅食种类不少于4类,且至少包括1种富铁动物性食物、1种蔬果和1种谷薯类食物的,评估为“辅食添加种类适宜”。

养育人每日给婴幼儿添加辅食种类少于4类,或每日添加辅食种类达到或超过4类,但未同时包括富铁动物性食物、蔬菜和谷薯类食物的,评估为“辅食添加种类不适宜”。

尤其要注意评估每日添加的辅食中是否包含鱼、禽、肉、肝脏等富含铁的动物性食物。

②辅食添加频次评估。由于婴幼儿胃容量比较小,每次进食量较少,如辅食添加频次不足,易导致婴幼儿营养总量摄入不足

1)对于6月龄、8月龄婴儿,养育人每日给婴儿添加辅食次数达到1-2次的,评估为“辅食添加频次适宜”养育人尚未每日给婴儿添加辅食的,评估为“辅食添加频次不适宜”。

2)对于12月龄婴幼儿,养育人每日添加辅食次数达到2-3次的,评估为“辅食添加频次适宜”。养育人每日添加辅食次数少于2次的,评估为“辅食添加频次不适宜”。

3)对于18月龄、24月龄幼儿,每日早、中、晚三餐正餐达到3次,辅食单独制作,正餐期间加餐2次的,评估为“进餐次数适宜”每日正餐少于3次,或期间加餐少于2次的,评估为“进餐次数不适宜”。

(3)奶类哺喂情况评估

6月龄-24月龄婴幼儿每日仍需哺喂或饮奶。6月龄婴儿每日哺喂奶类5-6次,奶量800-1000ml;8月龄婴儿每日哺喂奶类4-5次,奶量700-800ml;12月龄婴幼儿每日哺喂奶类2-3次,奶量600-700ml;18月龄、24月龄婴幼儿每日饮奶2-3次,奶量400-600ml。每日饮奶量达到上述要求的,评估为“饮奶量适宜”;每日饮奶量达不到或超过上述量的,评估为“饮奶量不适宜”。

(4)营养状况评价

针对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婴幼儿,测量身长(身高)、体重,检测血红蛋白,评价婴幼儿个体营养状况。

①评价方法。同婴幼儿满6月龄前。

个体营养状况评价结果包括正常、低体重、生长迟缓、消瘦、趣重、肥胖等。

②评价标准。同婴幼儿满6月龄前。

③血红蛋白检测。婴幼儿满6月龄或8月龄、满18月龄时分别开展一次血红蛋白(Hb)检测。

正常:血红蛋白(Hb)≥110g/L。

贫血:血红蛋白(Hb)<110g/L。

其中,轻度贫血:血红蛋白(Hb)值为90-109g/L:

中度贯血:血红蛋白(Hb)值为60-89g/L;

重度贫血:血红蛋白(Hb)值<60g/L。

随着海拔升高,空气中含氧量下降,刺激人体造血功能提升,海拔每升高1000米,人体血红蛋白(Hb)含量上升约4%。因此,高海拔地区的人体血红蛋自(Hb)正常值、异常值应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相应上浮。

3、24月龄至36月龄(30、36月龄)

针对30月龄、36月龄幼儿,应重点询问幼儿膳食均衡性,评估家庭膳食是否多样化;询问幼儿能否独立进餐等情况,评估饮食行为是否良好

①进食种类评估。

幼儿每日进食食物种类不少于4类,且至少包括1种富铁动物性食物、1种范菜和1种谷薯类食物的,评估为“进食种类适宜”。

幼儿每日进食食物种类少于4类,或每日进食食物种类达到或超过4类,但未同时包括富铁动物性食物、蔬菜和谷薯类食物,或饮奶量不够的,评估为“进食种类不适宜”。

②进餐频次评估。

幼儿每日早、中、晚三餐正餐达到3次,且期间加餐2次的,评估为“进餐次数适宜”。

幼儿每日早、中、晚三餐正餐少于3次,或期间加餐少于2次的,评估为“进餐次数不适宜”。

③饮食行为评估。

针对30月龄、36月龄幼儿,测量身高、体重、血红蛋白等,评估幼儿营养状况。

③血红蛋白检测。婴幼儿满30月龄时开展一次血红蛋白(Hb)检测。

贫血评价标准同满6月龄至满24月龄。

喂养行为评价及管养状况评价完成后,将评价结果记录在《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表》(附件表1-表4)中,填写婴幼儿基本信息,形成3岁以下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档案,做到一人一档。结合婴幼儿健康检查、喂养行为评价及营养状况评价结果,及时发现存在喂养行为问题的养育人,以及存在营养问题的婴幼儿,给予针对性咨询指导和干预。对于患有营养性疾病的婴幼儿,必要时转诊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专业医疗机构。

