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通过“送法进企业”活动,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依法经营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劳动保护意识、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和用工制度不断规范,进一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活动安排
2013年6月至8月,2013年9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一次法律知识考试。
三、活动主体
县依法经营协调指导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
四、送法对象
全县各类重点企业、定报工业企业,特别是纳税前50强企业。
五、主要内容
㈠加强合同法、税法、物权法(草案)等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树立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理念,强化依法经营意识。
㈡加强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树立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㈢加强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规范劳资关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树立劳资平等、保护劳动者的理念,强化劳动保护意识。
㈣加强环境保护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水资源保护法、等有关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树立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强化资源环境意识。
㈤加强科学技术进步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推动科技进步、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理念,强化自主创新能力。
关键词:用电检查;窃电问题;反窃电探究
1我国违章窃电的现状
1.1窃电者主体多样化
现阶段,我国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不断地提高。但另一方面,这些私营企业的管理者由于道德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不足还有经济利益的驱使,极容易走上窃电的非法道路。再加上近年来,国家对电费成梯度式增长,使得一些中外合资企业、集体企业见钱眼开,雇佣专业的人员改造电线,窃电量之庞大,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还有一些城市、乡村居民,个体户为了逃避电费,私自改造电表,更有甚者,对窃电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肆意的宣扬和扩大这种窃电行为。
1.2窃电金额巨大
随着大型的企业也为了经济利益而加入窃电的行业,使得近年来窃电的金额越来越庞大,最高可达几百万的电费。这种肆意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非常可耻,因为窃电而造成的人身安全事故也频频发生,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国家对于窃电者的行为绝对不能姑息,一定要严惩违章窃电的行为,做出警示以防止恶势力抬头。
1.3窃电技术越来越先进
1.4窃电者依仗其背景,阻碍执法
窃电者常常有着黑社会背景,甚至是大官保护。面对执法者,常常是出言不逊,不服从电力检查工作人员的检查。这也给用电检查工作造成了不小的困难,使得违章窃电的人员逍遥法外,并继续窃电,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有些用电户和电工合力窃电,电工不正确计量电表,促进其窃电。
2用电检查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2.1用电检查队伍参差不齐
2.3窃电证据难以收集
3反窃电对策研究
3.2提高反窃电的技术
随着窃电技术的不断发展,反窃电技术也要不断加强。首先,要提高反窃电的技术装备。要将高科技手段运用到反窃电的技术当中,用电脑远程测算电网中的电量流失总量,在与实际的用电消耗量进行比较,若相差太多,则需要进一步的检查和取证。电力企业在安装用电计计量表时,就应该具备反窃电装置和内设报警装置,推广新型防撬铅封和新型负荷控制终端设备、及时更新表计的防倒码功能软件,若用户私自改装电表或计量用互感器,电力企业会立刻知道。
3.3加强检查队伍培养
3.4明确用电检查程序
4结语
参考文献:
[1]张国良.探讨电网企业用电检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硅谷,
2010,(18).
一、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跨国公司可能侵害东道国利益
跨国公司作为民商事主体,同样有着追求经济利益的强烈渴求,或者说,资本在国际间流动,本身就是以逐利为最终目的的,而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正是以跨国公司为主要载体的。跨国公司可能会利用发展中国家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以损害东道国利益的方式,满足自身的逐利需求。例如,利用发展中国家环境法制不完善,以牺牲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利益为代价,实现自身的逐利目的,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康菲溢油案。2011年6月,蓬莱19-3油田C平台附近海域发现大量溢油。康菲公司给予的解释是,在其进行注水作业时,对油藏层施压激活了天然断层,导致原油从断层裂缝中溢出来。2011年11月,联合调查组公布了事故原因调查结论,指出漏油事故是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此外,“跨国公司通过国际经济合作或经营的途径,将污染密集型产业,特别是发达国家已淘汰的技术、设备、生产工艺、产品、危险废物等,通过投资方式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更是一种常见的形式。
(二)跨国公司法律规制属于东道国国内事务
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经营后,往往采取设立分公司的方式进入东道国,此时跨国公司的在东道国的经营机构应接受东道国的管辖与规制,这是经济主权的体现。因此,对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本身就属于东道国的国内事务,跨国公司不会由于其跨国身份而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例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侵犯雇员正当工作权利或其生命健康、对东道国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侵犯少数群体权利的案件时有发生。此时,东道国应通过本国的执法机制,纠正跨国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以实现法律治理目的。
二、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
