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中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标准

一、《<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内涵与意义

强制性规范指必须严格遵循,当事人不得改变,不得变通的法律规定,其表明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如何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判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审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案件中最主要的问题。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可见该条一方面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无效的标准,同时又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过但书的方式作出区分,限缩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无效的适用范围。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维护诚信原则,避免一方当事人以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否认民事行为效力,为其恶意违约寻找借口。

但是在实践中强制性规定较多,而且不同法律、行政法规用语不同,立法目的不同,客观而言识别“该强制性规定是否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对上述《民法典》第153条的但书进行了补充说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概念进行了扬弃,要求法官按照强制性规范的实际矫正效果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二、按“效力性”和“管理性”区分强制性规定的不足

在《民法典》施行前,《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后,《民商事合同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即采取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做法来判断合同是否无效。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其次,正如《九民纪要》第十七条所述,“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提出以来,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望文生义的倾向,许多审判员从“管理性”的字面意思上认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此类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后,“效力性”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虽然在过去有效地确立了违反强制性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的观念,但也可能带来一种误解,即审判员在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影响合同效力时,应先对该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作出判断。这种先入为主的做法在实践中极易造成本末倒置、倒果为因的问题。

三、《合同编司法解释》区分强制性规定的逻辑与实践基础

自《九民纪要》起,最高人民法院便注意到了区分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九民纪要》中提出的区分强制性规定所需考量的因素也更加合理(如将“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作为所需考量的因素),同时具体列举了一些清晰的情形以提高可操作性。《合同编司法解释》采取了同样的思路从宏观到微观就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其次,《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结合司法实践的经验,就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具体表现作出五条明确列举:

(一)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

这是比例原则在民商事审判中的具体体现。所谓比例原则,即目的与手段之间应保持适当比例,避免采用过度严格的措施来实现较小目标。与该原则与《刑法》第十三条及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遥相呼应,既然“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不被视为犯罪,那么在违反强制性规定但合同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影响较小的情形下,仍可认定该合同具备有效性。这一点也表现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1款与《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是沟通公法与私法的最重要的连接纽带。

(二)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政府的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

(三)强制性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一方加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对方无能力或者无义务审查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将使其承担不利后果

(四)当事人一方虽然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其已经具备补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予补正

(五)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旨在防止其他遗漏情形。在实务当中,还有许多情形应当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如建设工程领域,如果承包人不具有资质,但是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许也存在适用这一条款的空间。

四、判断强制性规定是否影响合同效力的部分实务要点

(一)如何判断犯罪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如果合同的内容为当事人须进行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例如人口、毒品、军火贩卖,由于合同履行必然导致犯罪,则所订立的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从而实现评价上的一致。

(二)违反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结语

在《合同编司法解释》出台后,民法院将按照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是否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之立法目的判断合同是否无效。这一方面以更明晰的法律规范引导办案人员摈弃过往对“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和“效力性强制规范”概念舍本逐末、望文生义的做法,但另一方面也鼓励学界继续对二者区分标准的研究,以将优质研究成果应用于审判实践,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和最高院工作指导思路的进一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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