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体制,与日本、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有本质区别,在资本主义国家,商业竞争更加讲求优胜劣汰、适者生存,而咱们国家在问题的处理上则更在意社会舆情,在意保障百姓的权益,因此我很难想象,国家会直接通过修改法律来打碎百姓们对于中国金融体系的信心。中国立法程序“兜底”的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4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不溯及既往《保险法》第89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兜底”的法律基础《保险法》第91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承担转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无论是现行的《保险法》,亦或者监管官方网站上也多次公开表示,如果保险公司出现倒闭、清算的问题,监管将按照保险法来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财产险、短期健康险、短期意外险若是问题险企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对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5万元以内的部分,全部救助;5万元以上的,保单持有人为个人救助比例90%,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比例为80%《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长期寿险合同比如长期重疾险、年金险、终身寿险、终身护理险,针对这一类的保单,保险保障基金救助对象就不是保单持有人,而是受让保险公司。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90%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