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对象是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行为,笔者认为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应在于避税行为、商业贿赂、并购行为以及环境侵权行为等方面。
(一)避税行为
跨国公司能够利用其跨国身份轻易地实现避税,从而侵害了东道国政府的税收权益。当前跨国公司的避税手段非常多,主要表现为利用商品交易不合理价格避税,利用关联企业间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买卖和转让避税,利用提供不合理的劳务避税。
避税行为严格来说并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但是避税行为是避税人利用税法漏洞,实现减轻或减除税负的目的,其直接的结果是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使东道国利用外资的代价增高,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甚至会形成国内公司仿效。东道国和跨国公司之间所开展的避税与反避税博弈,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博弈,东道国政府完全有权通过完善法律、强化税收执法机制等一系列措施实现反避税。
(二)商业贿赂
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也是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所谓商业贿赂,是指利用贿赂这一方式获得交易机会,破坏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是各国刑法打击的对象。在国外,商业税率整治手段严厉,如,2009年12月31日,美国司法部以斯达康违反《反海外贿赂法》在华行贿,向其开具了一张300万美元的刑事和解罚单。2009年8月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最近几年在麦肯锡、朗迅、大摩、IBM等财富巨头身上发生的商业贿赂事件一定程度上还原与厘清了跨国公司的本来面目。
可见,商业贿赂极易在跨国公司身上发生,其原因何在笔者认为,跨国公司的一些特点决定了其极易成为商业贿赂者。首先,跨国公司为了能够进入东道国并获得市场份额,在主观上存在以商业贿赂获得交易机会的愿望;其次,跨国公司会面临诸多的审批与审核,这决定了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人员走得比较紧;最后,跨国公司的雄厚财力、社会关系的运用能力等也决定了跨国公司有能力实施巨额的商业贿赂,这是国内小企业所望尘莫及的。(三)并购行为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可以依法进行,但是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可能会损害东道国的经济利益,甚至会对东道国的经济安全造成影响,主要表现为跨国公司能够利用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大规模地实现并购,最终形成市场垄断,或者对东道国的产业形成毁灭性打击。如有学者认为,“跨国公司在全球扩张的过程中,通过直接并购、合资、品牌再定位等策略蚕食我国民族知名品牌,对我国本土企业的品牌塑造及发展形成极大冲击”。此类并购会导致拥有垄断优势的跨国公司跨越歧视市场壁垒,保持稳定的加工市场集中度和寡头竞争稳定性,排斥中小规模厂商,一旦它控制市场就可能压制竞争,降低市场效率,破坏市场结构,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
(四)环境侵权行为
跨国公司将大规模地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的力度上相对较弱,这样跨国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就会节省一大笔的环境开支。在着名的印度博帕尔案中就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利用国内外环境保护标准不同,满足自身的逐利需求。在中国,一些跨国公司进入中国时,除了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也将高污染、高危险的行业或生产环节转移进来了,如橡胶、塑料、印染、制革、电镀、制鞋、电池等行业属于高污染型企业,而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建材、造纸和化工六大产业则是高耗能产业,可以说,中国在迎接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带来的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对环境和资源的空前挑战。
(五)其他行为
三、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对策
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目的的实现,不能一味地要求跨国公司承担过多的义务或者对其进行道德指责,更不能因为跨国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现象而拒绝跨国公司进入本国经营而设置不合理的准入壁垒。相反,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需要加强本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优化法律环境,加强执法能力,促使跨国公司在经营中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
(二)加强执法能力
跨国公司法律规制除了需要立法层面的努力之外,还需要在执法层面有所体现。执法是将静态的法律规定转化为现实的法律秩序,从而实现法律的调整目的,在法律秩序的实现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跨国公司法律规制之不足,固然存在立法层面的漏洞与缺失,但是与执法机制不够完善也存在密切的关联。建议我国加强跨国公司执法机制建设,提升执法者的执法能力,从而更好地规范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
一、充分发挥反贪职能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原理告诉我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任何一个社会,都必然存在矛盾,必然不断产生新的矛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同样如此,和谐不是没有矛盾,不讲矛盾,而是具有能够正确认识矛盾、科学化解矛盾的良性机制。
反贪部门的反贪工作也要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其工作重心应当放在加大预防和查处贪污贿赂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力度上,这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反贪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是一致的,更是由反贪工作所处的社会矛盾的性质决定的。因此反贪部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应当围绕突出查办重点、加大工作力度这一目标,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同时注重预防犯罪,达到惩罚和预防的良好格局。
