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延续实施部分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紧急通知税费优惠政策延续清单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国家延续实施部分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紧急通知

冀财税[2021]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

一、提高政治站位。财政部、税务总局此次集中延续39项税费优惠政策和4项降费政策,是落实中央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要求的重要举措,旨在保持减税政策的连续性,持续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新活力,对冲部分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延续政策落实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调度,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责任,完善落实措施,持续督导推动。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开展线上线下宣传解读,确保市场主体和群众应知尽知,对政策涉及的纳税人、缴费人要做好一对一精准辅导,确保对政策学得会、用得对、申报不出错,坚决杜绝因政策落实而发生的不良社会舆论问题。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级财税部门要强化协调联动、工作配合、信息共享,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政策落实。要力争统一组织开展宣传、培训、督导、检查等活动,尽量减少对企业和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各级财税部门要对此次延续政策和国家后续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实施台账式清单管理,并对落实情况逐项跟踪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完善措施彻底解决,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落实任务。

附件:

1.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5.延续实施部分税费优惠政策清单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3月29日

附件5延续实施部分税费优惠政策清单

一、延长期限类(26项)

1.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新购进设备、器具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2.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企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3.金融机构从小微企业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4.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动漫企业。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上述16%的税率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为13%。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5.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涉农贷款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

7.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纳税人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下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干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9.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

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10.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11.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纳税人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12.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

13.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企业集团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14.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15.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境外个人投资者

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

16.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页岩气资源税纳税人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17.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购置挂车企业和个人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1)《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18.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

供热企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19.供热企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供热企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0.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21.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22.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2.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三、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简称大灾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

23.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24.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证券行业纳税人

一、证券类准备金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第124号)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第124号)的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一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类准备金

(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习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和《关于调整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规模的批复》(证监函〔2009407号)的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第129号)和《关干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财政部公告〔2016〕26号)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2%(2016年12月8日前按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期货公司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第129号)和《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财政部公告〔2016〕26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亿分之五至亿分之十的比例(2016年12月8日前按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

25.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26.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一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对疫情类(13项)

27.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28.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

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29.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十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十征收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30.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31.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32.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

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3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3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36.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7.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38.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39.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具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三、收费类(4项)

40.取消港口建设费

港口建设费缴费人

《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

41.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民航发展基金缴费人

防疫医疗器械企业

防疫药品企业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一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THE END
1.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热点问题[2024年11月]1.公司拥有一套用于办公使用的房产,计征房产税时,如何确定房产原值?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https://law.esnai.com/view/218385/
2.部门负责人回应纳税人按年收取房屋租金,按季申报房产税,从租【部门负责人回应】纳税人按年收取房屋租金,按季申报房产税,从租计征房产税时,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4-12-06 09:34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固镇县税务局 浏览量:0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解答: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故,季度申报房产税时,以https://www.guzhen.gov.cn/zfxxgk/public/29641/52281889.html
3.个人及企业的房产税如何征收1、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1)、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2)、如果将个人房产出租,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但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2、企业房产税如何征收:企业的房产税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征收的。 展开全文 咨https://m.66law.cn/v/wenda/419372.aspx
4.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什么?房屋买卖房产问答不过,如果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同时,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符合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当地居住证并在当地工作生活的,其在https://www.jiwu.com/wenda/9255211.html
5.讲话摘要详情页关税法共7章,包括总则、税目和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征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此外,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将其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给他人运营;不得《办法》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办法》http://www.faxuanyun.com/gsps/gsnews/t/newsLegalDeatil.html?id=130387
6.头条文章【解析】选项B,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选项C,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选项D,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3.新增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选择题有可能涉及。 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4560769227292935?object_id=1022%3A2309404560769227292935&extparam=lmid--4560769231099643&luicode=10000011&lfid=1076033166852775
7.12366热点问题解答(全文)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可以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是属于企业承担的部分的, 对于个人承担的部分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11、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换言之,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https://www.99xueshu.com/w/qrzvi1sjinpy.html
8.税收(含各税种)核定征收规定汇总老陈在线说税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5611756.html
9.《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https://www.shuashuati.com/ti/159edf88686a415b9f8dbd9824b76092.html?fm=bdbdsb2a0e57bad47987d4c172060ce008f6e
10.四川连通会计基地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12366热点问题https://www.lt-cs.com/post/4140.html
11.房地产企业各税种计税依据及征收法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https://www.meipian.cn/2ylijil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