(二)咨询指导

1、喂养行为咨询指导

针对喂养行为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给予养育人针对性咨询指导。帮助养育人充分认识母乳喂养、辅食添加、合理腾食及饮食行为培养的重要性,了解自身在日常喂养中存在的问题,纠正错误喂养行为,建立正确喂养方式。

(1)婴儿满6月龄前

针对未纯母乳喂养者,了解未纯母乳喂养的原因,给予针对性指导,强调母乳喂养的益处及优势,鼓励倡导纯母乳喂养。

针对喂奶量不适宜的混合喂养和人工喂养者,强调应根据婴幼儿生长发育情况调整喂奶量,防止喂养不足或喂养过度。允许每次喂奶量有波动,避免采取不当方法刻板要求每次婴儿摄入固定的奶量,但每日喂奶总量要达到要求。

(2)满6月龄至满24月龄

针对辅食添加种类、频次不适宜的养育人,强调辅食添加对婴幼儿生长发育的重要影响,告知恰当的添加种类及添加频次,指导建立正确的辅食添加行为。

针对每日添加的辅食或食物中未食富铁的动物性食物的情形,告知养育人这可能导致儿童铁缺乏和缺铁性贫血。强调每日要给婴幼儿添加富铁动物性食物。对于以添加蛋黄给婴幼儿补充铁的情形,要告知养育人蛋黄的铁含量相对肉类来说较低,仅添加蛋黄而不添加肉类,对铁的补充量不足。

告知养育人添加辅食应当由少量到多量、由一种到多种,引导婴儿逐步适应。添加辅食应从每日一次开始,尝试在一餐中以辅食替代部分母乳,逐步过渡到以单独一餐辅食替代一次母乳。添加辅食还应当从单一食物开始,每次只添加一种新食物,逐次引入。开始可选择含铁丰富的泥糊状食物,每次喂食1小勺,逐渐加量。待婴儿2-3日习惯一种新食物口味后,再添加另外一种,逐步刺激味觉发育。引入新食物1-2日内,婴儿若出现皮疹、腹泻、呕吐等轻微不适,应当暂停添加,待症状好转后再次尝试小量喂食。若仍出现不适或症状严重,应当及时就医。

针对哺喂奶量不适宜的养育人,强调应根据婴幼儿生长发育情况调整饮奶量,防止喂养不足或喂养过度。

(3)24月龄至36月龄

针对腾食不均衡、幼儿进食食物种类不适宜的情形,告知养育人膳食多样性的重要意义,告知恰当的进食食物种类。

针对进餐次数不适宜的情形,指导养育人为幼儿提供每天三次正餐和两次加餐。两正餐之间间隔4-5小时,加餐与正餐之间。

间隔1.5-2小时,加餐分别安排在上、下午各一次。加餐以奶类、水果为主,配以少量松软面点。

针对幼儿饮食行为不良的情形,告知养育人幼儿专注进食和自主进食的重要性,引导幼儿定时定位就餐,避免进餐时观看电视、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逐步养成良好的饮食行为。

2、营养状况咨询指导

(1)针对低体重、生长迟缓、消瘦等管养不良。指导养育人改变不良喂养行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导养育人及时监测婴幼儿身长(身高)、体重等指标,开展自我评估,评价婴幼儿管养状况是否好转。如仍无明显改善,及时就医。同时,了解婴幼儿是否存在腹泻、消化道畸形、内分泌及遗传代谢性疾病,以及影响生长发育的其他慢性疾病。如存在上述疾病,应告知养育人会影响婴幼儿营养状况,并指导养育人尽快带婴幼儿接受治疗。

(2)针对超重肥胖。在及时纠正不良喂养行为的基础上,重点强调均衡膳食,限制婴幼儿摄入高糖、高盐和高脂肪的加工食品以及含糖饮料。指导养育人监测婴幼儿身长(身高)、体重、体质指数的增长趋势和水平,根据身长(身高)、体重增长情况调整喂养量和饮食结构,鼓励婴幼儿进行适量的身体活动,如爬行、走路、跑步和玩要,促进吃动平衡,保持适宜体重。