二、影响本地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当前改革开放逐步深入,由于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冲突和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使得社会矛盾纷繁复杂,然而我们通过分析不难发现社会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涉法涉诉、退役、教育、生态环境金融证券、卫生、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等。但从近年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来看,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法制观念的淡薄。
法制观念的淡薄,法律知识的缺失是导致社会矛盾的发生的根本原因,我们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些贪污贿赂者竟然不把自己的贪污行为当成犯罪行为来看,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医疗卫生系统腐败问题比较严重。
由于体制上、道德上的原因,再加上监管的不力,医疗腐败案件频发,导致了医患矛盾尖锐,影响了社会稳定其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和病患者及其亲属之间的不正常的服务价格或不正当的额外支付,并连带包括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之间的围绕药品和医疗器械推销、采购所发生的非法回扣、佣金或提成等等。这类回扣既直接发生在采购环节,也大量发生于医疗服务过程中医生的所谓“开药提成”。近年查处的贪污贿赂犯罪中,将近有50%的犯罪嫌疑人是医疗系统工作人员,其中有多起还是整个卫生机构的窝案串案。
(三)拆迁中存在着种种矛盾。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农村征地和城市拆迁已经成为区域发展的热点问题,但由于拆迁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利失控;加上财务的管理失控和思想意识的失控,导致了一系列拆迁问题的产生,使其成为该领域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严重影响着社会和谐。
三、反贪局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探索
反贪局立足自己的实际工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努力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自身公正廉洁执法是反贪工作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前提
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作为公职人员的座右铭,用在反贪干警身上恰如其分,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众对案件公开、公正、透明的要求越来越高,执法不公不廉很容易引起矛盾、激发民愤,所以作为反贪干警来说,一定要洁身自好,公正廉洁执法。
一方面增强干警廉洁自律意识,认真组织干警学习廉政准则,适时开展廉政教育,把现象扼杀在萌芽之中,始终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不断完善干警管理、监督、考核、评议、奖惩制度,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坚决从检察机关内部根除产生社会矛盾的隐患。
(二)加强反腐力度是反贪工作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有效形式
查办职务犯罪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治本之策,只有大力加强反腐败力度,才能从源头上起到威慑作用。而积极开展预防工作,对促进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和遏制腐败现象又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所以加强反腐力度和犯罪预防工作对于立足检察职能,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有计划、探索性的开展职务犯罪工作有其积极的意义。要增进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心,就必须严厉惩治腐败现象,也只有严厉惩治腐败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排除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三)贪污贿赂犯罪预防是反贪工作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关键。
案中监督,积极发送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服务大局的重要方式。检察建议虽然是针对个案中存在的问题而向发案单位发送的,但个案往往可以折射出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检察建议书对于纠正单位违法、堵塞管理漏洞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是从制度上遏制腐败的重要手段,所以反贪部门一定要认真撰写检察建议书,对个案中折射出来的单位管理漏洞和不合理制度要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定期回访,监督整改情况,切莫流于形式。
(四)加强法制宣传,积极开展预防讲座反贪工作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根本。
反贪部门要适时的组织干警到辖区单位进行法制宣讲活动,从思想意识层面上遏制腐败的发生。对发案率高的单位要做到一案一宣讲、一案一回访,使辖区干部认识到腐败本身是恶的,它不但是毁灭自身的一剂毒药,同时也是破坏家庭的罪魁祸首,让他们从思想上痛恶腐败,从法律上害怕腐败。同时反贪局积极配合检察院院的“一院一品”工作,使法制观念深入农村,服务新农村建设。
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人员不足。这是反贪局现在查办职务犯罪中普遍遇到的瓶颈,也是制约反贪工作长足发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短板。
(二)侦查设施不齐全。经费不足,装备落后,侦查手段滞后。这直接导致在日趋激烈的侦查和反侦查的斗争中许多关键证据无法取到。这是我们基层检察院反贪局普遍性存在的问题,但各检察院要积极努力加以完善,以更好的完成反贪工作,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三)侦查手段比较单一。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越来越智能化,攻坚战越来越多,翻供率越来越高。但从目前查处的贪污贿赂案的手段来看,还是基本上以犯罪嫌疑人口供为主,运用科技手段获取和固定证据的能力较差。
[关键词]境外投资;隐性投资;投资风险
[DOI]10.13939/ki.zgsc.2015.16.136
1境外隐性投资的概念与特点
