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结构中的法律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法律作为一定时期的文化形态,反映在社会结构中。深入理解中国古代社会结构,有助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瞿同祖先生所著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对家族、婚姻、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等内容的描述,深刻揭示了中国传统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认为家庭本位与礼法结合是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与主要特征。在瞿同祖先生看来,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属于社会规范的一部分,能反映某一时期的社会结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法律的社会结构,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瞿同祖先生认为法律并非孤立的存在,而是作为整体的社会文化结构一部分。中国传统社会是礼制社会,凡事皆有礼可循,这种礼不仅存在于传统礼书中,而且也被编入法律而固定下来。在中国古代社会结构中,法律总体上反映出家族主义、伦理本位、礼法结合的文化精神。

首先,对于亲属间的侵犯,中国传统法律维护伦纪重于查明真相。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亲属关系只从父亲方面计算,母系亲属被称为外亲,只推及一世,关系极疏浅。因而父祖被视为家族统治的首脑,其身体是绝对不可侵犯的,反映在法律中便是在分析具体案件时重视纲常伦纪远过于事实真相。唐律规定:“谋杀常人徒三年;而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不问既遂未遂、已伤未伤。”可见,在处罚亲属相犯行为时,法律倾向于保护尊亲属以维护家族主义。在中国传统社会,亲属间的人身侵犯被视为对社会秩序的扰乱,此种行为因严重破坏封建伦理纲常,历代法律均将其列为重点打击对象。正如瞿同祖先生在书中写道“法律在维持家族伦常上和伦理打成一片,以伦理为立法的根据”。

其次,中国传统法律通过承认亲属容隐这一原则以促进家族内部的和睦,继而实现整个社会的稳定。亲属容隐作为一种思想,最早发端于儒家。孔子在《论语·子路》中提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从现代法律观念出发,应当鼓励人们告发违法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并促进社会风气向善、向好。然而,中国传统立法因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君主又在政治上标榜以孝治天下,由此导致历代法律普遍承认亲属容隐这一原则。《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大明律》规定“同居亲属有罪得互相容隐”,“凡告人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为证,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可见,容隐制度在中国传统社会已然成为一种维护封建族权、父权、夫权的工具。

最后,随着生杀予夺之权被国家收回,个人便不再有擅自杀人的权利,复仇也因国法不容而被禁止。隋朝“初除复仇之法,犯者以杀论”,直接废除了复仇的法律规定,改为杀人罪定罪。唐朝更是禁止私权利复仇,除非“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然而复仇观念却深入人心,想要完全禁止实属不易。中国传统社会重五伦,复仇的范围也以五伦为界,关系越近报仇的责任越重。社会普遍认为“违法报仇,尚不失为孝子之心”,许多人宁愿身受极刑而绝不肯忘仇不孝,甚至出现法律制裁越严,复仇风气越盛的现象。可见,法律与伦理时常存在冲突,传统社会的一般做法是屈情而顺法,将“人情”剔除出现代国家建制。

回顾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会发现,一方面,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彰显家庭伦理本位。儒家提倡“推仁义而寓之于法”“法行而仁义亦阴行其中”,主张礼义道德法律化。在儒家的观念中,礼义的等差性与法的特权性是内在统一的,法必须体现礼义所倡导的精神。中国历代均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礼的崇高地位,在立法上体现礼的价值,在司法上维护礼的权威,利用刑罚严惩违礼行为,使礼成为人人遵守的行为准则,最终构建礼法共治的国家治理体制。另一方面,古代中国崇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道德的治理效能被进一步放大,德治成为调整社会结构的主要手段。德治主张利用道德教化唤醒人们内心的良知,促进人们修身养性、完善人格,使纲常伦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君臣、父子、夫妇以及其他社会关系中,都存在相应的道德标准,且这些道德标准在宗法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综合作用下深入人心。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孕育的传统法律,它与西方的、现代的法律都不相同,它带有中国的历史印记,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客观存在的文化结构,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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