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1、初步构建起具有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

本次修订将原来“四大保护”发展为“六大保护”,不仅将“政府保护”单设一章,而且单独规定了“网络保护”一章。新的结构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更加科学和完善。

新修订的未保法在总则部分还作出了很多新的重大规定,这些规定为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未来的发展夯实了基础。比如,为了更好地实现与《儿童权利公约》衔接,将原来“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修改为“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是缔约国的责任,该公约规定的儿童各项权利可以概括为上述四大权利,简单文字修改更加明确了国家在保障未成年人实现上述权利方面的责任。单独规定了要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学科建设以及统计调查制度。这些规定都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来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还要特别提出的是,在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中,原来一直缺乏的是直接面向未成年人的服务体系,以致未成年人缺乏获得感。本次修订,在“政府保护”一章明确增加一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这看似是一项具体的工作,但其意义重大,尤其是从国家立法的高度对政府提出明确的要求,有助于政府落实这项工作,有助于让未成年人直接感受到国家的关心和爱护。

2、发展完善了家庭监护制度

父母及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长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父母要对孩子的成长和发展承担首要、共同责任。但什么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职责?父母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我国法律对此一直缺乏明确的规定,原来未保法对此也只是笼统规定。这次大修后的未保法不仅明确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的10项具体职责,还明确规定了不得实施的11项具体行为,这些规定对未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更好履行监护职责提供了法律支撑。

本次未保法修订用三个条款创设了对未成年人的代为照护制度。在“家庭保护”一章主要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可以代为照护、哪些人不能作被委托人、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什么特殊要求。在“社会保护”一章规定了村委会、居委会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代为照护者的监督责任。因为原未保法规定的是委托监护,在修订过程中,有专家建议还是应该规定为委托监护。我赞成以“代为照护”取代原来“委托监护”的规定,背后主要的考虑是:“委托监护”的提法淡化了原监护人的责任,以致有些委托人似乎忘记了自己监护人的身份,对孩子的成长不管不顾。“代为照护”强调的只是代为照顾、看护的职责,监护人很多具体监护职责,比如承担抚养费、教育、情感联系等都是不可能对外委托的。“代为照护”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其中一种方式,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仍然要承担起很多具体监护职责。

3、创新发展了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有助于及早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有助于预防案件发生或者避免严重后果。西方很多国家立法明确规定了这种制度,我国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制定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意见中规定了这一制度,明确规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报告。

后来,这一制度在反家庭暴力法、国务院关于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政策中都有体现。为了推进这一制度的落实,最高检、公安部等九部门在今年六一前夕发布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本次未保法全面确立了这一制度。

在总则部分就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相比全国人大的二审稿,将二审稿中的“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修改为“国家机关”,明显扩大了范围,增加规定了居(村)民委员会的强制报告义务。

202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团中央等九部门发布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本次未保法全面确立了这一制度。

要特别说明的是,除了总则当中明确的负有报告义务的三类主体以外,修订后的未保法还具体规定了其他主体的一些报告义务:

(1)在“家庭保护”一章,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2)在“学校保护”一章,规定了对严重欺凌行为和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在“网络保护”一章,规定了互联网企业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信息的,应该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尤其是规定互联网企业的强制报告义务,在当前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4、创新发展了侵害人身权益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制度

在学校以及教育培训机构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更为隐蔽、更难发现,很多这类案件进入公众视野往往都是因为偶发因素或者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这类“身边大人”的伤害,未保法在“政府保护”一章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那么这种查询系统有什么作用呢?与本条相对应,未保法在“社会保护”一章具体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录用查询以及每年定期查询两项具体制度。该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5、明确预防和处置校园霸凌的基本制度

2016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委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对防治校园欺凌问题提出了系统性的解决措施。2017年11月,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发布《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继续推动防治校园欺凌工作。尽管国家就此发布了多项政策,天津为此制定了地方法规,但在国家立法中还没有关于防治校园欺凌问题的专门规定。

本次未保法在附则部分明确规定了什么是学生欺凌以后,在“学校保护”一章对学校如何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具体规定了八项内容:

(1)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2)学校要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3)学校发现学生欺凌行为后应当立即制止;

(4)学校应当通知欺凌者和被欺凌者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学生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5)学校应当对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甚至严重案件的旁观者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

(7)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

性侵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面临的最复杂问题。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16年数据,每5名女性和13名男性中的1人都被报告在童年时期遭受性虐待。性侵不仅给儿童身体造成直接伤害,更关键是影响其心理、性格、智力发育、认知和后来教育,伤害阴影往往影响其一生。本次未保法修订,就预防和处置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增加规定了一些新的具体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在“司法保护”一章专门为处理此类案件增加了两条。一是为了避免“二次伤害”,增加规定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另外就是强化了对被害人的特别关爱和帮助。孩子受到性侵或者其他暴力伤害后,往往要忍受来自家人、邻居、同学等身边人的歧视,孩子往往还要承受各种压力;基本难以获得有效民事赔偿;缺乏专业法律、社工、心理背景的人员对其提供帮助,以致有些孩子感到绝望。为此法律特别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7、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国家监护制度

原来未保法对国家监护制度的规定并不多,第53条有关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因无法落地而被称为“沉睡的条款”。2014年底发布、2015年初正式发布的两高两部《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系统规定了有关国家监护的内容。此后,《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国家法律层面明确确立了国家监护制度。

本次未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有效衔接,结合多年司法实践,发展和完善了具有我国特色的以家庭监护为基础、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其中,“家庭保护”一章具体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在“社会保护”部分规定了居委会、村委会的监护监督职责;“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司法机关有权要求家长接受家庭教育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内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训诫以及家庭教育指导。

