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月前,小余带着日用品,试住进了“新家”,在这里,她不用交一分钱房租。
小余是“95后”小姑娘,家在浙江衢州。两年前,她大学毕业,来杭打拼,在闸弄口附近找了一间合租房,每个月摊到的租金要1000多元。
对于月薪4000多元的她来说,工资就像一张饼,很大部分“喂”给了房租。几个月前,她听说有一个免费租房的机会,前提是她愿意陪伴特殊的新房东。
汪奶奶即将年满80周岁,一个人住在长庆街道十五家园社区,家里有两间房,一直空着一间。
汪奶奶就是那位新房东,这间空置的房间,从昨天开始成了小余的新家。
昨天,下城区长庆街道举办了“助老系列工程”启动仪式,小余和汪奶奶牵手结对。小余搬进汪奶奶的家,不用付房租,她只需在有空的时候,陪汪奶奶聊聊天、看看电视就好。
第一次见面像相亲一样为迎接小余汪奶奶买了新空调
小余的房间已经布置好了。
单人小床上的杂物清空了,铺上了凉席,放着两个枕头。地板虽然有点老旧破裂,但看上去一尘不染。房间很宽敞,还放着一排沙发坐凳、电视、空调。
汪奶奶说,她还记得小余第一天上门的情形,小姑娘当时就让她心生欢喜。
“因为怕奶奶没听清、记不住,所以我想写下来比较好。”小余说。
“这个小姑娘很贴心,穿着也朴素。”汪奶奶越看越喜欢。社工小汪问,要不先让小余过来住一个星期,汪奶奶马上接口:“没关系,她想住多久就住着好了。”
说起第一次的见面,小余也笑了,她说:“一进门就看到了奶奶种的绣球花,看到屋里干干净净的,就觉得奶奶是个注重生活细节的人。后来聊天,她的话不算多也不算少,就很亲切……”
通过了相亲似的见面,两人都开始期待即将展开的“同居生活”。
在邻居看来,汪奶奶平时总是独来独往的,不喜社交,但爱种花、看报纸、看电视,闲暇时还报了老年大学。
几年前,汪奶奶的老伴去世,就留她一人住在家中。女儿在嘉兴上班,没法常来看望老人。
汪奶奶看上去身子骨比较硬朗,喜欢把家里打理得井井有条,自己动手一日三餐也不在话下。她唯一觉得缺憾的,是屋子太空落落了,有点孤单。
小余搬进来后,就像多了个孙女。
“拍照好弄吗?”汪奶奶问。
“很简单的,点这个图标,就可以拍啦。”小余打开了摄像头,汪奶奶笑呵呵地接了过去。汪奶奶说,她以前就想学智能手机,跟远在台湾的外孙视频,但不知道找谁帮忙,这下好了,家里就住进了一位小老师。
两人之间相处,没有条款规定明确的权责义务,完全看个人意愿。汪奶奶说:“我以前带外孙,不舍得他干活,小余跟我外孙差不多大,她现在住的房间以前也是我外孙住的,我也舍不得她干活,所以我不要求她干什么。”
“奶奶很好,还不要我付水电费,但有时我也怕她太热情,让我不太好意思。”
“老青互助”共享居住
律师建议签订协议时尽可能细化条款
推出“老青互助”的创新养老模式,是需求所趋。
长庆街道现有60岁以上老人1.6万人,约占辖区全部人口的30%,其中孤寡、独居老人有968人。老年人多,助老员少,很多时候都要社工顶上,上门探望。
一些空巢老人遇到了精神孤独、知识老化和生活中缺帮手等问题,怎么帮忙缓解?街道想到了“老青互助”,帮年轻人与老年人结对,由老年人提供居住场所,年轻人为老年人提供日常健康照看与简单的生活协助,以此搭建“朝”“夕”二代互助沟通的桥梁。
排摸下来,街道现有6084名28岁以下的流动青年,像小余一样愿意住进老人家的年轻人,有6位。
如果要促成“老青互助”,街道还会对提出需求的年轻人进行背景调查,然后再去寻找合适的老人家。不过,现在这一模式推行的最大阻碍是:愿意尝试的老人太少了,有的已经习惯独居生活,有的不放心与陌生人同住,也有的是子女不同意等。
结对后,任何一方随时可以提出终止需求,若其间发生纠纷,也会有社区工作人员介入调解。
这种特殊的“同居”关系,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如果老人在“同居”期间发生了意外,年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吴晓洁、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雨禾认为,老年人与年轻人共享居住的新型居住模式,也属于房屋租赁的一种。不过,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之规定,他们认为,如果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至于租户与房东之间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他们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房东对承租于房屋内租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房东因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租户遭受人身损害的,租户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这更多的是基于有偿出租的情况,无偿出租时还应考虑公平诚信等法律基本原则来判定。
其次,若房东突发人身危险,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租户是否有救助的义务,学理上也存在争议。一般认为如在一个可支配的封闭空间领域内,脆弱的法益需依赖于支配者的救助,那么支配者就需承担救助的义务,鉴于租客的身份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是否属于租客能够支配的领域存在争议,因此当房东有突发人身危险时,租客更多的是基于道德义务对房东进行救助,如要认定租客构成刑法上规定的作为义务,是存在不小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