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盛盛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3年3月6日发布的《关于准予长盛盛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67号)准予。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办理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下属销售网点。
9、每位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投资者可以凭该基金账户在所有销售本基金的网点办理认购。投资者在开户当天即可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0、登记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本公司)将于开户申请日次日对投资人的开户申请进行确认。投资人的开户申请成功与否及账户信息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本基金投资者单笔认购的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者提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12、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和确认为准。
1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经确认后,销售机构会及时告知投资人其认购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所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18、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和由于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80%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19、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盛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
基金代码:018247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型、发起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方式。本基金的封闭期为一年,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至一年后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不含认购费用),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2、募集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或销售网点,也可以增减相应的募集销售交易平台,届时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有)或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若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投资者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若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认购除外),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养老金特定客户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的有效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认购费,即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特定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3%,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即某投资者(非养老金特定客户)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扣除认购费用,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750.90份基金份额。
(四)认购限额
1、投资者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具体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由销售机构制定和调整。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经确认后,销售机构会及时告知投资人其认购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所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5、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成功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如还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须先在该销售机构处开立交易账户。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可以办理认购申请。
(一)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A、机构投资者应由指定经办人亲赴或传真等方式至本公司直销中心
1、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资料类业务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社团法人营业执照、行政机关文件、军队、武警、下属机构(具有主管单位批文号)其他及复印件;
(3)印鉴卡一式三份;
(5)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它证明;
(8)传真交易者须签订《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9)填妥的《长盛基金一一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10)经熟读并签章的《长盛基金投资人权益告知书》;
注:机构投资者的“申请人全称”与“指定资金账户户名”必须一致且为同一主体,以保证资金安全。某些三方托管的机构投资者除外。
2、认购本基金产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或者有效划款凭证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某些三方托管的机构投资者除外。
(3)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及网上查询中心查询。
B、特别说明
(1)中国农业银行
账户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专户
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北京万寿路支行营业室
银行账号:11-210101040005748
大额支付号:103100021017
(2)招商银行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北京静安里支行
银行账号:866889008910001
大额支付号:308100005272
(3)中国工商银行
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和平里支行营业室
银行账号:0200004229200032557
大额支付号:102100000423
(4)兴业银行
账户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名称: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26660100100531374
大额支付号:309100006665
3、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汇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4、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通过网上交易提交的认购申请,如认购资金在当日15: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则当日自动撤销。
5、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募集期截止日17:0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5)本公司及登记机构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6、投资提示:办理直销基金业务须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模版表单,直销表单可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或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首页右下角-投资工具-下载专区)下载获取。
(二)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业务的流程与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投资人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发行结束后完成。
五、退款事项
(一)基金发行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2、已开户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
4、在募集期截止日17:0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5、本公司及登记机构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如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六、发售费用
本次发售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费用在基金认购费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在募集期结束时,本基金不能满足法定备案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八、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胡甲
传真:(010)86497666
联系人:张利宁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批准设立机关和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7.7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三)登记机构
联系人:龚珉
(四)销售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邮政编码:100029
传真:(010)86497997、(010)86497998
联系人:张晓丽、吕雪飞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12层
负责人:马靖云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