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2023年7月26日;录用日期:2023年8月7日;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0日
摘要
目的解释在法律解释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目的解释方法成为打破司法僵局,使法律与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相适应的关键所在。然而目的解释方法在法律解释实践中所探求的法律目的有诸多分歧,包括主观目的与客观目的、法律整体目的与法条个别目的之间的分歧。对此本文通过理论法学与中国本土法律环境相结合,具体解决目的解释方法的“目的”分歧,应当坚持主观与客观的融合发展、坚持整体目的与个别目的之间的互动循环,推动我国目的解释方法适用的实践进程。
关键词
目的解释,目的辨析,目的实质
The“Purpose”ofthePurposeInterpretation
MingyanChen
SchoolofLaw,Changchun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ChangchunJilin
Received:Jul.26th,2023;accepted:Aug.7th,2023;published:Nov.20th,2023
ABSTRACT
Purposeinterpretationoccupiesanimportantpositioninthelegalinterpretationsystem.Intheprocessofapplyinglaw,themethodofpurposeinterpretationhasbecomethekeytobreakingthejudicialdeadlockandadaptingthelawtocomplexandchangeablesocialrelations.However,therearemanydifferencesbetweenthelegalpurposeexploredinthepracticeoflegalinterpretation,includingthedifferencebetweensubjectivepurposeandobjectivepurpose,theoverallpurposeoflawandtheindividualpurposeoflegalprovisions.Inthisregard,thispapercombinestheoreticaljurisprudencewithChina’slocallegalenvironmenttospecificallysolvethe“purpose”differencesbetweenpurposeinterpretationmethods,andshouldadheretotheintegrateddevelopmentofsubjectivityandobjectivity,adheretotheinteractivecyclebetweenoverallpurposeandindividualpurposes,andpromotethepracticalprocessoftheapplicationofpurposeinterpretationmethodsinChina.
Keywords:ExplanationofPurpose,PurposeIdentification,SubstanceofPur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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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提出
法律适用是法律制定的下一步工作,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一系列变化,社会观念、整体社会价值取向一定会发生变化,进而出现旧的法律规范如何解决新的现实的问题。随着社会情势的变化,如何快速、合法的解决新型法律纠纷并实现其过程合法性和结果正当性,成为法治社会发展的关节点。目的解释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思路。在法律解释体系中,尽管目的解释作为独立法律解释方法而存在,但是运用目的解释进行法律解释过程中对法律规范及其他法律内容的“目的”探寻是非常复杂的。目的解释方法所探求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在目前全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现代化强国的国家发展形势,司法实践者应当如何处理作为主观目的与客观目的、法律整体目的与法条个别目的之间地矛盾?如何在不同类型的目的中选择适合我国发展国情、本土化法治发展的“目的”依据?
目前学者们对目的解释的实践研究范围十分宽泛,但是这些研究大多数涉及目的解释与其他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矛盾处理,对上述目的解释之“目的”在司法实践中的研究欠缺系统的研究。学者们简单的将目的解释作出主观和客观之分,但是这种传统的目的解释分类欠缺对“目的”的根本认识,从而加大了该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难度,也使得目的解释的适用后果难以预料。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司法观念、生活观念以及价值观念使得裁判者在进行目的选择时产生不同的想法,并且不同目的的选择会对案件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有时甚至是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裁判者在使用目的解释时,必须认真对待法律目的选择问题,既要有客观、合理地选择角度,又要对解释结果负责任。裁判者需要对法秩序有清醒地认知地前提下,正确处理上述几对“目的”之间地矛盾,并结合我国国情以及本土法治发展趋势明确“目的”依据。
2.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辨析
2.1.主观目的解释与客观目的解释之间的争辩
2.2.法律整体目的与法条个别目的之间的争辩
法律是以某种立法宗旨为依据,针对立法者所欲规制的特定领域中的事项制定的行为规范。就整体法律秩序而言,法条所属的法律文本有整体目的;就单个法律规范而言,单个法律条文在针对特定事项时有个别目的。那么,在解决具体案件时,解释者应当以整体目的为依据?还是与个别目的为司法依据呢?
对于上述问题的争议,在法学界已经存在多年。一种观点认为,目的解释之法律目的就是法律整体目的,解释者对法律目的的探查应以法条所在法律规范的整体目的为依据。拉伦茨教授将目的解释定义为“依可得认识的规整目的及根本思想而为之解释”,由此可知在对整体目的与个别目的的争议中,拉伦茨教授认为目的解释之目的是指法律条文所在的法律根本目的。与其观点一致的还有杨仁寿教授,他认为法律规范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整体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组成法律文本的个别规范或者多个规范都应当统一受根本目的的支配,法律解释不得与这一根本目的相违背。杨仁寿教授将个别法律条文之旨意归为文本解释范畴,并认为它与整体法律目的所在的目的解释有一定的区别,前者立足于历史沿革,后者立足于法律目的。按照这种观点,从历史地立法者的意图中获取个别法律目的,不属于目的论的范畴,只有整体法律目的的探寻才是目的解释方法的范畴。
苏力教授认为,人们往往假定一个法律文本总有一个贯穿始终的立法原意,并将之作为理所当然的理解和解释出发点。但是,法律的制定往往不是一个人意志的产物,法律制定之初或许就伴随着对某一问题或某一领域规制的不同观点,当法律落在文本上时这些分歧仿佛不曾存在过,但在法律使用时会发现,这些分歧从未消失过[5]。由此可知,从法律文本中获取贯穿始终的立法原意的目的解释方法,并不是确切可行的。个别法律条文反而具有面对未来不同社会观念、法律问题的能量。尽管如此,若将个别法律条文作为目的解释的唯一依据而忽视对整体法律目的的考量,将导致法律解释的恣意,引发法官、律师等法律适用者的权利滥用行为。
实际上,法律规范之整体目的是通过个别法条目的形成的,在个别法条目的的基础之上才能探寻法律整体目的,同样个别法条目的的探寻应当与整体法律意旨相吻合。解释者在探寻法律目的过程中,只有在整体目的与个别目的之间循环往复,认识到法律目的整体与部分之间的相互依赖性,才能准确把握立法原意与法律文本之间的平衡关系。
3.结论
在学界中,尽管关于目的解释方法中如何探寻法律目的争议始终未停止,但在争议中也逐渐探寻出为我国法治建设进程所适用的理论依据。面对目的解释方法中主观目的解释与客观目的解释、整体法律目的与个别法条目的之间的争论,解释者应当坚持主观与客观的融合发展,坚持整体目的与个别目的之间的互动循环,既要使法律解释摆脱形式主义法学的僵化,又要控制法律解释的恣意形态。通过规制对法律目的的探寻路径,提升目的解释方法在法律解释体系中的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