本文所指的境外隐性投资是指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境外不以中国投资者的身份而是借用东道国当地企业或自然人的身份注册本地公司开展经营,所注册的公司并非外资公司,不显示其外资身份。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研究的隐性投资领域仅限于非金融类直接投资。
与一般境外投资相比,中国投资者在境外隐性投资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投资主体以民营企业为主。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国有企业在境外依法正式注册,相比之下,民营企业则很少受到此类约束。二是投资东道国主要是法律环境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隐性投资的总成本和风险代价在发展中国家要远远低于法制健全的发达国家。三是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东道国利润较高的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等领域,例如在缅甸,中国企业以隐性投资方式参与的矿业项目数量远超过通过合法外资注册的项目数量。四是具有隐蔽性,境外隐性投资的数量和规模不论是我国还是东道国政府主管部门均难以准确统计。
2境外隐性投资动因分析
一般境外投资的动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是利用东道国的要素优势,主要是当地的廉价劳动力、土地或其他丰富的自然资源等;第二是受东道国给予外资企业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吸引;第三是为开拓、占领当地市场;第四是规避贸易壁垒,包括关税、配额、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等。而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境外开展隐性投资,除上述原因外,还有一些特殊的主客观因素。客观上是某些东道国对外商投资的某些领域设置了障碍;主观上是一些企业习惯游走于政策法律的灰色地带,境外投资时把国内钻空子的“本领”带出了国门,守法经营的意识有待提高。具体而言,我国投资者在境外隐性投资的动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逾越当地投资准入方面的障碍。一些东道国禁止外国投资者进入某些领域,或严格限制外资比例,例如,缅甸2012年修订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禁止外国投资者在玉石矿开采、农业和畜牧业以及海水捕捞等领域进行投资。一般来说,由于东道国本地企业受到特殊保护,缺乏竞争,技术水平和资金实力薄弱,而中国投资者在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往往具有相对优势,以本地企业或自然人的名义进行投资,可以避开东道国投资政策的限制,发挥自身优势,获得可观利润。
二是规避东道国给外国投资者设置的高门槛。一些东道国在某些领域尽管允许外国企业进行投资,但对外商在资本金、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要求非常高,而对本国企业的要求较低。中国的中小投资者资金和实力有限,采用隐性投资更易获得投资准入。
四是避免外资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歧视待遇。有些国家为保护本国企业不受外来资本的冲击,对外国投资者在税收、劳工、水电、土地使用等方面制定了歧视政策。中国投资者为降低经营成本往往采用隐性投资方式。
上述动因在具体国别的表现各不相同,但从本质上说境外隐性投资的动力是获得东道国国民待遇与非国民待遇所带来的收益(或成本)差异。
3境外隐性投资风险和问题
一般境外投资主要面临政权更迭、战争和内乱、国有化、政府违约、外汇管制等政治风险;汇率、利率、市场以及劳工罢工、经营管理等商业风险;地震、台风、海啸、恶劣天气以及疾病传播等自然风险;文化差异以及民族主义导致的民众排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文化和环境风险。境外隐性投资除面临上述风险外,还面临以下主要风险。
一是非法经营风险。中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进行的隐性投资往往涉足该国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东道国的法律法规,一旦被发现,其资产不仅将被罚没,还有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
二是资本保全风险。境外隐性投资的资本金通常由中国投资者通过银行或地下钱庄转入东道国本地企业或自然人名下,再以其名义进行投资,双方签署的投资协议建立在彼此互信的基础上,但并不受东道国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一旦与合作的当地企业发生纠纷,或者是合作方违反协议约定侵吞中方财产,中国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面临的资本保全风险非常大。
三是投资失控风险。境外隐性投资不论是在公司注册环节还是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中国投资者都需要借助合作方或人,而不能直接与东道国政府主管部门打交道,其中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无法全面、及时、有效地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存在投资和经营失控的风险。
从整体上看,境外隐性投资大多发生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有待健全、执法效力有待提高、对外资企业要求和限制较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投资者在这些国家开展隐性投资除违反了当地法律法规外,一些投资者还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是个别中国投资者忽视东道国正常的办事程序,在遇到问题时惯用商业贿赂,损害中国企业的整体形象,影响双边经贸健康发展。
二是有的中国投资者缺乏诚信,在与当地企业或自然人的合作过程中,不按协议约定兑现对方应得收益,易引发投资纠纷。
三是部分中国投资者进行境外隐性投资既不向国内主管部门备案,也不向中国驻东道国使(领)馆报备,仅在投资项目出现问题时,向主管部门或使馆寻求帮助。国内外主管部门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其投资情况,指导和监督更是无从谈起。
4有关建议
4.1政府层面
一是要加快推动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协定,推动投资便利化,减少投资壁垒,推动资本全球自由流动。二是要建立我国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和东道国主管部门间的定期交流机制,及时掌握企业境外投资动态。三是加强与境外投资企业间的沟通交流,就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所遇到的重点问题和难题给予指导和帮助。四是做好企业境外投资咨询工作,帮助拟在境外投资的中方企业了解东道国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办事程序,识别境外隐性投资将面临的风险;督促已在境外进行隐性投资的企业尽快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完成从隐性到合法合规经营的转型。五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反东道国法律法规,以及恶意违约的中方企业予以警告和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