8、特别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

新增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明确“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这一基本原则基础上,对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明确提出了7项具体要求:

(1)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2)应当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3)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

(4)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

(5)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6)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

(7)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七条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在全国人大二审后又进行了修改。该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9、创新发展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单设一章,应该说初步构建起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基础。未保法规定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要形成合力,培养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规定了网信、公安、教育等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规定了网络保护软件等技术措施的应用;规定了互联网企业要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等,这些规定都具有现实意义。

未保法还就当前网络保护中的一些热点问题作出回应,主要内容是:

(1)明确规定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保管。这种规定与全国人大二审稿有所区别,主要是将具体管理权限赋予学校。

(2)强化了对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网络上未成年人信息泄露的问题越来越成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重大问题,这不仅是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个人信息泄露还导致孩子容易成为网络欺诈、网络欺凌、线上性引诱等侵害的目标。所以法律明确规定,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或者其父母、监护人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更正、删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3)未成年人能否参与网络直播是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法律对此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也就是说企业在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直播时,要符合真实身份认证和父母同意这样两个条件。

(4)网络欺凌给未成年人身心带来严重的伤害。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2019年2月发布警告称,全球70.6%的15岁至24岁年轻网民正面临网络暴力、欺凌和骚扰的威胁。对此,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并消除影响。

10、强化法律责任让未保法长出“牙齿”

在2004年给团中央写的未保法修订调研报告中我写到,“《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以来,虽然社会各界在广泛宣传,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根据该法的某一条来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这部法律更象是一种道德宣言,在表明一种态度,缺乏有效的执行标准和处罚手段。可以说,该法没有单独制定任何一项处罚措施。在‘法律责任’一章共有9条,全部是对其他法律法规的重复。法律最根本的特征也是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区别是法律有强制执行力,违反法律要受到处罚,而违反道德至多受到舆论的谴责。法律一旦没有了处罚措施,执行与否要依赖人们的自觉,那么法律的作用就等同于道德。”

其实,不仅是未保法,我国保护妇女、老年人权益等社会领域的立法,都存在上述问题。2006年修订的未保法没有能够解决这个问题。这也是我在列席四中全会期间当着中央领导的面批评立法质量时主要举的例子。但这次未保法修订,颠覆了社会法领域的这一传统,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了很多罚则,使这部法律有了力量,“长出了牙齿”。

2019年11月4日,人民网一篇《人民直击:卖给孩子们的电子烟》,揭露了线上线下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乱象。而在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刚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着各种新的挑战,未来我们不仅需要更好地宣传、贯彻这部法律,也希望各省及时修订本地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让地方立法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未成年人保护关系到我们每个家庭的福祉、关系到国家以及人类社会未来的发展,见证、参与国家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政策改革的进程,也算是人生的一大幸事。

THE END
1.校园暴力法律条款有哪些?校园暴力法律条款有哪些? 同学间因故看不顺眼挑衅生事、辱骂、互殴、群殴等行为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过失至人重伤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https://www.64365.com/zs/799156.aspx
2.“法律不是冰冷的逻辑”——从电影《第二十条》看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不仅于此,更要加强对霸凌者的矫治和惩戒,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行为。 当然,面对校园霸凌,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的力量,更需要从道德、教育、文化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消除校园霸凌的土壤,让每个孩子都能在健康、快乐的环境中成长。https://www.cbbn.net/folder34/folder131/folder132/folder205/2024-02-19/4X7kRQYInULaDuQx.html
3.对惩罚校园霸凌,有哪些法律条文以下是一些与惩罚校园霸凌相关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包括罚款、拘留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果霸凌行为构成犯罪,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将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0719/08/8780898_1129132342.shtml
4.请注意!这些行为都属于校园欺凌!!发生校园欺凌,学校应当: 1、救助为主:对于校园欺凌受害者,校方应立即组织医疗救助、心理干预、司法协助等。 2、适度惩戒:对校园欺凌的加害者,校方一定要通报其家长,给予严肃批评教育,绝不姑息,总体原则是确保教育挽救的宗旨,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予以适当惩处。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xNjE5MDY4Mg==&mid=2474953368&idx=2&sn=78949b0053b4d93153b6e08cbd76b1f7&chksm=8cfdad99f0ca5d4189fc859b7822c28f117313b9055825e8ab7490f40fea2db2408cc760f54d&scene=27
5.2023年校园霸凌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头条新闻法律资讯导读:校园霸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言语羞辱及敲诈勒索甚至殴打的行为等,校园欺凌多发生在高中中学小学。校园欺凌分为单人实施的暴力,少数人数暴力,和多人实施暴力。实施环境地区多为僻静处。那么2023年校园霸凌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大律师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法务带您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 https://www.maxlaw.cn/n/20231031/10901649875430.shtml
6.结伙斗殴?校园霸凌?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海这部法想听您的建议校园霸凌?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海这部法想听您的建议 摘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1月14日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条例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https://www.jfdaily.com/news/detail?id=437261
7.针对校园霸凌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拟提交《关于校园霸凌①不合题意,材料未体现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②④符合题意,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拟提交《关于校园霸凌立法的建议》,建议对校园霸凌行为进行单独立法。这表明人大代表应为民代言,切实反映社会现实问题,人大代表应提高政治责任感,提出有价值议案。③说法错误,人民代表大会应对人民负责。故选:D。本https://easylearn.baidu.com/edu-page/tiangong/questiondetail?id=1709720159812308338&fr=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