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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二、三月起再取消一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公布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目前税务行政许可仅有“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六项。
三、税务总局再取消15项税务证明事项。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和减证便民决策部署,再取消12项税务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另有3项税务证明事项已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一并予以公布。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包括:纳税困难证明、退税商店符合有关条件的证明、资源税管理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公证证明、购车单位或人员身份证明、残疾人证明、外交机构、人员身份证明、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批文、捕捞养殖船证明、车船产权证、总分机构证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证明、转制证明、退出现役证。
四、两部委公告2017年度、2018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2017年度、2018年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37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等四个公益性群众团体2017年度、201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五、两部委明确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明确大湾区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广东省、深圳市按内陆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是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八、税务总局明确稀土企业等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稀土企业等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自2019年6月1日起,停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纳税人销售稀土产品或提供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稀土专用发票;销售非稀土产品或提供非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不得开具稀土专用发票。除稀土企业外,其他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企业使用的开票软件应当于2019年6月1日前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十一、全国第28个税收宣传月将主题开展九项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税总函〔2019〕85号),决定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在2019年4月1日至5月20日期间集中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举办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开展媒体记者集中采访活动;召开税收新闻发布会;开展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回访活动;开展“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宣传;开展个人所得税普法宣传;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系列宣传;开展“新税务新形象新作为”宣传;开展28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回顾展。同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税收宣传月的品牌效应,并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并重,形成税收大宣传格局,为全年持续开展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宣传奠定良好基础。
十三、税务总局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4号),进一步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并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各类第三方涉税服务收费的监管,坚决防止借为实施减税降费提供咨询等各种服务之名乱收费、抵消减税降费效果,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红利。一是迅速开展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专项排查整治;二是全面排查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三是坚决整治第三方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四是严肃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违法违规行为;五是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形成整治第三方乱收费行为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