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的职责。其法律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房产中介有义务提供租赁房屋信息和租客信息。这些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的内容。
2.房产中介有义务如实告知真实情况。这包括房屋的实际状况、产权归属、交易条件等重要信息。房产中介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损害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房产中介的法律义务涵盖了信息提供、如实告知和优质服务等方面。这些义务是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1.第九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
(1)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第九百六十三条还规定了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后的报酬支付问题。
(1)该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2)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3)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4)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1.房产中介有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如果房产中介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买卖双方受到损失,房产中介将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房产中介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造成买卖双方损失的,房产中介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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