(3)针对铁缺乏和缺铁性贫血。强调缺铁性贫血对婴幼儿的危害,纠正养育人不良喂养行为,指导养育人每日为婴幼儿添加富含铁的动物性食物。同时,应了解是否存在导致婴幼儿铁缺乏的其他凤险因素。如双胎、早产等造成婴幼儿从母体获得铁储备不足的情况,胃肠疾病、牛奶蛋白过敏等影响铁吸收的情况。告知养育人缺铁性贫血的婴幼儿需规范接受铁剂治疗和随访,婴幼儿经2次治疗随访无明显改善,应及时转诊。

四、服务机构和人员

(一)服务机构要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空间,保障环境相对安全安静,配备必要的测查桌椅和测查床、儿童体格测量设施设备、血红蛋白检测仪等实验室设备、营养喂养咨询指导工具,用于开展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服务。鼓励依托信息技术,推进信息互联共享,从0-6岁儿童健康管理信息中导入婴幼儿及家庭基本信息,减少信息重复录入。

(二)人员要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至少配备1名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合格的儿童保健人员,从事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服务。

五、服务分工

(一)乡镇卫生院、杜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社会宣传,普及婴幼儿营养喂养科学知识和技能。

2、开展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服务。

3、结合婴幼儿健康检查、喂养行为评价及营养状况评价结果,及时发现存在喂养行为问题的养育人及存在营养问题的婴幼儿,给予针对性咨询指导和干预。针对患有营养性疾病的婴幼儿,必要时转诊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3、结合婴幼儿健康检查、喂养行为评价及营养状况评价结果,及时发现存在喂养行为问题的养育人及存在营养问题的婴幼儿,给予针对性咨询指导和干预。针对患有营养性疾病的婴幼儿,必要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

4、接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的患营养性疾病的婴幼儿。

5、针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动优质资源下沉提供专业人力支持,开展人员培训、帮扶带教、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六、服务指标

(一)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率:统计期限内辖区3岁以下婴幼儿系统接受营养喂养评估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3岁以下婴幼儿数×100%。

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系统接受营养喂养评估人数”指3岁以下婴幼儿按年龄要求0-1岁接受5次、1-2岁接受2次、2-3岁接受2次喂养行为评价及营养状况评价的人数之和。

(二)6-24月龄婴幼儿辅食添加种类合格率:统计期限内辖区6-24月龄婴幼儿辅食添加种类合格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接受过调查的6-24月龄婴幼儿数×100%。

其中,“6-24月龄婴幼儿辅食添加种类合格人数”指6-24月龄婴幼儿在过去24小时内辅食添加种类达到谷薯类、亘类和坚果类、动物性食物、蛋类、含维生素A丰富的蔬果、其他浅色蔬果、奶类及奶制品等7类食物中4种以上,且至少包括1种富铁动物性食物、1种蔬果和1种谷薯类食物的人数。

(三)6-24月龄婴幼儿辅食添加频次合格率:统计期限内辖区6-24月龄婴幼儿辅食添加频次合格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接受过调查的6-24月龄婴幼儿数×100%。

其中,“6-24月龄婴幼儿辅食添加频次合格人数”指6-8月龄要儿在过去24小时内辅食添加1-2次的人数、9-24月龄婴幼儿在过去24小时内辅食添加2-3次的人数之和。

(四)6-24月龄婴幼儿贫血率:统计期限内辖区6-24月龄婴幼儿贫血患病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接受过血红蛋白检测的6-24月龄婴幼儿数×100%。

其中“6-24月龄婴幼儿贫血患病人数”指血红蛋白小于110g/L的婴幼儿数。

(五)3岁以下婴幼儿生长迟缓率:统计期限内辖区3岁以下婴幼儿生长迟缓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3岁以下婴幼儿数×100%。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生长迟缓人数”指对照WHO标准的身长(身高)参考值,至少有一次测量身长(身高)低于同年龄标准人群身长(身高)中位数减2个标准差的婴幼儿人数

(六)3岁以下婴幼儿超重率:统计期限内辖区3岁以下婴幼儿超重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3岁以下婴幼儿数×100%。

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超重人数”指对照WHO标准的身长(身高)别体重参考值,至少有一次测量身长(身高)别体重大于或等于同年龄标准人群身长(身高)别体重中位数加1个标准差且小于同年龄标准人群身长(身高)别体重中位数加2个标准差的婴幼儿人数。

(七)3岁以下婴幼儿肥胖率:统计期限内辖区3岁以下婴幼儿肥胖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3岁以下婴幼儿数×100%。

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肥胖人数”指对服WHO标准的身长(身高)别体重参考值,至少有一次测量身长(身高)别体重大于或等于同年龄标准人群身长(身高)别体重中位数加2个标准差的婴幼儿人数。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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