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指派夏文俊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一、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并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
1、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前科,本次犯罪尚属初犯,原因是其法治意识薄弱,其本人的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且属于非暴力型犯罪,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二、犯罪嫌疑人积极退出违法所得、愿意足额缴纳罚金;
本案犯罪嫌疑人愿意退赔违法所得且目前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有300万左右,基本可以完成违法所的退赔和罚金的缴纳。
三、因为犯罪嫌疑人目前具有强烈的悔罪意识,希望尽快取保,外出打工,并安抚家中亲属情绪;
犯罪嫌疑人是家里唯一的顶梁柱,其妻子多年没有工作,子女和父母都需供养,亲属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的双重重压之下,其父母和子女整日以泪洗面,已几近奔溃,希望贵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避免激化新的矛盾。
现资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在取保候审后不具有自杀及潜逃的可能性。更不可能实施对被害人、举报人和控告人打击报复行为或者实施新的犯罪。
四、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符合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定条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情况,其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活动罪,由于该罪量刑最多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予以逮捕的条件。且认罪认罚,罪行较轻,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22修订)公通字〔2022〕2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五、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符合宽严相济的原则,符合比例原则,有利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中也强调“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中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各项人身权利,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应降低降低审前羁押率。落实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明制度,对无社会危险性或者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的依法不捕“在本案中,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并采取取保候审,不仅可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更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可以切实维护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前保障人权、降低审前羁押率的大背景。
综上所述,鉴于犯罪嫌疑人现已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以及其家庭情况,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故此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所以辩护人恳请贵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另:提交(2021)甘0826刑初号判决书、(2021)川0802刑初号判决书、(2021)川0129刑初判决书、(2020)川0812刑初判决书,(2021)川0802刑初判决书供贵院参考。其为相似案例,犯罪嫌疑人均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