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3年第6号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2023-03-26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红蕾财税标注:根据2023.08.02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文中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本文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停止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红蕾财税标注:根据2023.08.02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本文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2023.3.27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优化。为确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对有关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二、税收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什么?

三、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五、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首先,判断是否符合条件。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即可享受优惠政策。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其次,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A企业2022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1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20人、200人,1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4000万元,1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

解析:2023年1季度,A企业“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160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A企业1季度的应纳税额为:90×25%×20%=4.5(万元)。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

THE END
1.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https://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1/01147151.html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1316171819号,小微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应停止执行。 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10741862.html
3.简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13\14\15\16\17\18\19号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3、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0000元;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http://m.kuaijitoutiao.com/article/248946
4.2023年2月税法速递(二)2023年,税务领域重点工作这样推进 6 (三)全国税务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 6 三、新法概览13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13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https://www.hnlawyer.org/news/2780.html
5.财政部税务总局: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财政部、税务总局: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7日https://news.sina.cn/2023-08-27/detail-imzirsae1269411.d.html
6.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再发布5项税收优惠政策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再发布5项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https://www.guancha.cn/politics/2023_09_05_707486.shtml
7.两部门: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23-08-28/doc-imzituzi9323811.shtml
8.国内楼市利好频频传来,“认房不用认贷”LPR下降换购住房退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https://m.loupan.com/bh/news/202308/5138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