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地出让五类调控措施,住宅用地出让的调控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一、土地出让方式的选择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招标出让:适用于开发性用地或者有较
住宅用地出让的调控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土地出让方式的选择
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招标出让:适用于开发性用地或者有较高技术性要求的建设用地,通过综合评定投标人的资质、信誉、报价等因素来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助于选拔出有实力的开发商。
协议出让:一般多用于工业以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而给予优惠政策的项目,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和条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二、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
政府根据城市规划、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土地资源状况,制定合理的土地供应计划,明确各类用地的供应量和供应时序,以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土地税收政策的运用
通过调整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税率和征收方式,影响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而调控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水平。
四、土地金融政策的实施
政府利用金融手段对土地市场进行调控,如调整房地产开发贷款政策、设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以引导资金流向、控制投资规模、防范金融风险。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用地监管
完善土地出让的“招拍挂”制度:确保土地出让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
监督土地使用情况:定期对已出让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土地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和条件进行开发利用,防止闲置和浪费。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土地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法律主观: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包括什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四种形式: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行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适用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制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可见,如果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如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造住宅、村内建设公共设施),则不属于《民法典》第12章所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生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如果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角度来考察,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继承),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此只叙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几项特殊原因。根据承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法律属性,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两大类: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建设用地转让应当签订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积极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增大用地供应力度。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根据市场需求,加大住宅供地比例,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土地公开出让时,采取竞配建、竞自持等多种方式有效控制地价快速上涨。
一、严格执行限购限贷政策
严格执行我市既有的住房限购政策,即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严格执行现有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执行较低首付款比例30%的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较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监管
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继续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现房销售价格实行价格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交易网签备案。
严格贯彻执行房地产中介管理有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介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信息等进行欺诈、不得捆绑、强迫其他服务和收费。
三、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四、防控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项用于工程建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均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房地产信贷政策,严把房贷业务真实性、合规性,防控金融风险。严禁房地产中介机构收取房款、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严禁互联网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从事首付贷、筹凑购房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严厉整治房地产交易中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严禁投资基金、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对企业开发贷款、高杠杆、高负债要全面清查,严格监管。
五、加强住房保障工作
认真落实人才绿卡制度,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支持机制。进一步扩大公租房覆盖面,多渠道筹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逐步解决其居住困难。培育发展租赁市场,积极推进“租购并举”住房制度。
六、正确引导舆论
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对各类机构及个人利用各种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制造、传播谣言的,由公安、网络信息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七、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规划委、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市金融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及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人民银行、银监局等单位参加,各司其责,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市、区加强联动,各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监管,保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结合广州官网公布的针对房屋买卖的一些政策我们能够看出,广州市政府为了保障房屋买卖的房源需求,未来在住宅用地的供地量上将会切实保障供求力度,并且对于购买二手房的房贷政策以及开发商市场的某些违规操作行为,会严格的进行监督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