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另外一种交易模式:我接受对方以第三方名义的供货或服务,但支付款项给第三方,并有第三方开具发票给我。这种现象,就不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会构成犯罪。因为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法研[2015]58号
贵局《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的函》(公经财税[2015]40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要考虑: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对比以上两种交易模式,相似点很多,但不同点也多。相似点主要包括都存在三方主体(销售方、采购方和第三方)、真实交易(销售方与采购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开具和收取发票的主体(采购方给第三方开具发票)等,但不同点也很多,销售方与第三方的关系(第一种现象中,销售方与第三方是代开发票的关系;第二种现象中,销售方与第三方是挂靠或类似挂靠关系)、收支款项的主体(第一种现象中,采购方将款项支付给销售方;第二种现象中,采购方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也正是这些不同点,才导致看似相同的两种现象的法律定性和法律责任迥然不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