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疆天舜铂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6000吨废催化剂回收贵金属精炼加工项目位于新疆沙湾工业园区哈拉干德工矿产品加工区内精细化工产业区。本项目性质为新建,主体工程为新建两个车间,一车间主要布置1条废三元催化剂三元分离工序、1条废石化催化剂回收铂精矿工序、1条铂精炼工序、1条钯精炼工序、1条铑精炼工序,二车间主要布置1条废三元催化剂分拣破碎工序、1台压球机、5台中频熔炼炉、6台焙烧炉;配套建设包括一座危废原料贮存库、一座危废贮存间、两座仓库、一座占地罐区等储运工程,供排水、供电供暖等公用工程及其他辅助设施;新建废气、废水、固废、再生污染治理等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13910.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12万元,占总投资的17.34%。
二、根据乌鲁木齐众智安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天舜铂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6000吨废催化剂回收贵金属精炼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2〕3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核定报告(新环排权审〔2022〕32号),该项目符合塔城地区“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沙湾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车间排放口生产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后冷凝并回用,回用水质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工艺与产品用水要求;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管网;化验废水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外排。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择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本项目危险废物须交由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处置。生活垃圾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管理措施,完善厂区的环境保护工程,强化关键设备的日常检修,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加强对项目周边地下水、土壤等的监测,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四、工程运营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工程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并严格按证排污。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